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养育的成本包括衣食住行和医疗之类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照顾和教育费用,以及照顾者的机会和时间成本等间接成本。在传统社会中,儿童养育的这些成本都是由家庭和父母来承担的。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青年夫妇离开家进城工作,开始拒绝承担养老抚幼的责任,因为拒绝履行这种传统隐性契约所付出的代价降低了。到19世纪末,这个问题逐渐引起了欧美许多国家的关注,试图通过制度设计转移老人赡养的家户成本,出台了集体共同保障老年人经济安全的公共养老保险(Folber,1994)。到1960年代,欧美的社会政策一直更为关注老年人,给老年人提供的福利远远超过在儿童身上的开支(Fuchs & Reklis,1992),更多的资源从青年身上转移到老年身上,老年人整体成为一个寻租群体。 随着各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的经济安全和健康医疗成为各国的关注重点,各国的公共支出和资源再分配向老年人倾斜的模式更为明显。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中国也是如此。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一直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目的是确保在家庭功能式微的情况下,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虽然中国在养老金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相对于其他国家还有欠缺,特别是农村地区,但是比较国家在老年人口和儿童身上的投入,可以发现,除了义务教育,国家在儿童身上投入总体上不足。中国既没有能够保证儿童基本生存条件的儿童津贴或者家庭津贴,儿童的托育设施也以私立的为主(马春华,2013)。 社会政策是国家满足国民基本所需及共同分担社会风险的重要机制,而人在不同生命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中国现在“老有所依”的制度在不断完善,国家分担老年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责任份额在不断增大;但是“幼有所养”的成本依然基本由家庭来承担,国家除了义务教育外对儿童养育的成本分担极少,资源再分配在代际间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平。这样的制度给刚刚成为父母的青年带来沉重的负担,更会影响儿童的数量和品质,甚至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经济的整体发展。本文尝试讨论,在理论上,国家是否应该和家庭分担儿童养育的责任?国家应该怎样和家庭分担儿童养育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从中国现有的家庭政策分析当前国家对儿童养育责任分担的程度,最后根据国外经验探讨国家和家庭分担儿童养育责任的方式,并针对中国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为什么应该分担儿童养育的责任 直到20世纪中叶,儿童都被视为私人物品,儿童的事务被划入私人领域,对儿童的投资被当作家庭和父母的责任,因此儿童议题很晚才进入社会政策的范畴(Gauthier,1996:38)。育儿遇到的困难都需要青年父母自己去克服,包括年轻的母亲因此退出劳动力市场(郑清霞,2007)。代表公权力的政府和国家,只有在家庭失灵或者父母缺位时才能介入。而这个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家庭主义策略和性别分工模式基础之上的,也就是由女性无偿承担儿童抚养和照顾工作。 随着女性追求经济自主,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虽然可以增加家庭收入,减少贫困,但是照顾儿童的时间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家庭主义策略已经无法满足后工业社会对儿童照顾的要求(Esping-Anderson,1999)。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在不同程度上分担儿童养育的责任,它们或者把儿童作为(准)公共物品,或者把儿童看作社会投资品,把对儿童的投资作为社会投资的一部分。 (一)私人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 经济学家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来区分不同的物品。排他性指的是某个人使用某种物品会排除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使用某种物品会减少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私人物品;同时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公共物品(曼昆,2004:231-232)。 在传统社会中,儿童是私人物品,因为他们很小就成为家中的劳动力,能够为父母和家庭带来收益。那时候儿童的排他性和竞争性都很明显,也被经济学家描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耐用消费品(consumer durables)(Folbre,1994)。随着义务教育法和限制童工使用等法规的出台,以及工业化和新经济体系的建立,儿童不再能够直接给父母和家庭带来经济收益。但是同时,儿童成长为青年后,会成为劳动者和纳税人,将惠及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他们曾经年轻的父母。在这种意义上,儿童从私人物品变成了(准)公共物品(Folbre,1994)。 现代社会中的儿童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非常明显。儿童成为劳动人口时提供的产品,纳税提供的养老、医疗保健等,并不仅仅是只有父母才能够享用,而是所有人凭借公民身份都可以享用(郑清霞、洪慧芬,2005)。而任何一位公民享用儿童带来的产品和福利并不会减少另外一个人从中受益。儿童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养育儿童能够增加社会的福利。但是因为可以搭便车,所以很多人会选择不生育儿童,这样可以既不付成本又可享受到成果,这是各个国家生育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消除这种外部性,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儿童养育行为进行补贴,国家分担家庭养育儿童的成本。 当老年人需要依赖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时,儿童就成为公共物品(郑清霞、洪慧芬,2005),父职和母职的劳动就成为一种公共服务。虽然生儿育女在某种程度上是家庭和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并不能抹杀儿童是公共物品的特征,也因此有研究把儿童称为准公共物品(王舒芸等,2012)。既然儿童养育的成果是由全社会分享,那么儿童养育的成本就应该由全社会集体分担。既然父母劳动是公共服务,育儿的薪酬就应该由国家提供。由全社会共同照顾儿童,未来儿童才可能照顾全社会需要照顾的人,维持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