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思维方式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上饶师范学院教授,南昌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道德哲学有着一种独特的道德思维方式,系统完整,首尾一贯,围绕着人格尊严、人的自由、道德法则、德性等伦理学的核心主题,体现了思入本体的思想方向、证实自由的思维体察、确认法则的思维推演、贞立德性的思维证成等思维方式,构建了一套独立于任何经验、偏好、本能刺激的真纯的道德原则,能有效地指导我们的道德实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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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4-0052-06

       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现了一种独特的道德思维方式,为道德谋划了一个独立的领域,确立了一套独立的原则,与其他的道德哲学迥然不同,并力图揭示其他道德哲学的内在缺陷。他认为,道德思考的核心就在于揭示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源,即道德的本质不是知识,而是价值,只有思入本体界,才能获得对所有有理性存在者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普遍的、客观的实践法则;而从现象界(内感和外感)的对象中吸取行为动机,就只能得到一些权宜之计,这些行为原则会因时、因事、因心境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意味着,这种道德思维方式要求纯粹理性进入其认识中只能认作空无一物的领域中来证实其实践能力,确定实践法则,并确证自由的实在性,从而在出于禀好、自然本能而作出的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中见得破,透得出,而获得道德生命向上超拔的一度,确立意志的纯然善性,以及人格的无上尊严。所以,康德认为,道德教育的关键在于确立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道德培养必须以准则而非规训为基础:后者是为了防止越轨行为,前者则是对思维方式加以塑造”[1](P35)。这种思维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由纯粹理性的超验使用而出现的二律背反,来彰显自由的消极性存在,因为设想自由的存在,至少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这表明康德哲学要以本体与现象的划分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不可理解的;第二,在日常道德思维中通过还原的方法来发现人们已有纯正的道德原则,具有出于责任而行动的动机,这可以说是客观的道德法则的经验证据;第三,发现决定意志的根据。因为只有存在着道德法则,以之作为直接决定意志的根据,才能获得一切善的前提性价值,否则,我们就不能保证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第四,道德哲学的最终目的是要证成人们能够获得一种道德德性,即道德法则能够进入人的内心,并在人心中形成支配性的力量,从而培养一种让道德法则成为直接决定自己动机的根据的意志的气质或倾向,这就是德性。这种道德思维方式有诸多与众不同的特点,需要我们深入解析。

       一、思入本体的思维方向

       康德道德哲学的最主要关切是人的尊严。人之所以能够不混同于其他动物,就在于我们能够在大家都习以为常的感性好恶的趋避、对幸福的追求中获得向上超拔的一度,做到自作主宰,自立法度。如果人们只是以感性好恶来决定自己的趋避,只是追求幸福,就会被感性好恶、幸福的对象所牵引,于是人的整个生活就是被动的,就很难谈得上人格尊严。而如果我们能够自己决定自己,则我们就超出了现象中的任何事物,而具有了无上尊严。

       康德对道德核心问题的理解从早期到成熟期有一个重要转变,即在早期认为存在着道德感,人们在这种道德感的指导下就能趋善避恶。但是,在批判时期,康德被二律背反中的第三个所唤醒,这就是自由问题:“正论:按照自然规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显象全部能够由之派生出来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显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通过自由的因果性”;“反论:没任何自由,相反,世界上的一切都仅仅按照自然规律发生”[2](P300)。这个二律背反让康德目瞪口呆:一方面在现象界中,人们的一切都是受到因果必然性的严格约束,如果我们只能这样行动,则我们与其他动物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我们服务于本能欲望追求的能力可能比其他动物要周全一些,但根本没有自由。而我们的认识不可能超越现象界,因为对超出现象界的事物我们没有直观,所以做不成知识。因此,我们的思维很容易停留在现象界;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理性却有一种本性,那就是超出现象而去追求总体、追求因果关系链条之上的无条件的最高的原因,这就是自由。这两个方面无法在同一层次上得到统一,所以,必须把人同时设想为既是现象界的存在者,又是本体界的存在者,这样二者才能取得协调,共存于一个人身上。显然,要有正确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具备能够思入本体的思维方向;而那种拒斥本体概念的人,康德认为,他们所确定的道德原则会从根本上败坏道德。他明确地说,“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3](P242)。

       康德认为,我们对现象界的知识是这样构成的,一是物自体刺激我们的感官而形成了感性杂多;二是有先天直观形式——时空,我们用它们来把感性杂多整理出秩序来,就得到了我们日常所见的感性事物;三是有先天知性形式——范畴(比如因果关系等等),我们用它们来整理感性事物,使之按照自然的规律性而出现,这样我们就获得了对它们的知识。知性范畴的来源与经验无关,是先天的,于是,知性范畴可以思考自身,是个独立的领域,在这样思考时,它就叫做理性。在人们的感觉中,除了有外感,还有内感。内感就是人们的情感、欲望等主观的感受状态,它们也是现象。于是,我们同样可以推论,这种种内感现象的背后,应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就是内在的“我自体”。这种我自体,当然只能为知性所觉察,因为它也超出了内感,故而不可能是情感、欲望的对象:这就是“我的不可见的自我,我的人格,将我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穷性但仅为知性所觉察的世界里”[4](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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