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在自由的定义中,隐含了一个重要却又未被充分认识的因素或环节,那就是“由自”——即“由自己”。“由自”是不应隐没、归附于自由概念的,它需要从自由概念中突现出来加以特别对待。由于人们时常把“由自”混同于自由之中,于是便导致在对自由的规定和理解上出现了一些逻辑上的困难。只有将“由自”从自由概念中提升出来,厘清“由自”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对自由有更加深入准确的把握,也才能更好地理解“由自”与意志自由、与责任担当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由自”与自由的关系 按照《哲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由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政治上,指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二是哲学上,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参见冯契,第598页)其实,这两个方面是贯通的,因为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表现在现实世界就势必要求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这是自由实现的内在合理性规定。因此,自由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合理活动。这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自我之理,二是合人际之理,三是合自然之理。自我之理是内在之理,人际之理、自然之理是外在之理,前者偏重于主体、主观,后者偏重于客体、客观。因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那自己的意志如何生成、自己意志生成的内容与形式、过程与结果、途径与方式等等,都是基于自我的已然存在及其内在规定而产生的,它当然要合自我之理。同时,因为自由不是将意志锁定于观念之中,而是要将其外化实现出来,而外化实现,就必然不只是局限于自我,而是要在自我与对象之间的“较量”中寻求路径。而对象世界既包括人际社会、也包括大自然,因此自由的实现就既要合人际社会之理,也要合自然之理,这也就是上述辞典中对自由规定的两个方面:在人际社会中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在自然面前,则要有对必然的认识,要依据自然规律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其实,用法律和必然来指认自由实现的人际社会规约和自然约束并不十分全面,虽然二者被认为是规约自由的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但是对象世界是关系与实体的统一,因此,自由的对象性约束既包括关系约束、也包括实体约束,而法律、规律都是偏重于关系约束的,因此,有必要将实体约束也纳入对象约束之中,这样才相对全面一些。同时,法律与规律并不是人际社会约束和自然关系约束的全部,我们知道,在人际社会关系约束中除了法律至少还有道德约束,在天人关系约束中除了规律还有偶然关系的约束。 从人是一个能动的活动主体来讲,自由是一个发端于观念、骤定于选择(决定)、实现于现实的连续统,观念意愿是自由的发源地,选择是自由从观念走向现实的必经地,客观实在是自由的实现地。一些思想家,只把自由认作是实在自由,切断了它的观念根源,这是成问题的,因为没有观念自由,实在自由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在自由的实现、实在自由空间的不断扩展,都首先是观念自由“大胆”生成、不断突破现实限制的结果。同时另一些思想家,又把自由仅认作是观念自由,不考虑“他在”的对象世界对观念性意愿外化的现实性规约,这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随心所欲的意念,若没有对对象障碍的充分“尊重”考虑,往往就会因各种实在性限制而无法走向现实,它只能在观念的范围内打转。无论是观念自由还是实在自由,自由之本质,主要是一个标示主体受内外在约束程度的概念,人受到的约束越多就越不自由,受到的约束越少则越自由。 而“由自”则主要是一个标示主体思想、决定、行为之自我性、自主性、自为性的概念。我们认为,“由自”的基本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将事由主体定归于自己,而不是处于一种散漫、飘浮、游移不定的无指归状态。在“由自”这个词中,它首先体现“定归于自”的意义,主体无论其受到内外部的约束是有还是无、是多还是少、是大还是小,他都得自己去思想、自己去决定、自己去行为,而不是依凭于他人,更不是委托于外物,因此,“由自”,首先就是指将事由主体定归于自己,不推脱、不旁移。二是根据于自己,就是自己或自己的一切方面是其思想、决定、行为的根据与标准,自己的肉体与灵魂、自己的理性与感性,自己的要求与愿望等,直接就是自己如此思想、决定、行为的根据与标准,在自己之外不取摄其他的根据和标准,或说其他的根据与标准在自己面前完全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在这里,不仅自己一般性的东西成为了根据和标准,而且特殊性的东西也成为了根据和标准,即自己的特殊性内容被充分地允许和认可,至于他者的根据和标准无论是特殊的还是一般的都被予以悬置甚至排除。三是顺随自己,也就是自己随由、顺应、跟从于自己的意愿。由于意愿是出于自己的,因此自己顺随自己的意愿是很自然的,它是生命自我同一性、一致的天然表征。顺随自己的意愿,不仅要让意愿从潜意识进入显意识,而且要从显意识外化出来并现实化为某种行动——即主体要采取行动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可见,顺随自己既表现于主体机体的自然内在要求,也表现于主体能动活动的随愿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