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5)10-0156-12 一、问题、视角与方法 纵观20世纪中国乡村教育发展史,从清末新政时期的“庙产兴学”、民国时期的“废庙兴学”,再到“文革”时期的“教育革命、开门办学”、新时期的“集资办学”及当下的“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公产权属和经费筹措机制始终是制约乡村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乡村教育最终由社区福利转变为国家事业。围绕着学校公产的掌控和经费筹措,地方精英、普通村民和政府权力之间展开了复杂的权力互动,这既是共有权分配的政治经济过程,也是文化领导权得以不断形塑的意识形态实践。 黄宗智在研究20世纪中国基层治理实践时,多次探讨了乡村教育实践机制问题,认为无论是民国时期新式教育的推行,还是集体主义时代的村办小学抑或新时期费税改革后的乡村教育,简约主义的半行政方法是贯彻始终的传统,他据此提出了“简约治理”的概念,以分析国家转型的历史实践逻辑①。李怀印基于晚清和民国时期河北获鹿县档案史料,研究了兴办新式教育过程中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合作与冲突,并提出“实体治理”概念,凸显乡村治理中国家和乡村之间界限的模糊,并把这一过程与“形式主义”(formalistic)的等级官僚体系区别开来②。与李怀印的观点相近,樊德雯(Elizabeth Vanderven)在对清末民初奉天省海城县村学教育经费的研究中,对地方社会与政府的冲突解释模型提出了质疑,认为教育是政府与社会建立合作关系的一个领域③。黄宗智在讨论“简约治理”概念时,引用了李怀印和樊德雯的研究。“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概念都看到了乡村教育实践中国家的“在场”④及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从理论渊源看,属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脉络,但已经超越了以往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化的形式主义理论⑤。 而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关于华北乡村的研究表明,20世纪前半期乡村基层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确有保护型经纪为赢利型经纪所取代的趋向,警政、兴办新式教育正是在增加国家行政权力设置的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民众的赋税负担⑥。王铭铭基于福建省美法村和塘东村的田野调查,提出“民间福利模式”概念⑦。王铭铭在教育现代性的研究中,更是基于闽台田野经验,发现新式教育发展过程中民间文化与国家权力的复杂互动关系及地方公益观念的实践意义⑧,这与民间福利模式的解释是一脉相承的。“民间福利模式”中的民间互助,自有民间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自主性,但其道德理念与王朝正统化的儒学意识形态也有契合之处。杜赞奇和王铭铭的研究虽涉及所谓国家-社会关系,但究其理论渊源,却可以看到农民学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理论旨趣。 在与原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的意义上,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提出了农民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相对分化又相互依赖的结构性特征,而不是如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元化⑨。本文即是国家视角和民间视角的融合,强调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实践互动过程,注重呈现乡村教育实践中官方意识形态、典章制度、政策过程与民间传统之间的复杂关系,竭力避免“民族国家”“社会自主性”之类的形式主义理论陷阱。基于此,本文以20世纪中国乡村学校的公产及经费筹措机制为经验事项,来透视其背后的社区福利实践与国家转型问题,并试图发展一种历史实践取向的关于国家转型的社会理论。 本文特别强调历史实践维度的解释意义,并在历史社会学和历史人类学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这里无法回答历史社会学和历史人类学是什么的问题,只是指出历史社会学和历史人类学在研究单位上的不同取向。长时段的历史视野和大跨度的空间单位的综合,赋予社会学家以一定的“历史想象力”,也赋予历史学家开阔的“社会学想象力”。对于理解当下中国来说,离开了长时段的历史过程的观察,仅仅有30年或60年的历史视野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将历史的视界放宽到整个20世纪,甚至延伸至明清时期。当然,长时段不仅仅是在变迁的时间维度上使用的,因为致力于历史社会学的学者,无论是历史学家还是社会学家,都会去“探寻过去与现在、事件与运行、行动与结构的相互渗透交融。”⑩在此意义上的长时段,已经超越了布罗代尔所提出的仅仅与所谓的结构对应的长时段了,因为在布罗代尔的理论里,事件就像尘埃,转瞬即逝,对于理解结构是无意义的(11)。本文聚焦在乡村学校控产机制背后的国家转型的历史实践,就是要探究20世纪中国历史的结构性转型,并注意呈现历史的某种内在连续性。经验事象的叙述,可能是碎片化的,但也可能是弥散的整体性事实之呈现,而不是在形式化的社会学理论框架中被结构化的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文化的)社会要素。 而历史人类学并不是不关注长时段和大跨度的空间单位,比如人类学家埃里克·沃尔夫(Eric Wolf)的《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一书,更关注欧洲之外的那些“没有历史的人民”的历史主体性(12),即注意到作为他者的历史当事人“制作历史”的特定方式(13),这也正是历史人类学区别于历史社会学的标志之一。本文关于村学公产控产机制的研究,就是要更多地去呈现村落社区成员对于村庄公产的实践性界定,而不去作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当然,大部分的历史人类学著作,都会选择一个相对较小的空间单位,即关注“小地方”的个案研究(14),但小地方也是和大的区域甚至全球化联系在一起的,小地方的研究也必须有大问题的关怀。本文虽不是社区史的个案研究,但基本资料是村志、县志和基于村庄田野工作的民族志作品,并将围绕学校公产和经费来源的县、乡、村层面的实践活动,与特定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典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并注意比较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差异所形成的不同社区村学公产模式。这样的区域比较,不是对社会学定量分析式的研究假设的验证,故不存在所谓个案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