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应用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网2014年的样本分析

作 者:
韩飞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韩飞,山东政法学院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贪污案件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基础

      (一)贪污罪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界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主要为侵吞、窃取和骗取;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等委托进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贪污案件调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及诉讼意义主要体现在确认某单位会计处理的含义和正确性;确认某项经营业务的经营损益额;确认某单位某时点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确认某银行某客户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真实性;确认某证券资金账户所列某期间的证券交易损益额;确认某单位会计报表的项目数字是否正确。

      二、基于不同变量的统计与分析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为选取样本的来源,以“司法会计鉴定”、“贪污”案由为搜索核心关键词,选取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以下简称涉鉴贪污案件)裁判文书,并采用“司法鉴定”、“判决书”、“裁定书”等为辅助关键词,以得出不同类型的分析比较结果。经过对无关裁判文书和重复裁判文书的剔除,本文最终确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为108例。

      (一)基于省份的地理分布统计分析 由图1可以看出,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分布最多的省份是福建。分析省份分布的前十位则可以看出,事实上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数量与案发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非密切相关,如分布前十位的省份中,福建和安徽2013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分列我国第11位和第14位,这两个省份贪污案件数量的多发性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完全匹配。进一步观测可以发现,集中在前三位的福建(22例)、广西(16例)、云南(10例)的案件数量占了全部有效裁判文书108例的接近一半,结合对这几个省份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图1 涉及司法会计鉴定贪污案件的省份分布图

      (1)三个省份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了绝对比例。从表1可以看出,福建、广西和云南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类别绝大部分集中于刑事案件,而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贪污案由又占据了至少1/3的比例。而作为对比省份的吉林,本身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就很低,贪污案件的绝对数量自然很少(0例)。因此,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的地理分布事实上是与刑事案件的分布密切相关的。

      

      (2)司法会计鉴定在三个省份中具备了专业和人员优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贪污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所属的技鉴部门在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个省份中,除广西和云南分别有2例司法会计鉴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他全部由检察院的技鉴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使得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具备了更佳的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其业务上的可行性也就随之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贪污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运用。

      (二)基于被告身份的统计分析 按照被告的身份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将被告划分为以下类别:

      (1)对涉鉴贪污案件被告为村干部的统计分析。涉鉴贪污案件的被告数量的1/3为村干部,整体来看,这与我国一贯重视三农问题,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各种款项补贴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涌现出越来越多土地补偿款的贪污案件,这些都造就了村干部成为贪污“主力军”的大背景。具体到本文涉及的裁判文书而言,村干部涉及贪污案件如此之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村干部在所在村庄几乎都是“一言堂”,对涉及的资金往来拥有绝对话语权;村干部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对资金核算不明就里,对财务会计问题漠然视之;由于长期同居一村,村干部之间的联系更紧密,更容易互相串通,截留国家补助、补偿款,从而导致财务会计问题的发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