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5)03-0005-08 科学研究注重对事实进行分析,总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客观对象上,因而,在思考正义的问题时,我们已经习惯于对既有的政治经济结构进行分析,以求揭示政治经济结构的非正义性,并努力去探索加以改进的方案。其实,既有的政治经济结构的非正义性也会表现在一种心理战中,例如,可以让受歧视被蔑视的社会阶层相信自己是一个不值得剥削的群体,即让他们有了这种心理之后再雇佣他们,让他们因被雇佣而感到自豪。尽管一切从宏观上去把握社会的科学研究不愿意去涉及这类问题,但是,这类问题却普遍存在于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阶段中,而且是以制度化的安排作用于弱势群体,从而最大可能地削弱了政治抗争的力量。不过,当我们读过左拉的《我控诉》后,就会明白什么是捍卫正义的激情,也就知道了一个人怎样做才是有道德的。道德其实就是向缺乏道义的权威说不的行动和声音,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道德,人类才没有堕落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正义哪怕在受到残酷压制的情况下,也能用其微弱的声音唤醒世界和打动人类的心灵。虽然我们的时代已经不是左拉所在的革命时期,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正义问题,依然需要人们去为了正义的追求大声疾呼。应当看到,我们再一次处在人类历史的根本性转型过程中,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无论是非正义的制度还是行为,都毫无疑问地以其在整个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所积累起来的力量而对人实施着压迫,从而使正义问题变得空前严重。在这样一个时代,也许我们并不主张像左拉那样激烈地呼喊,但理性的科学思考则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取得同样的效果,甚至可以呼唤出更强更大的革命性力量。 一、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 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会生成不同的正义观,也会存在着不同的正义形态,而且判断正义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从思想史上看,几乎所有思想家都表达了对正义问题的关注,或者说,不关注正义问题的思想者是不可能走进思想家的行列中的,尤其是那些经常被人们提起的思想家,都有着对正义问题的系统论述。但是,所有的思想家都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认识正义的,其所提出的思想和观点都只能适应于解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正义问题。社会是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的,每一个时代都有着特定的问题,引发正义问题的原因以及实现正义的途径都是不同的,以至于正义问题永远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主题。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虽然工业社会的基本结构尚未发生改变,而且,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理论也都仍然深深地包含在人们的观念之中,特别是在护卫工业社会的正义观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不过,我们深深地相信,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社会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开启,那么,新的正义要求也就包含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之中了。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社会的一个充分开放的时代的到来,在这一条件下,即使我们撇开正义的价值内涵不谈,也需要在形式上去把握正义要求的开放性特征。事实上,一旦我们关注这一问题,也就不可能不涉及其价值内涵。 鲍曼说,“‘正义’是一个‘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概念,并因此注定永久是可修订的。没有一种‘真正存在’的国家形式不受批评;没有一种国家形式免于破坏性批判的冲击。考虑到任何一个理想的描绘在本质上都具有争议性,任何一个理想真实或假定的化身都不会源于完美无缺的测验……寻求正义的冲动对人类社会施加的压力而言,它最主要的源泉恰恰就是那一环境本身;没有哪个社会能把自己描述为‘公正的’,所有的社会都被认为是不够公正的,这就是事实”[1]34。正是这一基本的历史性事实证明了正义的力量,也证明了它作为一个理论探讨话题的魅力,依此推断,我们甚至可以说,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如果说生产以及科学技术直接推动了历史进步的话,那么,对正义的追求则应看作是那些历史进步动力背后的动力。所以,当我们关注社会的发展时,特别是在我们把某种“未来意识”放置到这种关注之中时,就应当把对正义的追求放置在首要位置上。这样的话,我们就会形成一种科学的历史观。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不满意于去复制历史,我们之所以不满意于现实,是因为历史上的一切社会设置和做法在实现它那个时代的正义要求时都表现得不能令人满意;是因为现实中的制度、政策以及治理方式不仅没有提供令人认可的正义,反而制造了非正义。这就是我们要求超越既有社会生活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理由。关于这一点,鲍曼也给予了正确的评价:“寻求正义的冲动会防止一个政治实体停滞不前。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公正的社会,即它不断地评论它已经取得的正义,并寻求更多的正义和更好的正义”[1]34-35。当然,历史所铭记的那些伟大思想家关于正义的探讨是有价值的,可以时常给予我们以启发,即使作为一个批判的对象对待,也是有价值的,正如金里卡在评价罗尔斯关于正义研究的贡献时所指出的,在探讨正义的问题时,我们之所以要提到罗尔斯,那是因为“要想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罗尔斯的理论支配着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并不是因为人人都接受他的理论,而是因为其他不同的观点通常是在回应罗尔斯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2]。鲍曼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一项重要贡献就是“把善与恶的观点同政治组织联系了起来。毕竟,只有在国家中,也只有通过国家,善与恶的观念才会在共同生活的公正秩序中出现。把善与恶的观念改造成正义观的冲动以及日后管理这种正义观的需要……正是对这种正义的寻求,才使人类共处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而生活在政治组织之中则是人性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是先验的、受历史影响的、总是临时的人类共处的必要条件”[1]34。或者说,只有共在于一个共同体中,才有正义的问题,才会生成善与恶的观念。反过来说,只要人生活在共同体之中,就不可能无视正义的问题,就不可能宣称自己独立于善与恶之外。事实上,恰恰需要包括政治在内的全部社会治理活动来供给正义,才能为共同体营造出一个善的环境。在工业社会的族阈共同体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社会治理体系往往摆出政治中立的姿态。其实,即便是在政治上宣布价值中立,也不可能超然于道德之外。而且,政治上的价值中立也只能说是在具体的事项上才可以接受的,或者,是在特定的某个极其短暂的时期内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将价值中立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的话,那是不可能的,这样不仅不能产生维护和供给正义的效果,反而恰恰是对既有的非正义的维护。在20世纪,虽然很多人不断申明价值中立,而实际上这并不是严肃的观点,只是骗一骗人而已。可以断定的是,即便是那些努力论证价值中立的人,也会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不愿意用自己的行动去实践价值中立。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历史中延伸而来的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在20世纪并未被切断,反而呈现出无限延伸下去的状况。今天,当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去思考社会建构的问题时,正义作为社会建构中的基本构成部分再一次呈现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去对它做出不同于以往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