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思路与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三燕,范伟红,西南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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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在成立时不同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个人合伙没有形成实体、目的单一、期限较短、达到目的即告散伙,而且个人合伙也常见于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胡静,2012)。这表明个人合伙主要是基于信任机制而非契约机制的松散型结构,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在终止合伙关系时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纠纷。但以个人合伙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也具有一定的优势,设立的低门槛和经营管理方式的灵活使得个人合伙在不同的商业领域都已成为市场交易的积极参与者。目前个人合伙存在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其设立的信任机制。

      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在我国的兴起,诉讼中越来越多的财务会计问题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标准,目前多借鉴审计的方法进行,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已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形式之一(韩斌、潘青,2011)。然而,实务中审计主要是建立在健全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会受到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审计实务的背景价值观的影响。而且个人合伙经济纠纷中财务会计资料的缺乏也会为司法会计鉴定带来新的挑战,所以研究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一

      2011年11月4日,原告李一(化名)与被告吴二(化名)签订《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就南涪高速公路LJ1段岩口隧道施工劳务、机械、设备等施工事务进行合伙投资。其中原告投资100万元,被告合计投资400万元。协议约定,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合伙利润,被告吴二全面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全权代表合伙履行职责和义务,但重大费用开支及人工工资的确定需由合伙人共同商定,所有财务票据必须经双方负责人审核签字生效。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初施工完毕,各方开始办理合伙清算。但在清算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工程成本支出凭证中,所载支出未由原告审核签字,并且包含与该工程无关的和虚假的支出,数额巨大。经原告初步计算,被告至少虚报虚支合伙成本及债务7,029,639.00元。原告李一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二等虚报虚支7,029,639.00元合伙成本及债务不存在。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会计数据,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遂原告李一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合伙账目凭证进行鉴定。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A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而重庆A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委托。

      (二)案例二

      2009年10月原告许三(化名)与被告王四(化名)口头协商合伙承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修建奉溪高速E6合同段的办公室、临时便道等非主体工程。许三和王四系叔侄关系,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分利润。双方分别用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投资。该工程在2012年初基本完工,2013年许三和王四因财务收支和借款金额不能达成共识,其中原告主张其他工程队“过账”金额为513,601.00元,被告主张“过账”金额为2,807,486.00元。许三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王四给付合伙利润及投入共计582,132.80元,而王四提出反诉,要求许三承担亏损并支付1,070,559.00元。

      由于二人系口头协商,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聘请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案件中财务会计资料严重缺乏。奉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许三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许三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B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重庆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鉴定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三)案例引发的思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2013年发生的关于工程承包的个人合伙纠纷,从案例中不难发现不论是口头协定还是书面协定的个人合伙,在清算的过程中几乎都存在分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导致这一纠纷难以解决的首要原因在于其财务管理极度的不规范,会计核算缺乏必要的复核和监督,从而导致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顾培东认为“诉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为着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解决纠纷(刘荣军,1997)。为了解决纠纷,我们该积极探索个人合伙纠纷中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对策。然而,两则案例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截然相反的结果也值得我们思考。

      二、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特点

      个人合伙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成立时双方基于信任机制,部分合伙协议甚至为口头协议,导致契约性差;存续期间缺乏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财务会计资料,财务活动大部分通过现金支付,导致规范性差。终止时无固定的期限而是根据合伙事务的周期确定,多为临时性组织。个人合伙纠纷的特殊性使得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在委托要求、鉴定材料、鉴定对象和鉴定期间四个方面形成自身的特点。

      (一)委托要求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损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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