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5)05-0083-11 “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被称为“人类六大基本价值观念”。它们作为价值观念的“顶层”规范,表达了人类有史以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中,那些被认为是最重要、最具普遍性的价值观念。作为人类的美好理想,这六个观念迄今已在东西方获得了高度的认同。但是,认同它们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实现。每当我们回到多元文化的现实世界时,就会发现,这些价值观念本身从来都充满歧义,追求它们的实际过程也从来都充满了艰难曲折。当然,困难并不是放弃的理由。历史的进步恰恰在于,晦暗总是走向明朗的序幕。只有在实践中充分显露出理解上的多义和分歧,人们才能进一步加以澄清,辨认出合理可行的要素和类型,从而为创造性的想象开拓出空间,为自主的追求开辟道路。本文尝试加以考察的“正义”范畴,可以说能够体现价值观念演进的这一特征。 一、中西“正义”理念的同异 无论中外,“正义”一词都古已有之。在人们的理解和应用中,这个词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荣耀,也引发了深刻的分歧和争议。 西方语言中的“正义”(justice),据说是源于拉丁语justitia。它在古希腊语中原是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①,可引申为“符合天性,直截了当,不扭曲、不偏斜”;在拉丁语中,则演化为“各人的东西归各人”②。因此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一书中说“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则说“正义是持续地、坚定不移地给予所有人以权力的意志”③,并且将法学定义为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此外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他指出平等可分为“数量相等”的平均正义(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和“比值相等”的分配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④。 从中可以看出,西方正义观念的传统,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以强调人的权利为重点,以人人各得其所为目标,构想出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生活境界。这种正义观重在从法和制度的层面对社会加以批判与建构。 我们在现有的各种中文词典和法学教科书中可以看到,当justice被翻译成中文“正义”时,其解释是“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最终落实到其法律层面的涵义。而与justice对应的中文词汇“正义”本身,则是用可以拆解的“正”和“义”两个词组成的。在汉语中,“正”是“端正、平直、正中、不偏斜”,这与古希腊“置于直线上”的意思有些相同;而“义”的原意是“宜”,即“合适、恰当、合乎情理”的意思。两字合起来的“正义”,就是合乎正当的情理,公道、正派、直率、公平。在中国古代,特别是经过儒家仁义学说的演绎,使“正义”成了最重要的道德价值判断。荀子说:“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⑤,代表了正义与邪恶两分法的正义观,并具有浓厚的道德化取向。西方所强调的法和制度层面的批判性内容,在这里则不那么明显。 通过词源的大体考证可以看出,中西方正义观念的传统之间,既有总体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径细节上的某些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义观念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正义”的共同本意,可以简单概括为“理应如此”,即“应然之理”。“理”既包含自然之理、天理,也包含人性之理、人的理性。中外古人凭借自己对生活中全部光明、真实、正直、善良、美好等的完整想象和追求,创造了“正义”这个最高价值观念,为人类追求幸福高尚的生活提供指南,并让它与一切邪恶、黑暗、罪行、腐朽等相对立。因此,无论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自然启示,还是来自人类良知的“绝对命令”,“正义”作为东西方都承认的普世价值,已经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人们可以像相信“天地永恒”一样相信“正义永恒”,像相信“真理必胜”一样相信“正义必胜”。同时,“正义”也成为一个普遍的评价尺度,这个尺度既适用于评判每个人的每个行为,也适用于评判任何国家社会的制度体系。这是中西方正义观念的相同性质和地位。 中西方“正义”观念传统之间的差别,则可以通过原本是个单一词汇的“justice”,在中文里如何变成了一个复合词汇,看出一些端倪。 从中文的角度说,如何理解和处理“正”和“义”的关系,必然成为一个思考的起点。因为“正”主要是个描述词,源于对对象事物本身“实然”状况的认知和理解;“义”则主要是个价值词,源于对人的主体行为之“应然”的认知与理解。因此在“正”与“义”两个词之间,就可能包含一种偏正关系:是首先确认“正”之本态,以正为义,以正导义,从实然导出应然?还是首先确认“义”之准则,以义为正,以义导正,以应然来指导实然?这两种可能的选择,正好反映出中西方传统思维的不同特点。大体上可以这样说:西方传统重在“以正为义”,而中国传统则重在“以义为正”。 在西文的传统中,从“置于直线上”引申出来的“各归各”或“人人各尽其职”,显示了一种“以正为义”的本意和思路。这就是,以承认和尊重人的天然本性、自在生命和现实状态为根据,去思考和说明什么是应有的善。例如按照基督教的信念,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的“原罪”和“救赎”也都符合上帝的意旨,人生的一切都可以解释为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把执行“原罪—救赎”的过程看作是人的天赋权利。这种思路以“天赋人权”为最根本、最普遍的人性之“正”,将一切具体的善恶美丑都置于权利的天平上加以称量,相信符合人性之“实然”的,就是“应然”的,只有符合并维护人性而不是背离人性的东西,才是正确的、最好的、应该的。所以在西方思想史上,这种思考虽然是以默认人类有普遍统一的、终极不变的“人性”为前提,却并不停留于抽象的结论,而是重点探讨这一人性在道德和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