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中CSR运作:相互激励、CSR配置与合作

作者简介:
倪得兵(1973-),男,汉族,重庆永川人,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博弈理论与应用、战略过程模型,四川 成都 611731;李璇,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唐小我,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原文出处:
中国管理科学

内容提要:

基于Baron为代表的战略CSR观点和一条由上游制造商和下游零售商构成的两级供应链,用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否被要求实施CSR行为来描述供应链中的CSR配置,分别建立求解了三种CSR配置下的三阶段非合作运作模型。相应的均衡社会业绩和经济业绩之间的比较结果表明,在消费者对供应链中的CSR行为具有积极反应的条件下,由于制造商和零售商的CSR行为之间的策略性互补性导致的相互激励机制,使得“制造商和零售商各自为自己的CSR行为负责”这一CSR配置获得的经济业绩和社会业绩均较高。进一步,合作运作下的Nash讨价还价解显示,由于合作的运作方式可以克服非合作运作中存在于产品交易阶段的双重加价的问题和CSR策略性行为互动阶段的CSR行为动机不足问题,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社会业绩和经济业绩。这些结果一方面为解决“哪个节点企业应当对供应链整体的社会责任行为负责”这一争议提供了一个理论回应;另一方面,指出供应链中的CSR行为的管理,重点不是CSR在供应链中如何配置,而在于是否采用合作的运作方式。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字号:

      DOI:10.16381/j.cnki.issn1003-207x.2015.09.012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7(2015)09—0097—09

      修订日期:2014-09-07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导致三鹿公司自身倒闭,而且使得奶粉行业的运作变得相当困难;在国外,Nike、GAP和Adidas等著名品牌也遭受着由其供应商的血汗工厂行为而导致的社会责任压力[1]。这些企业社会责任(CSR)事件表明,在供应链的运作背景下,任何一个节点企业的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整条供应链的运作困难(特别是,核心企业的品牌遭受巨大的损失)。从另一个角度看,CSR行为(从而CSR业绩)对供应链节点企业和整体的经济业绩是有益的:例如,Cater等[2]的经验结果确认了CSR业绩与供应商经济业绩之间的正向关系;Chiou等[3]的通过124个公司的调查和分析,指出绿色供应管理实践对环境和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贡献。上述两方面的观察显示,(节点)企业的CSR行为与供应链运作的经济业绩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如果接受Freeman[4]的利益相关者观点(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CSR行为(业绩)具有积极的反应)和消费者是一类至关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那么,在供应链背景下,一个自然的推论是,当消费者对供应链节点企业的CSR行为具有积极反应时,任何一个节点企业的CSR行为将会通过节点企业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而引致企业节点企业和整条供应链的业绩状况发生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供应链中,谁应当为社会责任负责(即实施CSR行为)”这一问题(即社会责任配置问题)将成为供应链运作中必须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供应链背景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5],“社会责任的配置问题和决定由谁承担社会责任是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与此同时,对于社会责任的配置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以Friedman[6]为代表的企业法人责任观点认为,节点企业只需为自己的CSR行为负责,不应当为供应链中其他节点企业的CSR行为负责,节点企业之间具有分离的社会责任;而另一方面,以Freeman[4]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观点则认为,任何一个节点企业的CSR行为将会对其他节点企业的运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使得后者成为前者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应当扩展节点企业的责任内容。进一步,Amaeshi等[1]在接受Freeman[4]的利益相关者观点的基础上指出,讨价还价能力(市场力量)较强的节点企业(核心企业)应当为讨价还价能力较弱的节点企业的CSR行为负责。更重要的,以Baron[7]为代表的战略CSR观点指出,如果CSR行为可以引起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对供应链运作的积极反应,则供应链管理者就可以利用这种积极反应提高经营业绩。

      与Amaeshi[1]、Freeman[4]、Friedman[6]和Baron[7]的思辨性讨论不同,一些运作学者开始使用数学模型来研究CSR在供应链运作中的角色。Hsueh[8]采用CSR一次性货币转移支付来表示社会责任的不同配置,并证明了社会责任配置(一次性货币转移支付向量)可以使得(三级)供应链网络达到最优的业绩水平。Ni Debing等[9]利用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对应关系,基于含有社会责任激励的批发价合同(即对社会责任负责的节点企业确定批发价中的激励系数),从供应链整体的经济和社会业绩视角指出,尽管社会业绩和经济业绩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但只要对社会责任对应权力作适当的限制,将社会责任配置给该责任行为者则可以同时提高供应链整体的社会和经济业绩。

      与Ni Debing等[9]的研究一样,本文将基于Baron[7]的战略CSR观点,假设消费者对供应链节点企业的CSR行为具有积极的反应(CSR行为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提高市场需求),在一条二级供应链背景下来讨论社会责任的配置问题。但是,本文的研究与Ni Debing[9]之间的不同点在于:Ni Debing[9]将CSR行为者固定为上游的供应商,用含有CSR行为激励的批发价合同(较高的CSR行为引致较高的批发价)制定者作为供应链CSR行为的责任人来描述CSR的配置;而本文则在标准的批发价合同下用上游制造商和下游零售商是否被要求实施CSR行为来描述供应链中的CSR配置,从而可以揭示节点企业CSR行为之间的相互激励机制,并且讨论非合作和合作运作(博弈)模型下的经济和社会业绩结果。

      更具体地,本文以Baron[7]为代表的战略CSR观点为基础,针对一条由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零售商构成的两级供应链,利用批发价合同建立相应的三阶段非合作运作(博弈)模型,以识别非合作模型下节点企业(制造商和零售商)CSR行为之间的相互激励机制。在该模型中,第一阶段为CSR行为阶段,其中,对社会责任负责的企业选择CSR行为(如果制造商和零售商均对社会责任负责,则二者同时选择CSR行为);第二阶段,制造商选择批发价(w)向零售商销售产品;第三阶段,零售商决定自己的订货量并在最终产品市场上销售给消费者。三种不同社会责任配置下的均衡社会业绩和均衡经济业绩之间的比较显示,在市场消费者对供应链整体社会业绩具有积极反应(市场需求曲线上移)的条件下,制造商和零售商分别对自己的社会责任行为负责将(相对于只有一家企业负责社会责任行为的情形)同时提高社会业绩和经济业绩(命题4)。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社会责任引致了市场消费者的积极反应,并通过批发价合同使得二者的CSR行为(策略)之间具有互补性,从而使得一家企业的CSR行为激励着另一家企业的CSR行为(CSR行为之间的相互激励)。这一结果暗示,在市场消费者对供应链整体社会业绩具有积极反应(市场需求曲线上移)的条件下,争论“哪个节点企业应当对供应链整体的社会责任行为”将变得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任何一家企业提高自己的CSR水平,另一家企业(由于CSR行为的相互激励作用而)自动提高其CSR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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