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89(2015)03-0019-07 一、引言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是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中国需认真探讨并予以回应的重大现实问题。各级政府在不断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精神养老保障。如为引导民众重视并践行精神赡养责任,相关部门、机构已采取了立法、发布新“24孝”行动标准、评选孝星等多种反响强烈的举措。虽然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子女的精神赡养行为是否有效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子女应履行精神赡养责任,其情感慰藉功能是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法替代的。 纵观近十几年有关精神赡养的文献发现,研究主要集中在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内涵与外延、法律或道德责任、方法与技巧、社会支持与保障制度等议题上。这些研究为进一步探讨精神赡养积累了资料和经验,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者将“精神赡养”等同于“精神养老”、“精神赡养”概念操作化不够完善、研究视角较为单一(从老年人视角研究的较多,而从子代视角探讨的较少)等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将在厘清“精神赡养”概念内涵、完善核心概念操作化的基础上,从“80后”城市青年的视角出发,调查并分析他们的精神赡养观念与行为,以期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精神赡养的研究与实践有所启发。 二、调查方法及数据来源 精神赡养是指子代或孙代为满足亲代或祖辈精神和心理层面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类支持。它反映了子代或孙代对亲代或祖辈精神养老责任的认同程度与支持方式。本研究将从观念和行为两个维度对“精神赡养”予以测量。精神赡养观念维度主要测量赡养人对“履责对象”、“履责时间起点”、“履责动机”、“履责目标”等问题的认识与看法。精神赡养行为维度的测量指标主要包括“人格尊重”、“情感慰藉”、“社会融入支持”等。其中,“人格尊重”是指子女对老人人格尊严、自主权利和价值观念等的重视和维护;“情感慰藉”指子女对老人的心理、思想、精神等予以关心与关注以满足其情感需要的行为的总称。依据子女与父母居住方式的差异,分为共居、分居两种不同类型的情感慰藉方式。共居时的情感慰藉指标主要涉及陪同老人散步、聊天、健身、购物、看电视、打牌、下棋等的频率;分居时的情感慰藉指标主要包括打电话频率、回家探望频率与时间长短等。“社会融入支持”指标包含子代或孙代向亲代或祖辈提供新知识、新观念、新生活方式,鼓励老人参加社会活动、支持老人展示生命潜能等。 本次调查采用了分层抽样方法,分层标准为年龄、性别等特征。调查对象是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且受访时已拥有杭州市户籍的城市居民。课题组于2013年6-7月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自填式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70份,问卷的有效率为90%。本文拟对其中139名“80后”城市青年的精神赡养观念和行为进行研究。调查样本的人口社会学特征为:男性占43.9%,女性占56.1%;未婚者为28.1%,已婚/再婚者占71.9%;学历大专及以下的占17.3%,本科占48.2%,硕士及以上占34.5%。 三、结果与分析 (一)精神赡养观念的测量结果 精神赡养观念的研究需厘清“养谁”(精神赡养的对象)、“什么时候养”(精神赡养的时间起点)、“为什么养”(精神赡养的动机)、“养到什么程度”(精神赡养的理想目标)等几个关键问题。 1.精神赡养履责对象的认同具有鲜明的“差序格局”特征 明确养老责任及其行为主体是养老实践的逻辑起点[1],作为养老重要内容的精神赡养也不例外。赡养人对精神赡养对象的责任认同将直接影响到精神赡养责任的落实。在回答“您对哪些人具有精神赡养责任”时,139名受访者中,认同对自己的父母、配偶的父母、自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负有责任的分别占97.1%、89.9%、46%和34.5%。这表明“80后”城市青年对精神赡养对象的责任认同具有鲜明的“差序格局”特征,即遵循着以己为中心,根据对象与己关系的亲疏远近确认责任大小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认同与性别没有直接关系。需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在各地的养老实践中都遵循着以父系为主体确定赡养责任的原则,这在经济支持、生活照顾等方面尤为明显,但“80后”城市青年对精神赡养的责任认同并未受到这种父系传统的影响。 2.精神赡养履责时间起点的认识分歧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版)虽然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履责起点为老人年满60岁,但调查显示,法定的履责起点与实践中相关责任主体所认同的履责起点却不尽一致。32.1%的受访者认同精神赡养的时间起点为“懂事起”。在他们看来,“懂事”之日即是懂得体贴亲长、懂得感恩之时,而这种体贴与感恩之心本身就是一种内隐的精神赡养行为,同时也是外显的精神赡养行为的心理基础,蕴含了孝行源自孝心的观念。31.4%的受访者认同精神赡养的时间起点为“工作后”。在这些被访者看来,工作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个体由依赖父母生存的阶段走向独立生存阶段的起点,自此,个体就应该承担和履行相应的养老责任和义务。19%的受访者视“18岁后”为履责起点。在这些受访者心目中,18岁是成人的法定年龄,也意味着个体要开始担责,履行精神赡养责任乃顺理成章之事。主张“结婚后”的占11.7%。在中国文化习俗下,成家立业具有非凡的意义。在一些父母看来,无论子女年龄多大,是否工作了,只要子女没有结婚,他们就会觉得自己的任务没有完成。这种文化自觉与责任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子女对精神赡养履责起点的认识。受访者选择“离开父母到异地求学后”和“其他”作为精神赡养履责起点的仅占4.4%和1.5%。总之,青年在精神赡养履责时间起点上的认识分歧隐含了他们对赡养主体的责任、养老文化的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