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和平主义是人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但目前的伦理学研究并没有为和平主义的基本伦理问题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和答案。本文试图表明: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是人类社会的共生连带关系;和平主义是为正当暴力预留了空间的、相对的道德原则;和平义务的主体应是具有内在普遍意识的地球公民。 一、共生连带关系是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 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伦理问题,是一个事关和平主义作为道德原则的有效性问题。相关论证中最常见也是最有影响的思路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契约论思路。霍布斯认为,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要走出这种极其糟糕的自然状态,“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1](P96)在和平的激情,尤其是在死亡恐惧的推动下,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为了走出自然的战争状态,彼此签订以“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为第一条款的和平契约,并由此进入文明社会。可见,霍布斯的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是一种契约关系。和平主义的有效性取决于契约关系中所内涵的值得珍视的人类价值。(1)契约关系是一种合意的关系。契约主体是自愿而不是被迫地签订契约的,契约的和平条款是当事人自愿施加的一种约束。这种自愿施加的约束是当事人同意和允诺的结果。(2)契约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缔结契约的双方或多方是彼此独立和平等的。彼此的人格是平等的,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公平的。在契约的和平条款面前,不存在任何身份贵贱的差别和规则之外的特权。(3)契约关系是一种互惠的关系。契约关系本是一种交换关系,人们能够用于交换的东西,都是能够满足对方需要的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彼此满足从而实现互惠的过程。和平便是孕育在交换过程中并有利于契约各方的共同善。可见,把契约合意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与契约论的思路不同,另一种思路是把生命共同体的共生连带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池田大作在谈到佛教的“缘起”思想时说:“万物存在于相互的‘由缘而起’的关系性之中,独自能单生的现象是不存在的。这就是佛教的世界观。”[2](P226)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彼此依赖,共生共存,每个个体的生命本质的实现程度都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所以佛教强调万事万物的和谐。从这一基础出发,在对待和处理各种关系时,必以慈悲为怀,信奉和平主义的道德要求。当然,把共生连带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不只是佛教的主张,也是儒家和道家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很多西方学者,如狄骥、涂尔干等,也主张把社会团结建立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上。把共生连带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也具有相当的理由:第一,共生是所有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共生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自然万物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彼此共生的命运关系,这是一个生物学的事实。在人类社会中,连带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存在,任何个体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在连带关系的结构中实现,这也是一个人类学的事实。第二,共生不仅是一个生物学和人类学的事实,同时也是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人类本来就生活在一个普遍联系着的链条之中,共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基础。同时,我们每个人也是在彼此依赖中成长的,共生关系是个体实现自我完善的一个前提和基础,破坏了这个基础,每个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就会受到釜底抽薪般的毁灭性打击。可见,共生对于人类发展和自我完善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是给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的共同善。第三,人类社会的竞争关系不可避免,但这种竞争是在共生关系的基础上的竞争。倘若竞争关系破坏了共生关系,社会必将崩溃。事实上,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就是要保护和促进有利于共生的和平秩序。菲尼斯把共同体区分为抽象的共同体与具体的共同体。[3](P135)诸如家庭、企业、宗教团体、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都是具体的共同体。虽然具体的共同体各有其不同的具体目的,但任何具体的共同体都内在地是一个抽象的共同体,也即都可以想象成一种“联合或者走到一起”的秩序。因此,各个不同的具体共同体都共有一个内在的目的,即维护和促进使共同体得以存在并完成其使命的内在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共生的秩序是所有共同体的内在目的,而和平主义是建立在共生连带关系之上的约束人类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两种思路各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认为把共生连带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更具有说服力。原因有三:(1)契约关系是一种可撤销的关系。在契约论的思路里,由于契约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为对象的外在关系,社会将成为一个为自利目的而进行合作的外在结合体,因此,人们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遵守和平契约,同样也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抛弃和平契约,从而再陷入战争状态。与此不同,共生关系是不可撤销的关系。每个个体都是共生连带关系之网上的一个纽结,没有了这种关系,也就没有了个体的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共生连带关系是内在于主体的构成性要素,是一种不可撤销的关系,以这种不可撤销的伦理关系为基础,和平主义的道德要求就具有了不可动摇的基础。(2)契约关系更多的是理性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它很难约束群体之间、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也不可能关注人对自然的暴力问题。所以,在霍布斯看来,国际社会仍处于自然状态,为保护国家安全,各国可以不择手段。至于以人和自然的和平相处为主题的绿色和平问题,更不在其视野之内。与此不同,共生关系是开放的关系,“我们所说的共生,是向异质者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它不限于内部的共生共荣,而是相互承认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自由活动和参与的机会,积极地建立起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结合”。[4](P120)共生连带关系不只存在于群体之间、国家之间,也存在于人和自然之间,和平主义要求的不只是社会和平,还要求国家之间的世界和平,甚至要求人和自然之间的绿色和平。池田大作就主张把和平的理念贯彻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认为人和动物并不依赖毁灭对方来维持自己的生存。人们只有善待地球、珍爱自然、关照未来,才能实现彻底的和平主义状态。(3)契约关系的互惠性质决定了和平的消极状态,但真正的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的消极状态,还包括互帮互助的秩序。正如池田大作所言:“所谓和平,是相互之间不加任何恐怖于对方,相互衷心信赖,相互爱护的一种状态。这样的和平状态才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状态,唯有这样,才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5](P250)因此,共生连带关系包含了对陌生人的责任的维度,建立在共生连带关系基础上的和平主义必然包含平等尊重、利益共享、友爱互助等基本要求。总之,把共生连带关系作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基础是更合理的思路。 二、积极而非绝对的和平主义 积极的和平观认为,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的秩序状态,还是没有暴力、贫困、饥饿、生态破坏以及一切不人道的行为的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