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对近代德国社会转型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孝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史评论

内容提要:

宗教改革对德国社会的影响,是判断宗教改革性质的重大问题。为此,需要分析宗教改革爆发前后的社会矛盾、改革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建立人民共和国的纲领,从而阐明市民、农民推动德国社会发展的作用。由于德国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市民与君主结盟无法实现,而是采用了市民与农民相联合、自下而上推动德国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方式。通过宗教改革和农民战争,德国告别了中世纪,走向了近代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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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学术界视宗教改革为一场纯粹的宗教斗争,对它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视而不见。德国社会学家莱因哈德·本迪克斯认为,宗教的变化对近代国家的兴起没有作用。①英国政治学家佩里·安德森视君主专制为从中世纪封建政府中脱胎而出的政治重建(如建立中央集权、官僚行政),在此进程中宗教变化所起到的作用相当微薄。②另一位德国历史学家迪特里希·格哈德视1000年至1800年的欧洲历史为一个延续发展的过程,他强调这段时期仍然是“旧的欧洲”,认为“在宗教改革时期之后的一个世纪中,看不出在社会、政治秩序方面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③这样,如何界定宗教改革的社会作用就成了一个问题。

      16世纪初期是德国的市民和农民觉醒时期。当时绝大部分的民众都在努力承担责任,要使德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得到发展,改变长期以来教会凌驾于德国社会之上的那种状态。其中像马丁·路德那样一些人,从反对在德国境内买卖赎罪券那里找到突破口,掀起了反对罗马教廷的宗教改革运动。由于运动触及到了德国社会的尖锐矛盾,因此有可能扩大其战果,从宗教改革转变为社会改革,对以后的德国发展影响很大。在这里,笔者旨在说明,宗教改革也是一场德国的社会改革运动。

      一、尖锐的社会矛盾

      如果把新教运动说成是宗教改革,对它的研究就很容易局限在宗教方面。反之,如果考虑到这场运动的重要社会作用,就会涉及政治、社会、家庭、教育、伦理各个方面。事实上,当今学者已经开始普遍用复数来称呼宗教改革。这是因为,除了僧侣的宗教改革之外,还存在着诸侯的宗教改革、城市的宗教改革和农民的宗教改革。

      把僧侣马丁·路德发起的运动说成是宗教改革,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考虑到市民、农民、诸侯都是在宗教改革的旗号下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行动,就会感到宗教一词很难概括内容更为广泛的社会改革了。路德运动从一开始就得到成千上万的农民、手工工匠、下层僧侣的支持,反映出它具有更为广阔、深厚的社会背景。对此,德国历史学家马克斯·施泰因梅茨把它称为“1918年11月革命之前德国人民最重要的革命的群众运动”。④另一位德国学者彼得·布瑞克,则称它为“普通人的大革命”。⑤

      社会斗争以宗教改革的形式出现,说明其时罗马教廷与德国社会矛盾尖锐,业已成为阻碍德国发展的瓶颈。

      世俗权力掌握在高级僧侣手里,是16世纪德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与其他国家不同,德国的高级教士不仅是灵魂之剑的掌握者,而且也是世俗之剑的掌握者。皇帝是帝国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高级教士(大主教选帝侯、主教诸侯)也是地方上的教会领袖,同时还是执掌政权、拥有大量领地的世俗统治者。15世纪时,55个德国大主教、主教都拥有领地,还有其他75位帝国修道院长、条顿骑士团、圣·约翰骑士团的首领,也拥有领地。高级神职人员占有的土地达到帝国总土地面积的15%。勃兰登堡、库尔、梅斯、西昂、库尔克、拉凡特、塞克考、梅泽堡、纳姆堡的主教们,要么拥有着小块领地,要么曾经拥有过的领地后被其他诸侯兼并。乌尔茨堡、班贝格、萨尔茨堡、明斯特、帕德博恩主教们则统治着广袤的土地,拥有中央集权,与最大的世俗领主毫无区别。⑥高级宗教贵族拥有领地主人、罗马教廷德国代理人、皇帝麾下地方统治者三重身份,正如匿名作者所撰写的《皇帝西格蒙(1410-1437)改革》中所指出的那样:“看看现在这些主教们在做些什么。他们发动战争,在世界各地制造动乱,其作为与世俗的领主毫无二致。”⑦

      16世纪德国工商业发展已成规模,但教会对此进行限制,使其成为工商业者的敌人。教会指责商人正常经商盈利为放高利贷。在纽伦堡,班贝克主教规定的宗教节日每年高达49个,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生产。马丁·路德在《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中有针对性地发言,他指出:“所有节日都应当废除,唯有礼拜日应该保留。假若有意要保留圣母和较大圣徒的节日,就应当把它们并入礼拜日,或在节日仅举行一个早晨弥撒,把那日的其余时间仍用为工作的时间。”⑧路德的这段话写于1520年8月。

      教会颁布的宗教戒律业已成为市民们精神上的沉重负担。教会提倡人可以通过积累功德获取救赎。与功德积累相配合的就是防止人犯罪。教堂颁布帮助人救赎的小册子,把各种罪行公布于众。一本匿名作者撰写的《罪人之镜》(1470年)中,列出的众多需要避免的罪行包括:

      第一戒律:你荣耀世俗统治者和领主胜过了荣耀上帝?你祈祷、施舍和宗教活动是否盖过你犯下的罪行?你给别人留下的印象是否胜过了让上帝喜欢?你是否爱亲戚、朋友、或其他人胜过了爱上帝?你是否对圣经、圣礼、死后复活、最后的审判、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表示过怀疑?你是否亲近过被绝罚了的人?你有无相信和实施过魔术?

      第二戒律:在你赌博输了的时候,是否质疑过上帝的力量和美好?你是否因为坏天气、疾病、贫穷、子女或朋友死亡而暗自责怪上帝?有无因为恶人发达、好人毁灭而暗自反对上帝?在法庭上你是否伏罪?是否以上帝或圣徒的名义发誓,去做你并不愿意去做的事情?这些是违背了第二戒的罪行。⑨

      第三戒律列为罪行的行为有:不去做礼拜日的礼拜;不参加节日的庆典;不反思自己的过错;不思考赎罪、天堂、地狱、死亡,而去做生意或打扮入时(特别是女性);唱歌、性感地跳舞以至于通奸(凡在礼拜日犯此项罪的人应该加倍计算);窥视妇女、用色眯眯的眼光看妇女等。

      第四戒律列为罪行的有:侮辱父母及诅咒他们死亡;侮辱教士及诅咒他们死亡;不为远方的父母进行祈祷和做弥撒。

      第五戒律列为罪行的有:杀人、作伪证、堕胎、因工作、玩耍和性事过度而导致流产、内心咒人死亡、不给予饥饿者食物、引诱人犯罪以消灭其灵魂等。

      犯下违背第六戒律罪的包括:在别人院子里偷鸡摸狗、摘采水果、侵犯别人田地、为妻者欣赏丈夫偷盗别人的财物、销售兑了水的酒、垄断交易、没有理由地征收赋税、抢掠去罗马的朝拜者、劫财济友、非法继承财产、用暴力或欺骗强奸妇女、挪用公款、偷窃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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