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彼特被誉为“创新理论”的鼻祖——以创新来解释经济发展,熊彼特是第一人。1912年,熊彼特发表了《经济发展理论》一书。在这本著作里,熊彼特首先提出了“创新”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轰动了当时的西方经济学界。1942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出版。书中对创新又有了进一步的阐释。时至今日,创新理论有了很大发展,但人们对创新内涵和作用的理解仍深受熊彼特的影响。不过,创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被不断扩展,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渐进创新与根本创新、模仿创新与原始创新等等。人们在对创新特征的认识有了更多角度的同时,又容易对创新的本质产生误解。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将“技术”与“创新”相混淆。因此,我们很有必要重温熊彼特的著作,看看这位创新鼻祖的本意。 奇怪的数字 在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理论”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创新”被提及53次;“技术”60次(其中包括熊彼特所称的财务技术和金融技术等非自然科学中的技术);“新组合”74次;“制度”79次;“企业家”379次。仅从数量上看,“创新”被强调的次数并不多,远不及“企业家”。那么,这些名词有什么含意,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增长不等于发展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区分了“增长”与“发展”。毫不奇怪,本书的目的就是解释经济发展。他认为,“‘增长’就是指连续发生的经济事实的变动,其意义就是每一单位时间的增多或减少,能够被经济体系所吸收而不会受到干扰。”发展则“只是经济生活中并非从外部强加于它的,而是从内部自行发生的变化。如果情况是,在经济领域本身中没有这样的变化发生,而我们所称的经济发展现象在实际上只不过是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即数据在变化而经济则继续不断地使自己适应于这种数据,那么我们应当说,并没有经济发展。我们这样说的意思应当是:经济发展不是可以从经济方面来加以解释的现象;而经济——在其本身中没有发展——是被周围世界中的变化在拖着走;为此,发展的原因,从而它的解释,必须在经济理论所描述的一类事实之外去寻找”。 他进一步指出两者的区别:“仅仅是经济的增长,如人口和财富的增长所表明的,在这里也不能称作是发展过程。因为它没有产生在质上是新的现象,而只有同一种适应过程,像在自然数据中的变化一样。因为我们想要使我们的注意力转向别的现象,我们将把这种增长看作是数据的变化。”简而言之,“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只有实现新组合才有发展。 除此之外,熊彼特用“产业突变”一词形容经济结构从内部革命化,不断破坏结构,创造新结构的过程,即“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他认为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性事实。 关键概念:新组合=发展 “新组合”是熊彼特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生产意味着把我们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法都意味着某种这样的特定组合。不同的生产方法只有通过组合的方式才能加以区别”。那么,“生产其它的东西,或者用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意味着以不同的方式把这些原材料和力量组合起来”,这些都属于“新组合”。但熊彼特又剔除了一种情况,他把那些“可能通过小步骤的不断调整从旧组合中产生的”新组合排除在外了。因为,虽然“肯定有变化,可能也有增长,但是既不产生新现象,也不产生我们所意味的发展”。最后,他所指的新组合就是那些间断地出现,具有发展特点的现象。他定义的新组合有五种类型,这些类型的新组合可以是通过采用技术(不一定是新技术)实现的,也可以是不经过技术实现的(如企业兼并和开辟新市场)。 创新=新组合 熊彼特对创新的定义并没有出现在《经济发展理论》正文中,而是出现在该书附录(经济变动的分析)里。“在从事活动的过程中,这种历史上的不可逆转的变动,我们称之为‘创新’,我们把它定义为:创新就是生产函数的变动,而这种函数是不能分解为无限小的步骤的。你可以把许许多多的邮车加起来,加到你想要加到的地步;但这样做,你仍将永远得不到一条铁路”。(值得一提的是,“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这个流行的说法并非熊彼特的原话,这是张培刚教授在译序中的总结。)实际上,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不过是实现“新组合”的代名词,创新就是新组合,新组合就是创新。 资本主义发展的灵魂——企业家 必须强调的是,熊彼特非常重视人——“企业家”——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其重视程度远高于物质的技术或产业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是熊彼特创立了“创新理论”,不如说是创立了“企业家理论”。 熊彼特对企业家的定义并不同于我们通常的理解。我们通常认为,企业家就是创立或经营企业的人,是企业的经营者。而熊彼特的企业家定义是: “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这些概念比通常的广一些,同时又比通常的狭一些。广一些,是因为首要地,我们所叫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所称的‘独立的’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尽管他们是——现在逐渐变成通例——一家公司的‘依附的’雇用人员,例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或者尽管他们完成企业家职能的实际权力具有任何其它的基础,例如控制大部分的股权。由于是实现新组合才构成一个企业家,所以他不一定要同某个别厂商有永久的联系;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的联系,但他们仍然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另一方面,我们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狭一些,它并不包括各个厂商的所有的头目们或经理们或工业家们,他们只是经营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而只是包括实际履行那种职能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