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现行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而其会计核算的规定,主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即:年末将当年度经营成果转入,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根据税法等规定弥补亏损——无需任何会计处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在实践中,公司利润分配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利润分配的余额,不能清楚地反映其核算的具体内容。比如,当利润分配余额为负数时,余额中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来弥补的亏损金额有多少、由亏损当年后连续5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可弥补亏损有多少,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再比如,当利润分配余额为正数时,余额不仅表现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它还可能表示:可分配利润金额大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可弥补亏损金额的差额。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改进的设想。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核算的改进设想 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增加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是:净利润(亏损)、累计税后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和税务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其核算内容如下: 1、三级明细科目“净利润(亏损)”。贷方核算:(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将账面净利润转入的金额;(2)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转出上年度的可弥补亏损和应以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3)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发生的手续齐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发生额,也在此核算。借方核算:(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将账面亏损转入本科目;(2)年度终了,转出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可弥补亏损、依法计提的盈余公积和结转的税后净利润;(3)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发生的手续齐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发生额,也在此核算。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净利润金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金额。 2、三级明细科目“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贷方核算:依法以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方核算: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方余额:未弥补的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3、三级明细科目“税务认定的可弥补亏损”。贷方核算:依法以税前净利润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亏损金额。借方核算: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应由本年度及其后连续4个年度税前净利润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的亏损金额。借方余额:未弥补的应由税前净利润弥补税务认定可弥补的亏损金额。 4、三级明细科目“累计税后利润”。贷方核算:由净利润(亏损)三级科目转入的税后利润金额。借方核算:弥补税务认定以外的亏损和超过连续5年未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亏损。贷方余额:累计可分配给股东的税后利润。借方余额:累计的待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案例分析 [案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后企业所得税税率25%。A公司属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按应付税款法核算。2008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2200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07年)18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20000元,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20000元。 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底,各年度损益情况如下: 2009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10000元。 200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0000元;2010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20000元。 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90000元;2011年5月初,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20000元,另外2011年1-4月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发生额10000元。 2011年度,发生亏损20000元,2012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10000元。 2012年度,发生亏损40000元(其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20000元);2013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50000元。 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62500元。2014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0000元;2014年6月,在主管税务机关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了2013年度的支出6000元。 [分析]各年度的利润分配,核算如下: 1.2009年度5月末:确认上年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8年) 1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1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8年净利润(亏损) 200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为:(80000-80000)×25%=0(元),即本年度净利润为80000元。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