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

作 者:
彭剑 

作者简介:
彭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政治史,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迟云飞在《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中提出,资政院全宗中保存的“乙全本”就是清末制订的完整宪法草案“李汪宪草”。然而在《历史研究》发表的俞江的论文早已指出,两者不是同一文件。尚有种种证据表明,乙全本确实不是李汪宪草。即使迟云飞判定乙全本是李汪宪草的“最重要的”证据,也并不可靠,相反,可以说明乙全本与李汪宪草在体例上不同,足证两者不是同一文件。从已有研究辨认出的关于李汪宪草的一些要素,可以作为今后进一步寻找这一文献时的参考。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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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末制宪,学界长期关注的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20世纪80年代末,王晓秋先生通过研读《汪荣宝日记》,揭示出在这两种宪法性文件之外,清廷尚起草过一部完整的宪法草案。王先生认为,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并称之为“《钦定宪法》”。①这一宪法草案是由以溥伦和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以汪荣宝、李家驹、陈邦瑞为协同纂拟宪法大臣组成的编纂班子起草的,由于“实际执笔者是汪荣宝与李家驹两人”,②因此有学者称之为“李汪宪草”。③

      王先生的发现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此后研究清季宪政的学者,大多会注意到这一宪草。但是,由于该宪草“来不及最后钦定与颁布,清王朝就覆灭了”,④因此这一宪草的真容迄今无人知晓。对热衷于中国宪政史的学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2013年出版的迟云飞先生的《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一书告诉我们,他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期间(1996-1999),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了一部宪法草案抄本,藏于资政院全宗。据迟先生介绍,该草案“共9章81条,每条之下都有名为‘法理’的按语”。⑤这一草案,尚有别的学者注意到,且称其为“乙全本”。⑥为行文方便,本文也将汪荣宝和李家驹起草的宪草称为“李汪宪草”,将资政院全宗中的宪法草案称为“乙全本”。

      迟先生判断,乙全本就是李汪宪草。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消息。如果迟先生的判断正确,那么,困扰学界多年的一桩公案就此解决,人们以后不必劳神苦觅李汪宪草的下落。然而如果判断失误,则也可能误导学人,导致对中国宪政历史的误解。事关“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真相,不得不慎重对待。迟先生在发现这一草案之后十多年才做出判断,无疑是非常审慎的。然笔者检索相关文献,发现迟先生的判断是值得商榷的,李汪宪草的真实面貌,还有待学人努力揭开。

      一、被忽视的学术前史

      迟先生判定乙全本是李汪宪革的理由是:⑦

      其一,两者的各章名称和顺序大略相同。乙全本共九章:(1)帝国领地;(2)皇帝大权;(3)臣民权利义务;(4)帝国议会;(5)立法权;(6)大臣;(7)司法权;(8)财政;(9)通例。而汪荣宝与李家驹在起草宪法之初商定的宪法章目是:(1)皇帝;(2)摄政;(3)领土;(4)臣民;(5)帝国议会;(6)政府;(7)法院;(8)法律;(9)会计;(10)附则。迟先生认为,汪荣宝和李家驹所设计的宪法章目,“名称和顺序与档案中的草案大略相同”。他推测,两者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李、汪在起草期间对所拟章目作了修改。

      其二,两者皆有按语。迟先生说,根据《汪荣宝日记》,汪荣宝和李家驹起草宪法草案的时候,每一条都写了按语,而乙全本的每一条都有名为“法理”的按语。这是他认定乙全本就是李汪宪草的“最重要的”依据。

      其三,在当时,除了清廷,应无人能撰写完整的宪法。迟先生论乙全本:“宣统年间,很难有别的什么人有时间和精力撰写出如此完整的宪法草案,而且如果不是清政府组织纂拟,不会公然放到清政府的档案里。”因此,资政院全宗中保存的乙全本,必然就是清廷组织纂拟的李汪宪草。

      迟先生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对学术前史有所关注。他注意到,尚小明先生在2007年发表于《历史研究》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一文中提出了乙全本可能为民间立宪派团体或人士所纂拟的观点。

      在尚小明先生之前,俞江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判断。在1999年发表于《历史研究》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中,俞先生对乙全本的起草者做过推断:宪政编查馆的办事章程中曾明确规定“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为该馆的职责,因此,乙全本可能是该馆所起草。但问题尚有复杂的一面,因为清末修订法律还有一条渠道,即民间纂拟后提交政府或资政院。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乙全本宪草为宪政馆修纂前,只能将其修纂机构和时间暂时存疑”。⑧

      依俞先生的推断,乙全本可能是宪政编查馆所起草,也可能是民间起草之后提交给政府或资政院的。依尚先生的推断,乙全本“很可能”为民间所草拟,然后提交资政院讨论,或供清廷纂拟宪法时参考。⑨两位学者都没有排除乙全本由官方起草的可能性。迟先生则认为,乙全本不但是官方起草的,而且就是李汪宪草。但俞先生除了探讨乙全本的起草者之外,还花了很大篇幅论证一个问题,即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迟先生似未注意及此,否则不会对俞先生的观点全无回应。

      俞先生在《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的“清末宪草乙全本初考”一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证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⑩

      第一,从条文数目看,乙全本是81条93项,李汪宪草则是86条116项。前者比后者少了5条23项。俞先生指出,乙全本基本上没有一条多项的情况,只有第85条例外。

      第二,从章目结构及名称来看,虽然两者章目分类大致相同,但“名称多有差异”。并且,乙全本比李汪宪草少了“摄政”一章。

      第三,从具体的章节条文数目来看,两者的不同也很明显。他指出,从《汪荣宝日记》可以知道,李汪宪草的“皇帝”一章共有19条,而与之对应的乙全本“皇帝大权”一章共12条,相差7条。此外,李汪宪草的“附则”是两条,(11)而乙全本的“通例”则是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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