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陆军司法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实施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建军,内蒙古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2 张建军,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图书馆副馆长。

原文出处:
军事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民国北京政府军法审判制度基本沿袭了清末相关陆军的审判制度。北京政府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陆军刑律制度与司法审判的法规条例,并根据形势的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同时,北京政府设有多层级的陆军审判机关,但是包括军法会审在内的各级军事审判与普通审判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相当混乱,陆军军法会审制度有名无实。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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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E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451(2015)05~0092~10

       民国北京政府军法审判制度基本可被视为对清末相关陆军审判制度的沿袭与完善。学界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研究,其中以陈长河的《民国初期陆军军法制度概述》为上乘。该文主要从陆军军法制度的内容及其沿革入手,对民国初期陆军军法与审判、陆军监狱、罪犯处置及法官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和研究,认为这些规章“有不少并没有或没有完全实行过,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①这一说法应是对民初北京政府陆军司法制度在实践层面上的笼统概括。目前学界对民初军事审判制度的实践层面缺乏精细化的研究,且在相关司法审判制度沿革方面的研究也略显薄弱。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所见各种档案文献及相关史料,对北京政府陆军司法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实施的相关史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重现。②

       一、陆军刑事法规的沿革与陆军司法申诉中的问题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有些地方军政长官迫切希望中央政府能在新式军法方面有所规定。1912年4月27日,江西都督李烈钧致电陆军部长黄兴:“陆军刑法未经颁布,无可依行,伏乞从速编发,以便遵守。至惩治泄露秘密及惩劝逃亡各惩罚章程,前清虽已具备,现在有无更,亦祈电示。”③史料的缺乏使我们难以了解南京临时政府在军法方面的建树。南北统一后,北京政府陆军部开始制订新法,其间数易其稿。1915年3月18日,大总统袁世凯公布《陆军刑事条例》,宣布前清所订的“泄露军事机密”和“惩治陆军逃亡”两项章程正式失效。④自此,京内外各军队机关均以《陆军刑事条例》作为审判根据。⑤陆军官佐因犯罪案而被褫官,均应援照该条例第105条规定,即“军官犯徒刑之罪,应否夺官,应随案声叙,由部呈请核定。”⑥除违犯军事法律外,对于违犯普通法律和警律的军人,军法官以普通常律作为审判的根据。

       民初以来,北京政府陆军部将被判处无期及各等徒刑的军犯,均关入监狱收押。陆军监狱监舍不足,而违背刑律的军犯逐渐增多,成为陆军部处理陆军刑犯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中央政府财政紧张,自然无法满足陆军部增盖监舍的要求。1915年3月25日,北京政府颁布《陆军改遣易棍条例》,变更处置触犯《陆军刑事条例》者办法,规定:“犯《陆军刑事条例》无期徒刑及处三等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因其情节改为发遣。”“犯陆军刑事条例四等以下有期徒刑者,得因其情节易以棍刑。”⑦

       1918年4月16日,大总统颁布《修正陆军刑事条例》,内容与1915年《陆军刑事条例》基本相同,只是在总则第1条新加“其施行以前未经确定裁判者,比较新旧二条例从轻判断”一语。在对于非陆军军人犯罪处理的规定中,免去了对责任人“未遂罪”的处分。另将第25条“于本条例规定之外,如因军情紧急或因保持治安,陆海军大元帅得随时酌量情形,别以军令行之”一条和附则第103~106条全部删除。⑧其它方面,该修正条例主要是对原条例进行条目的顺序更动。总体来看,修正后的《陆军刑事条例》对军人犯罪的处置较以前有所减轻。北京政府后期,随着国民革命军北伐兵锋的节节推进,北洋军人阵前倒戈或临阵脱逃的现象日渐增多。1927年10月29日,已为强弩之末的北京政府再次修正《陆军刑事条例》,加大了对军事罪犯的处罚。⑨11月18日,北京政府还就陆、海军刑事条例的特别处理进行了规定。⑩

       民国初年起,涉及武人的军事司法纠纷层出不穷,当事人或因担心遭到对方报复,往往匿名将诉状通过邮局寄达陆军部。这种只知被告却不见原告的申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恶意诬告的势头,增加了陆军部处理相应问题的难度。1912年11月21日,陆军部发布通告:“嗣后遇有陆

      军军人犯罪及非军人而犯军事罪之应行各法者,须由本人缮就告诉状或告发状,并签名盖章,亲自呈出,方为适法。若迳交邮寄,概不受理,再此通告。京师以刊登《政府公报》之日起,各省以《政府公报》到达之日起即生效力。”(11)23日,陆军部又发布通告,“陆军司法诉讼事件,须由本人亲自缮状呈部。若迳交邮寄,本部概不受理。”但是,在此后一年中,仍有不少人在提出军法诉讼时通过邮寄办法送达。“迩来日久玩生,仍有自治团体、公民代表等名义,由邮件寄递告言人罪者,甚至有假捏名姓籍贯,砌词禀控,或代被告声辩者。一经行查,不特所控虚诬,且并出名禀控者,亦无其人。似此种种纰缪,殊属不成事体。”1913年11月,陆军部再次通告全国,“嗣后凡属陆军司法诉讼事件,务由本人缮具状词,并签名盖章,填明现居住址,亲自回本部呈出,以备随时传讯质证,如有不遵程式,仍交邮递,或未开具在京现居住址者,不论告诉、告发,本部概不受理。”(12)这种三令五申式的通告,自然降低了盲目解决相关司法案件的难度,但也使得一些确有冤情者虑及自身安危和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而对陆军司法申诉望而却步。司法程序上的表面公正,并未给共和体制下普通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诉求带来多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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