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形态演变的唯物史观探索有一个重大贡献:多方面地考察和诠释了人类社会历史划界问题,为辨识和解析历史形态制定了科学范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先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界划人类历史发展的标尺: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尺度。他在1859年1月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描述了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二是社会主体生存状态尺度。他在1858年8月至10月撰写的论著中谈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三是以城乡历史格局为坐标的空间尺度。1857年底马克思在研究和阐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公社的各种形式”时论定了人类社会演变的历史—空间逻辑轨迹:“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分期的上述“三个尺度”,都出现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文稿及其《序言》中,发生于1857年底至1859年初的13个月内,对问题的思考具有高度的集中性、连贯性,使“三个尺度”存在着内在的理性自洽,成为观察和研究人类历史发展划界问题视角不同但逻辑一致的解释范式。 马克思将社会经济方式以及整个历史活动都纳入城乡空间结构加以考察,因而以历史活动的城乡空间坐标为尺度,以此说明人类社会的样态,这自然既是一个深刻而现实的社会本体论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认知辩证法问题。对它们的科学诠释,必须把社会发展样态的城乡空间界画,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回置于社会演变的历史过程,从各历史时期之城乡空间的具体型塑,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反身“生产”及其真实表征,去审察和揭示社会形态演变与城乡空间关系建构的相关律,借以证明社会形态划分之空间尺度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古典古代社会的历史:城市乡村化 马克思认为,人类文明史第一个典型阶段,是古典古代城邦国家及其社会形态所展开的历史。“城市乡村化”是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特征和空间型塑,其内在根据是社会结构以土地所有制与金属工具装备的农业生产力为基础。就古希腊、罗马人的生产方式而言,马克思始终是以土地的所有关系为基础,去考察和阐释问题的。他指出,“只要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稍微有点了解,就会知道,地产的历史构成罗马共和国的秘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9页注释)在他看来,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城邦国家形式,根本的基底是土地的所有关系、社会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方式。这里有一个立论前提,在以农业为主导甚至在手工业未被大机器工业生产力取代之前也都是这样:“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人类各个时期的群体、个体,总是只能首先依据他们面临的地理环境去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进行与土地空间相适应的各种营生。地理环境,是承载人类生命活动和社会实践之底盘,作为生存空间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可能性。这在对自然作用甚微的手工体力劳动时代,更是如此。基于这样的史实,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始终把立足点放在土地所有关系及土地使用方式的历史分析基础上,因此也就构成了对社会形态划界的以城乡关系为坐标的空间尺度。 马克思把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经济形式当作从社会原生态演化出来的即次生态社会形式之一。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也以人类“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这种形式不是一般地“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不[象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同上,第474-475页)社会主体“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fabri[古罗马的匠人]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6页)这种“城市乡村化”的社会空间特征,自然既是当时生产力、生产方式发展状况造成的,因而也成为它们历史形态的真实写照或空间表达。这一“城市农村化”的社会空间型制,成了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之经济生活及其政治模式的空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