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规与资本体系的重构  

——甲午战后日本对台湾盐政的殖民化改造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博强(1985- ),男,内蒙古赤峰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思想史、近代中日关系史。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甲午战后,台湾总督府在建立殖民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对台湾盐政进行殖民化改造,其实质则是将清政府时期的盐业专卖制度实现重构。这一重构过程主要包括对原有专卖制度的管理体系进行重建,通过设立台湾盐务局及专卖局盐务课等专门性盐务机构,实现对盐业专卖体制的管理;其次确立新的专卖法规体系,通过颁布一系列新的盐务及盐田章程,推动台湾盐田开发,以法制为名,控制盐业产销过程;再次调整旧有的盐业资本体系,在继续利用台湾本地资本投资盐业的同时,加快日本盐业资本的侵入,形成以日本盐商为主体的资本体系。这些措施毫无疑问地是台湾总督府构建殖民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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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73(2015)05-0056-09

      盐是台湾社会进步与经济开发的重要自然资源。自古以来,台湾地区便有用盐及制盐的传统,并在明清之际接受大陆地区制盐技术,形成初步的盐政体系。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建立盐专卖制度,此后日益完善这一经济体制。甲午战争之后,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与丰富资源的台湾被日本强行割占,沦为殖民地,并成为日本继续发动侵略战争的后方基地与经济附庸。在日据初期,日本侵略者相继对台湾盐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呈报复命书,寻求发展台湾盐业。日本政府注意到控制盐的生产及销售,不仅有利于缓解台湾财政紧张,还可以向日本提供廉价工业原料,为其实施对外侵略扩张提供经济资源,于是,“儿玉爵督宪将开扩盐业以增进国帑岁收一案”,决定“施行食盐专卖方法”[1]。

      过往学者在研究日据初期的台湾盐政时,既未能厘清台湾总督府构建盐专卖与清政府时期盐业政策的基本关系,又未能从管理、法规及盐商资本的角度去论析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殖民性特质,因此本文以《台湾总督府府报》和《台湾日日新报》为基本史料,重点探讨日本殖民者在实行盐专卖的初期,如何在管理、法规及盐商资本体系上对旧有制度进行重构,以此观察殖民统治背景下台湾经济资源被改造、被利用的基本情况。①

      一、台湾盐业专卖制度中管理体系的重建

      台湾总督府决定实施盐专卖制度后,相应地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法规体系以保证总督府专卖局对食盐的生产、运销进行管控。笔者认为这一整套体系的建立虽然是台湾总督府主导创设的,但是其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却脱胎于清政府统治台湾时期所采用的盐专卖制。与其说,这一制度是“建立”,不如说是为满足日本殖民统治而进行的“重构”。在管理体系的重构过程中,台湾总督府着重于对盐专卖制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行销管理体系进行重建。这一重建过程以总督府颁布的府令为基础,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正因于此,日据初期台湾盐业专卖制度中的管理体系呈现了台湾总督府和台湾本地商人分别控制两级管理体系的特点。

      在重建行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台湾总督府以其威权设立受其管辖的专门性行政部门,形成从盐务局到专卖局的转变。台湾盐务局是隶属于总督府民政部的管理台湾盐业的机构,它是盐业由自由买卖向专卖制度建立的过渡性机构,亦是盐政走向“专业化”与殖民化的一个标志。1899年3月13日,山县有朋发布敕令颁布设立台湾盐务局并公布盐务局官制章程。章程规定盐务局管理台湾食盐的收纳、出售及检查等大小事宜,并全权处理盐业专卖等一切事务,这证明了台湾盐务局成为直属于台湾总督府下的最高台湾盐务管理单位。[2]同年4月,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颁布训令,规定台湾盐务局长职务章程。此章程除规定“盐务局长处理主管事务以及负有监督职员之责”以外,还被总督府赋予了一定的自主权力。其中包括“在经费预算内,拥有针对月薪二十元,日薪七十钱以下办事员、雇员、勤杂工的任免权”,“派遣局员去管辖区域及金库所在地出差”及“盐务局长经过台湾总督的许可,可以设定处务章程”等。当然,盐务局长在遇有特别重要的事情时,则必须“准备提议并获得台湾总督的许可”后才能执行。[3]随后台湾总督府在各县厅设立盐务局,负责各地的盐务局管理(见表1)。

      

      从以上总督府所颁布的各项章程来看,台湾盐务局的设立似是总督府全新设计建立的盐业管理机构。实则不然!虽然总督府对台湾盐务局的设立以一套新的章程体系进行建构,但盐务局的建制在刘铭传进行台湾盐政改革时就已出现。而且,总督府在各地设立的盐务局及其管辖区域也多以参照旧制为基础。1899年《台湾日日新报》的报道对此给予论述:“本岛盐务,政府欲照旧时期开设盐局,归官专卖……惟办理鹾纲非另设官员专管其事必不能胜任愉快也”;[5]“本岛各地方今回拟设盐务局二十个所,其管辖区域业经选定,揭载府令第二十五号矣。其他如布袋嘴、北门屿,台南凤山、打狗及澎湖岛等处建设盐务尾[局]之位地……各地人民谓此度新设盐务局与旧清政府时代一概同样,众皆欣喜”。[6]由此可以观察,台湾百姓对以旧制为基础设立的盐务管理机构是乐见其成的,“今后设置专卖,限一定之价格,其得利较易”。[6]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甲午战前的全台盐务管理机构主要为台湾、台南盐务总局,二局在管辖地区内下设盐务局和盐务总馆,但盐务局与总馆相互夹杂,产盐地区设立盐务局,销盐地区设立盐务总馆。[7]日本占领台湾之后,台湾总督府未设立盐务总局,而由民政部直接管辖各地盐务局,且盐务局的数量较甲午战前有所增加,管辖范围有所扩大。

      台湾盐务局设立之后,即开始整顿台湾盐业,制定《台湾盐务章程》等,逐步实现盐业专卖。然而,在建立食盐专卖制度的初期,其最主要的任务还是要增加食盐产量,以图“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日本国内工业上之需要”。[8]到1901年6月,总督府“鉴于各专卖机构之分立,于业务上及事务上均感不便”,为统一台湾境内所有产品的专卖机构,专门成立了专卖局,主管整个台湾的专卖事宜,原有的台湾盐务局也被合并其中。[9]专卖局的设立显然突破了对甲午战前盐政管理体制的沿用。台湾总督府通过设立高度集中的专卖局机构,将多种产品资源纳入专卖体系之中,从而牢牢确立殖民政府对殖民地资源的控制,这与清政府时期设立专卖制度的目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这一时期开始,日据时期的盐专卖制便有着深厚的殖民经济特性。台湾专卖局逐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该局下设8个分局,11个办事处,陆续对烟草、酒类、火柴等工业品实行专卖管理,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专卖管理制度。[10]1901年6月1日,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官制》,在《官制》中明确了总督府专卖局的管理职责,掌理“樟脑、樟脑油、阿片(鸦片)及食盐的收纳、购买、贩卖、保管、制造及检查等有关事项,此外还包括有关盐田的事项;并且专卖局长由总督府民政长官充任,受总督指挥,监督、掌理局内一切事务,监督职员部下;台湾总督在必要时确认支局的设置是否得当”。[11]总督府专卖局合并台湾盐务局后,将其改称为专卖局盐务课,其掌管的事务为食盐的收购,盐田开发的许可,盐田开发补助,食盐的销售与私盐的管理等。[12]专卖局盐务课设立后,各地盐务局也随即更改为专卖支局,主要职责没有明显变化,各地专卖支局分别管理所辖区域内的盐务总馆及支馆,确保盐业专卖体系,特别是产销体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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