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客观性何以可能?  

——论李凯尔特的价值客观性论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时中,南开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价值的客观性论证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论证。在历史科学中,个别性是价值普遍性的基础,个别性本身也是客观的,这种个别性自身具有先验的、理论的有效性。这是李凯尔特关于价值论证的基本思路。这些探讨对价值与事实、价值研究对象等价值论难题有积极的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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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61

      一、问题的提出

      就国内价值哲学的研究而言,20世纪80年代兴起了一股价值研究热,但在处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时,很多学者意识到了传统认识论运用于价值论研究的不足,却无法从思维方式上确立价值论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特殊性,因而也无法从认识论中“伸展”出价值论研究的方法论,最后还是不得已继续借用传统认识论的术语,如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价值事实、价值真理与价值的主体客观性问题等等②。正是由于缺失对价值之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自觉提炼,国内价值论研究陷入了某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当中。

      事实上,自休谟以来,“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西方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罗素甚至认为两者的关系构成了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在其全部历史中一直是由两个不调和地混杂在一起的部分构成的:一方面是关于世界本性的理论,另一方面是关于最佳生活方式的伦理学说或政治学说。这两部分未能充分划分清楚,自来是大量混乱想法的一个根源”②。与之相似,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科尔斯戈德从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视角,也揭示了“价值”的特殊性:“价值是一个难解之谜,自从哲学诞生之后,哲学家们就一直想揭开谜底。”③因此,与价值相关的“规范性问题”,“不仅产生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中,也产生于任何哲学领域”,甚至可以说,“这个问题本身可能是普遍的人类问题或者普遍的人类处境”④。

      作为人类生活中不可简单化约的两重性的存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而如何正视并在何种意义上保持两者的张力则是问题的难点。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基于更大的参照系,以能够将两者纳入到一个可以比较的平台之上,然后再确立两者的有机关联与沟通枢纽,进而论证价值论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准此,对价值论问题的探讨才能真正有枝可依、有章可循。正是在这里,新康德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凯尔特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作为文德尔班的学生,李凯尔特在新康德主义的“西南学派”中似无多少创建,一般认为他最多也不过是发展了其老师关于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的区分而已。但在《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的英译者欧克斯(Guy Oakes)看来,如果说文德尔班确立了历史科学概念所关注的个别性与方法论的特殊性,而拉斯克在概念与实在之间设置的“非理性裂缝”(hiatus irrationalis)为历史科学概念的构成提供了脚手架,那么,李凯尔特则通过回应这个“裂缝”所导致的问题确立了把握历史个别性的方法论基础。⑤本文尝试以李凯尔特历史科学的奠基路径为视角,对其作一个批判性的考察,以推进价值论问题的研究。

      二、历史科学概念的价值担当

      李凯尔特认为,历史科学所把握的现实的个别性只有与文化价值相关联时,才能真正取得自己的科学性:“在无限众多的、个别的即异质的对象中,历史学家首先研究的,只是那些在其个别特征中或者体现出文化价值本身或者与文化价值有联系的对象。”正是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⑥

      由此可见,李凯尔特在这里引入了文化价值这一新的元素,其目的是“借助于这个概念来形成个别化的概念形成方法,这种方法能够从那纯粹的、不能加以科学表述的异质性中把可表述的个别性提取出来”⑦。于是,历史科学能否把握“个别性”的问题,便转变为文化的“普遍价值”与历史的“个别性”之间的结合可能性问题。相对于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对“个别性”的抽象,文化事件的意义却完全依据于它的个别特征,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用个别化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科学;同时,任何科学研究都需要某种普遍化的方法,历史科学的普遍化就是文化价值的普遍化。但文化价值的“普遍性”能否与“个别性”结合起来?李凯尔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首先分别对“个别性”与“价值”作了规定。

      就“个别性”而言,李凯尔特在“概念”与“现实”的二元关系中,区分了两种“个别性”:一种是完全不能被任何概念理解的、纯粹的异质的“个别性”;另一种是对于现实的一定理解,是可以被纳入概念之中的“个别性”。前一种个别性始终大于、高于、多于后一种个别性。而后者根据所纳入概念的类型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自然科学概念由以抽象出来的“数量个别性”,与历史科学概念中所包含的通过价值联系所形成的“个别性”。⑧

      就“文化价值”而言,在李凯尔特看来,一方面,价值不同于现实,具有某种独立性;另一方面,价值又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概念的普遍性。就前者来说,“价值不是现实,既不是物理的现实,也不是心理的现实。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⑨。即价值是某种相对独立的东西,如果它附着于对象,则使得对象变为财富;附着于主体的活动,则可以使得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就普遍性来说,“文化价值或者事实上被普遍地、即被所有的人评价为有效的,或者至少被文化集团的全体成员期望为有效的”⑩。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历史概念的形成排除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因而是历史概念形成的“客观性”依据。从这个意义说,文化价值的普遍性显然不同于自然科学意义的普遍性。因为价值的普遍性与现实的个别性之间不仅没有龃龉,而且能够相得益彰,“虽然我把个别现实和普遍价值联系起来,但是个别现实并没有由于这个缘故而变成普遍概念的类的事例,反之,它始终是由于其个别性而具有意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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