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双重属性创新型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章颖薇,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胡昆,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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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上创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其优点是通过不同条款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产品的回报率以吸引投资者,同时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发行人节约或推迟现金的支付。但随之产生的会计确认问题却饱受争议,如具有双重属性的创新型金融工具①既有负债的特性,又有权益的特征,或者“名股实债”,或者“名债实股”,社会各界对其会计确认问题莫衷一是。以我国为例,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被确认为负债,而同年12月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永续中期票据则被确认为权益。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均在相应的会计准则中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划分方法。我国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包含了对金融工具的划分规定,又于2014年3月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对现有准则的补充。但现有准则及规定是否能准确地划分那些具有双重属性且条款极其复杂的金融工具,并从会计角度真实反映其经济实质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现有划分方法分析

      事实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一直都是会计界存在争议的话题。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对企业有显著的影响。不同的划分结果将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成本、财务风险以及普通股股东收益等多个方面,最终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未来前景的判断。鉴于此,各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在不断改进、完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方法。下面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现有划分方法做简要介绍。

      (一)IASB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现行准则

      IASB在IAS32《金融工具:列报》中提出了对于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也为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提供了指南。

      IAS32中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方法可见图1表示。

      我国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规定》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标准上与IAS32基本一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的定义,明确了或有结算条款、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等相关规定。而在主要会计处理中,《规定》提出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同时还增加了相应的披露要求。

      (二)FASB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现行准则

      

      图1 IAS 32对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中划分的规定

      

      图2 SFAS 150对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中划分的规定

      FASB在2003年5月发布了SFAS150《某些具有负债与权益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这项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为某些具有负债和权益双重特征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SFAS150中对某些具有负债与权益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划分方法可见图2表示。

      (三)基本所有权法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方法

      FASB在2007年发布了《关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的初论》。在《初论》中,FASB提出了一种新的划分方法——基本所有权法(basic ownership approach)。基本所有权法提出了基本权益工具的概念,并将符合基本权益工具定义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基本权益工具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如果发行方在划分日进行清算,金融工具的持有方对其资产享有最次级的索取权。

      2.持有方仅享有企业在所有更高级索取权得到满足后剩余的资产。持有方依据占最次级索取权的比例来确定其所享有的份额。

      三、对现有划分方法的分析与改进

      (一)对现有划分方法的分析

      通过对比IAS32和SFAS150中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规定②,发现两者在划分要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以转移资产、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赎回或结算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存在与否作为重要划分标准。当然二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相比IAS32,SFAS 150强调了发行方以发行股票或转移资产进行清偿的义务,并在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履行结算义务时,增加了定价方式上的要求。而IAS32则更加关注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现时经济义务,并考虑了金融工具是否为衍生工具这一条件。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现行准则IAS32和SFAS150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划分依据过于单一,主要从赎回或结算的视角来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而对于其他发行条款以及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考虑不够充分。一方面,发行方可以通过设计在形式上符合现有会计准则划分规定的发行条款,从而将经济实质是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例如,在发行条款中虽然包含利息递延条款,但是利息的递延支付却受到诸多限制与惩罚措施,因此企业选择递延支付利息的可能性很低,在实质上符合金融负债的特征。另一方面,现行准则在应用于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划分过程中显得不够灵活,使得许多具有明显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由于补充条款的限制,而被划分为金融负债,最终只能通过对特例的专项说明给出恰当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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