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5)10-0022-04 道德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道德的社会功能,调整与化解一般性的、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在这一过程中,道德治理往往是借助于规范性而非强制性的力量,将其所处社会意识形态中主导性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原则,内化为道德主体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并通过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提出道德治理的尺度,创制一定的道德治理的条件,从而达到道德治理的目标要求,实现社会的善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道德治理的主体之难 道德治理作为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促进道德主体的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往往是社会共同利益和集体意志的反映,内在地包含着主体需要的普遍诉求和共同特性。既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原则,只有转化成道德治理主体的道德情感和内在的道德诉求,才能将道德治理的目标贯彻落实并普遍要求开去。同时,个人道德品质和道德境界的提升,亦有赖于积极的社会道德氛围和共同的道德理性与价值信念。外在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原则与内在的主体情感与信念意志之间的互相作用,才使得道德治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目前,中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期,任何单一的治理主体,都不可能拥有足够的资源与智慧来独自解决现存的所有问题。唯有建立一个多元化参与的道德治理的主体系统,广泛地参与、协商,才能解决社会价值目标、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等现实问题。但即使在这一多元化的道德治理的主体系统内部,也要准确界定出道德治理的真正主体。从概念上来看,对于主体,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早有诸多论述。“所谓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正是因为客体作为对象存在,主体才成其为主体。”“主体是起能动性的、主动性的和创造性的作用的人。”①实际上,早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就写道:“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②本质而言,马克思不是只从个体角度讲主体,更重要的是从社会角度来谈主体。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社会成员组成的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从这里不难发现,“人的活动无论是在什么条件和形式下进行,无论它具有什么样的结构,都不能把它看作是脱离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个人的活动尽管有它自己的特点,但总是一个包括在社会关系系统中的系统,在这些关系之外,人的活动是根本不存在的”③。也就是说,相对于个体主体而言,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社会主体始终是作为个体主体的基础而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对于道德治理活动而言,也是概莫能外。 道德治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活动,在一般意义上包含着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社会作为道德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并不是在虚幻中摆脱道德关系规律的制约,而是在认识人伦关系的规律,并逐步地将道德关系规律的制约置于主体的治理之下。另一方面,组成道德关系的人首先有生理差别,其他差别更是千人千面。在这样的差别中既需要形成共识,依据客观规律制定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加以对人伦关系的处理进行引导,同时又要求有超越常规的精神,实现道德治理的不断优化和最佳化。更确切地说,就是要解决好道德治理主体的历史性、价值性、选择性等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其一,道德治理的主体是一个历史主体,是从事着历史创造活动的主体。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看作人和通过人的劳动而创造的历史。人类的道德生活并不是一个完全脱离人的历史创造活动的独立过程中去实现道德的治理功能,而道德治理的价值也正呈现在它的历史活动之中。同时,由于人类的历史创造活动总是在人种的延续和人的具体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所以,道德治理的实现也是在代代相继的具体人及其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实现的。 其二,道德治理的主体是一个价值主体。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虽然没有永恒不变的善恶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不同的阶级、甚至不同的职业就会有不同的标准。虽标准不同,但都呈现了善恶的价值属性。不论是处于何种社会形态中的道德治理主体,它的特殊责任和使命,就在于它必须在价值规范和道德原则上具有导向性与方向性。所以,社会作为道德治理的主体的特殊性质也表现为是价值主体。 其三,道德治理的主体还是一个选择主体。由于社会本身呈现出的复杂性,不仅其所使用的治理准则存在着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而且社会在治理活动中亦须依据治理的对象和主客观条件的不同及变化不断地做出调整,才能使治理行为适度,也才能真正取得完善社会和达善于人的效益。而具体的道德治理活动,也正是在人们的行为选择及取舍之中实现的。而且正是从这一特定的意义上,道德治理也是一种正当的、适度的权衡与选择。 二、道德治理的尺度之难 道德治理要执行其功能,本身就必须有合理的尺度。一般而言,尺度,实际上就是“衡量、判断、评价、检验行为善恶价值的标准和根据”④。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尺度不仅多样,而且是多方面的。往往有经济尺度、政治尺度、法律尺度、道德尺度等。道德尺度,往往是用来衡量行为的善恶价值,在更大的意义上属于一种价值尺度,也是道德治理过程中必须运用和倚重的重要尺度。“衡量社会发展的进程,从根本上说,不是以‘自由’‘民主’‘平等’等个别指标为尺度,而是要考察对系统能否实行正确和有效的控制,包括法律的执行和行政的干预,以及对微观的自发趋势的引导和调节,等等,它们才是真正决定社会发展过程的关键。”⑤而这些干预、引导和调节所表现出来的每种社会举措(包括法律、政策、条例、规则等),都是对人们特定的行为规范的规定,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现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抑或者使现行的结构和秩序做某种需要的改变。而决定这些结构和秩序或促使其转变所建立起来的就是道德治理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