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道德的正当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经纬,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尔滨 150040;董前程,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 150040 刘经纬(1972-),男,辽宁义县人,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董前程(1982-),男,湖北黄冈人,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生态道德的正当性的合理证成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定位与人的需要和自然价值的正确认识,从而促进人向自然的生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现代伦理学的转向,尤其是责任伦理的兴起,为人类履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应该”和关于爱的理论,进一步证成了人对自然的道德关怀;人不仅是自然的人,还是社会的人,因此,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的超越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为人正确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之为人”的需要和人性的回归提供了合理证据。生态道德的实践维系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了人性的升华,并扩展了权利范围,实现了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而且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变革,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生态道德的正当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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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5)05-0080-09

      今天,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灾难,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严酷的现实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出了生态道德。“在人与动物、花草及所有造物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完整而伟大的伦理,这种伦理虽然尚未被人发现,但它终将被人们所认识,并成为人类伦理的延伸和补充……毫无疑问,使人与人的关系文明化是头等大事。……但是,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文明化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方面,所有的工作都有待我们从头做起。”[1]1而生态道德的正当性的证成性就是我们需要从头做起的头等大事。

      一、生态道德的逻辑起点

      生态道德调整的不仅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正当性的逻辑起点基于对人的定位与人的需要,摆正人在宇宙世界中的位置,正确认识自然的价值,促进人向自然的生成,从而促进人类发展,只有这样,人类才会产生生态良心,自觉地保护自然和生态。

      1.人是自然之子

      面对自然,人首先应该意识到自己是这个自然的产物。科学早已证明,自然界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生活,并与周围的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生态共同体。人类不仅是“社会之子”,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2]23-24,是“自然之子”,甚至“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2]518。为此,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抽象的自然界”时,结合当时的自然科学成果,借助费尔巴哈的“对象性”理论,认为那些“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3]124。这一论断揭示了大自然是万物之母,也是人的第一个创造者。同时,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自然界,人才能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通过这种交换活动表现自己生命、生存和发展。而且,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一样,是受同一的自然规律所支配的客体。这种同一性决定了人必须与自然相互生成、和谐发展。只有把握了自然的本性,人才能发展自己的本性,发展万物的本性。

      当然,人作为自然之子,并不是完全服从、听命于自然,而是应该有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不能忘记自己保护自然的神圣责任和义务,应当抛开人类中心主义的功利思想,承认和肯定自然的价值,积极向善,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凭借自己的思维和语言文字制定出生态道德规范,按照自然而生活,把尊敬自然当做最根本的道德态度,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将自然看成是人类的朋友和伙伴。因为“一个人如果没学会尊重我们称之为‘野’的事物的完整性与价值的话,那他就没有完全了解道德的全部含义”[4]51,“只有当他对动物群、植物群、大地和生态系统给予某种恰当的尊重时,它才是完整的”[1]261。

      2.自然的价值

      自然界对人类具有的价值是人与自然之间存在道德关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但是这里涉及到一个评判尺度的问题。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衡量存在的事物所以存在的尺度,也是衡量不存在的事物所以不存在的尺度”[5]133。这种观念实质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将人类推崇为自然的主人,自然成为了“理性之光”照耀下的牺牲品。然而,生态伦理学家提出:一方面,自然具有“工具价值”也即外在价值;另一方面,自然还具有“内在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评价无关,是自然界存在物本身固有的价值。不管是何种价值,它们都强烈地表现为自然界追求秩序和调节,是自然界自我维持、自我创造赖以存在的条件。但是,自然的外在价值并不表明人就应当对自然具有主宰权,而只是表明人对自然具有依赖性,是自然界中的一员,所以,人是不可以为所欲为的,否则就会抑制自然的属性。另一方面,自然的外在价值是服从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人与自然之间是互为目的与手段、互为主客体的。人类必须在实践中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关系,在其过程中共同遵循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否则,主客体关系就会中断,价值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人类作为一个主体,不能随意地发挥自己的尺度,必须反思自身,并改变人与自然界相互对立的关系;对自然的价值重估与解释,唤起人们的生态良心,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念,确立新的道德价值尺度,使人向善,关心动物,爱护生命,感激大自然,有一种伟大的情怀。“这种伟大的情感有助于稀释和冲淡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过分关注,有助于把人们从对人际利益的永无休止的算计的纠纷中解救出来。”[1]20

      3.人向自然的生成

      在认清楚人的定位与自然的价值后,人类最终应该向自然回归,向自然生成,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循自然界发展的规律,受自然界的本性所规定。只有在这个系统中,人类“才能找到自身恰当的时间、空间和生存发展的地位”[6]174。所谓人向自然的生成是指人在与自然界的长期相互作用中领悟自然,并不断内化为自我意识,用自然界的本性规定人之为人的本质,按照自然界的本性改造自然界,从而生成具有自然规定性的人。

      当人们在征服自然界的过程中不断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逐渐意识到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一员,而且是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本性也深深地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一旦人脱离群体,“他很快就会失去思想和表示自己的能力;他就会成为自己的一个负担,最后只剩下使他变为野兽这一条路”[7]640,如此,又怎能实现“凡人的幸福”。然而,人的社会性的存在,使人把社会看做了是与自然界对立的存在,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反自然的性质。在原始社会,人类因为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比较弱,无法对抗大自然,而联合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依靠这种结合的力量与自然界进行对抗,进而战胜自然界,对维持人与自然界的平衡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当现代人把这种性质绝对化后,人类社会完全与自然界对立了,与自然断裂了,甚至将人类社会超然于自然界,人类起初的美好愿望也一次次地换来了大自然的报复,而且人没有实现“人之为人”的需要,相反变成了一个单向度的人,变成了一架没有血肉和灵魂的机器。人类开始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只有当我们重新做人时,我们才能安全地生活在地球上”[8]411,寻求人的回归,向自然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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