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本身是一个自然法概念,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其定义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对他做的,否则就侵犯了他的权利。”①他认为自己的观点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目的。”②柯亨在批判诺齐克自我所有原则的同时指出:“从道德角度而言,每一个人都是其自身和能力的合法拥有者,因此只要不妨害他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运用自己自身和能力。”③但是,松井晓却认为柯亨与自己持有共同的态度,即主张限制自我所有而并非完全拒绝。④那么柯亨对自我所有到底持有怎样的态度呢?本文将从这一问题出发,重点考察柯亨和松井晓在论证是否拒绝自我所有、剥削是否正义、共产主义是否存在正义三个论题的路径差异,并剖析二者观点差异的生成原因。 一、自我所有:拒绝还是限制? 松井晓将柯亨对自我所有的批判归纳为以下三点:(1)要支持社会主义再分配的课税,就必须拒绝自我所有原则。柯亨同意诺齐克批判福利国家和共产主义社会再分配课税与自我所有原则相矛盾的观点,因为再分配意味着强迫帮助他人,这是自我所有原则所禁止的。(2)在能人与弱者的例子中,柯亨指出联合所有的形式使得自我所有“仅仅沦为形式上的”⑤,这就意味着自我所有不能脱离外部世界的所有而存在。(3)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意味着对他人的加害,而自我所有原则拒绝这种加害,二者是无法匹配的。因此,松井晓得出结论认为在柯亨看来“自我所有原则本身是不成立的”⑥。 在松井晓的归纳中,柯亨对自我所有的态度既有拒绝,又有限制。并且,这两种态度都有据可依:他明确表示对自我所有的拒绝——“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反对自我所有,而不是沉迷于物质富裕所带来的人人无限自由的状态来逃避这个问题。”⑦同时,他又承认“出于实际的考虑,社会主义者必须保留自我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将它奉为根本原则”⑧。这种保留,是有限制的“自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者必须对人的自我所有的要求加上一定的限制,否则的话,他们所信奉的合理的条件平等就无法得到证明”⑨。 事实上,柯亨对待自我所有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限制转变过程。而松井晓没有发现这个转变过程,认为柯亨从一开始就区分了自我所有概念和自我所有原则,并且是赞成自我所有概念而反对自我所有原则的。松井晓的依据是,柯亨曾强调“自我所有的概念与自我所有论并不是一回事……有人在论证这两种看法的同时,还把我认为自我所有概念本身是合乎逻辑的这一看法,视为是对自我所有论的认同”⑩。然而,柯亨说出这句话的时候,恰恰是他承认了自己第一种论证思路——拒绝自我所有——失败之时。柯亨的这种论证思路是:先承认自我所有,然后通过分析外部世界资源分配的不同模式,来证明外部资源分配才是决定平等与否的最重要因素,那么,自我所有的重要性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拒绝自我所有也就顺理成章。柯亨设想了三种外部资源所有的不同模式,其中:第一种是无主模式,这是诺齐克的观点,在承认自我所有而外部资源是无主的状态下,不平等的产生是符合正义的;第二种模式是斯坦纳的模式,即外部资源平等分配,但由于个人天赋、能力等不一,也将产生不平等;第三种模式是柯亨设想的模式,即外部资源的联合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自我所有是无效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自主权也将随之丧失,这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要追求的目标。因此,柯亨的拒绝自我所有的论证是失败的。在这种情况下,柯亨转向了他的第二种论证思路,即松井晓所指的柯亨的思路。 在第二种思路中,柯亨认为作为自然法概念的自我所有本身“无所谓对与错”(11),并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一书的第九章为自我所有概念进行了辩护。但是,他并不赞成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诺齐克对自我所有的三条辩护理由是:(1)拒绝自我所有意味着承认人与人之间的非契约性义务,这将导致对奴隶制的赞同;(2)当且仅当人们接受自我所有时,才能拥有完整的自主权,拒绝自我所有将限制人的自主权;(3)拒绝自我所有,将意味着拒绝康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绝对命令。柯亨对以上三条理由一一进行了反驳:(1)我对自己年迈生病的母亲的非契约性义务不意味着她对我有任何权利;即使她对我有权利,也并非像是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权利,因此由非契约性义务带来的自我所有权的缺乏并不一定导致奴隶制的存在。(2)在一个才能有差异的世界里,完全的自我所有是不利于自主权的实现的;即使在一个才能完全相同的世界里,随着自身权利的范围以及他人对其所有物权利范围的变化,自主权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3)拒绝自我所有不一定意味着拒绝康德原则,肯定自我所有也不一定意味着肯定康德原则,或者康德原则并不包含自我所有,自我所有也不包含康德原则。因为,康德原则本身并不禁止将他人作为手段,只要把他人作为手段的同时也把他视为独立的价值核心即可;其次,诺齐克的“同意”原则与康德的“目的—手段”原则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将他人视为手段”(12)。在康德那里,你把他人当作目的,就可以把他人当作手段;在诺齐克那里,只要他人同意,你就可以把他人当作手段,二者并非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拒绝自我所有权,同时肯定康德原则。(13) 可见,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柯亨对自我所有是采取拒绝态度的,他希望借此反抗自由至上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批评并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拉开距离。为此,他一方面抛弃了劳动价值论,创造一套自己的规范价值理论,另一方面批判诺齐克,希望彻底拒绝自我所有。但事实证明,他的努力并不成功。他可以拒绝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却无法拒绝洛克的“自我所有”概念。他自己也承认“自我所有论实际上是无法被彻底驳倒的”,但依然坚持认为,“尽管如此,通过这些论证还是能够做到减少这一原则的吸引力,进而阻止人们去盲目地信守这一原则。”(14)并且,“出于实际的考虑,社会主义者必须保留自我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将它奉为根本原则”(15)。这样矛盾的结果,使柯亨走向了限制自我所有的主张。或许,当他将自己定位为“半个马克思主义者”(16)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