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政策,是指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与控制而确立的基本原则性行为规范,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期间、现金折扣,是应收账款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信用政策的目标是使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收益率实现最大化。企业采用信用政策,可以增加销售、减少存货,但也会相应增加应收账款的投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等。如何在其优势和不足中,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就是信用政策决策的关键点。企业信用政策既是一个涉及短期经营决策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财务政策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探讨,并通过案例进行说明,所有案例均按一年360天计算。 一、问题的提出 例1:恒远公司在当前信用政策下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100000元,销售利润率20%,平均收现期45天,平均坏账损失率6%,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率15%。恒远公司准备对信用标准进行修订,提出A、B两个方案。预计两个方案下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变化为: A方案:销售收入减少10000元;销售收入减少部分的平均收现期为90天,剩余90000元的平均收现期为40天;销售收入减少部分的坏账损失率为8.7%,剩余90000元的平均坏账损失率降为5.7%。 B方案:销售收入增加15000元;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平均收现期为75天,原100000元的平均收现期仍为45天;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坏账损失率为12%,原100000元的平均坏账损失率仍为6%。 现行决策原理是:用A、B分别和当前信用政策进行比较。利用下列公式: 净营业利润差△P=营业净利润EBIT差量-(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差量+预计坏账成本差量+预计管理成本差量) 若△P>0,则提出的新方案较好;若△P<0,则继续沿用原方案较好;在多个新方案中,选△P为正的且最大的方案为优。
=(100000-10000)×20%-[(100000-10000)×15%×40/360+(100000-10000)×5.7%]=11370(元)
=(100000+15000)×20%-[(100000×45/360+15000×75/360)×15%+100000×6%+15000×12%]=12856(元) 可见,现行的信用政策决策原理多为直接比较法,缺乏对单一方案的可行性判断,因为两个不可行的方案进行差额比较,也可能错误地推出所谓的优选方案。如以P>0为可行性标准,若
,可能
,则认为
对应方案优于
对应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且在不同的信用决策方案比较时,其比较方式或陈述方式也不一致,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方案决策,缺乏原理的通用性。因为作为决策原理,必须对方案的可行性、择优性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同时要有通用性,能适用于信用决策的各种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计算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时,直接使用的是销售收入,但有的文献使用的则是赊销收入。本案例在计算应收账款机会成本时,未乘以变动成本率,但有的文献要求乘以变动成本率。基于此,自然出现以下问题:①计算营业净利润EBIT差量时,有的用“销售净利润率”,有的用“贡献毛益率”,究竟哪种更为合理;②在计算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时,收入到底是指所有的营业收入还是仅仅指赊销收入;③在计算应收账款机会成本时,上述案例未乘以变动成本率,但很多学者的观点是乘以变动成本率,那么,具体该如何操作;④随着信用政策的宽松、信用规模的扩大,相关成本是否仅为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管理成本三部分。 二、信用政策选择时必须明确的因素 1.收入范围的确认。毫无疑问,此处的收入是指与此信用政策相关的营业收入,包括现金折扣,但不包括商业折扣,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核算范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收入与信用政策的相关性,而且仅指企业日常业务的营业性收入。问题是此处的收入是指所有的相关营业收入还是仅仅为相关的赊销收入。 企业与此信用政策相关的所有营业收入,既包括赊销收入,也包括现销收入。事实上,赊销收入和现销收入的界限比较难分清,先货后款的时间差为多少是赊销收入,多少是现销收入,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本文假定,凡先货后款的时间差在同一个工作日内的交易认为是现货交易,先货后款的时间差跨越了一个工作日的交易认为是信用交易。也就是说,赊销收入和现销收入的界定标准为同一工作日,起止时点为同一工作日的上下班时点。在统计每一笔信用交易的平均收现期时,采用算头不算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