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2005年,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新基金的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开支范围和资金监督做了规定,核心内容是对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防止虚报申领和滥用基金。 基于此,本文对照上述两个文件及会计准则,对创新基金的会计核算及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探讨,以规范创新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创新基金管理和用途 (一)创新基金的管理要求 创新基金包含科技部的创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两部分,属于分期补助项目,在创新基金立项前,大多已经发生的各项开支,记入账簿及统计台账;政府补助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大部分资金为企业自筹。 创新基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拨付基金前要与企业签证协议,要求创新基金专用于与指定的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研发及中试费用,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完成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创汇等经济指标及相关技术指标。 (二)创新基金的用途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基金开支范围是: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人工费、培训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具体规定的资金支出是:项目产品开发及试制,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购置生产设备,基建,流动资金,销售费用,其他。由此可见,这两个规定开支范围的文件在某些地方容易引起歧义。譬如,(1)项目合同的具体规定没有商业软件购置费,商业软件购置费是预付的商业软件购置费,还是购入的商业软件价款?抑或是商业软件摊销费?前两项应记入资产(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后者应记入管理费用;(2)《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购置生产设备和基建,这两项应在固定资产中核算,计提的折旧、摊销费记入管理费用(不是研发支出);(3)流动资金投入是购买的原材料,还是投入或领用及耗料?笔者认为,既然是要求投产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就应该是投入、领用及耗料,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加工费。材料费是生产领用的原材料、周转材料、支付的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是支付的工资及福利费,此外,还包括办公费、租赁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二、创新基金会计核算相关法规规定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对收到的创新基金财务处理作了原则规定: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按照这一定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属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计量;至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则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资准则确认与计量。该准则同时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做了具体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3年1月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和贷款贴息方式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但对无偿资助方式的会计处理,后者与前两者存在一定差异。有观点认为,新法优于旧法,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我国法的适用除了新法优于旧法外,还有单行法优于综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只是暂行办法,但至今没有明文废止,这也是导致地方科技部门坚持创新基金在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的原因。 三、相关规定内涵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涵及其缺陷 1.专款专用 企业会计制度(2001版)规定专项应付款是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主要是科技三项拨款。企业会计制度(2006版)规定专项应付款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进一步明确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并从科技三项拨款扩大到“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把创新基金视同科技三项经费,无论国家创新基金,还是地方配套资金,都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实际上,专款专用只是一种理论抽象,即使在创新基金设置专门账户的情况下,比如购置仪器设备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由政府补助资金支付的,哪些是由自筹款经费购置的,只能是在项目合同规定的使用计划内,调度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