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之仁:道德实践的自律主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尚清(1976- ),男,福建龙岩人,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理学与佛教,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孔子研究:学术版

内容提要:

当代新儒家之一的牟宗三以朱子道德为他律道德而判定朱子哲学是别子为宗,其核心理据是心是气心,理是但理,性只存有不活动,心具理是当具而不是本具。因此,朱子道德哲学没有道德主体,只能成就他律道德。其实,朱子之仁,作为仁心则是善良意志,是道德实践的自律主体,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统一,仁作为心之德本身即具有实现道德法则的力量;作为仁理,则是仁心所颁布的道德法则;作为仁情,则是具有先验性的道德情感,乃是道德主体对道德法则的一种表象,即四端;作为仁境则实现了意志之自由,即意志之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其结果是康德自律道德之证成,自由意志之实现。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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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627(2015)04-0076-10

       在哲学史上,康德首先发明了“自律”的道德概念,认为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即道德主体自我立法,并服从自己所颁布的道德律。康德认为,一切基于质料的动机而产生的行为都是他律的,虽然有时合乎道德法则,但是却没有道德价值,因而是非道德的。康德的自律学说在中国的一个重要影响,便是作为新儒家之一的牟宗三先生,其以康德自律之标准判断朱子之道德哲学是他律道德,进而判定其乃别子为宗。因此,深入研究朱子哲学是否可以划归为他律道德,不但对于朱子学,而且对于中国儒学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重点即在正面证成朱子哲学为自律道德哲学。

       一、仁性

       (一)只存有不活动——他律道德之责难

       牟宗三著有三卷本《心体与性体》,其核心目的即是借用康德的自律学说,重新评定朱子在中国哲学史中的地位。牟氏对朱子哲学有诸多诟病,一言以蔽之,即认为朱子之系统乃是道德他律之系统:

       将心一概视为形而下者,一往是气之事。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亦皆是形而下者,皆是气之事。此一义理间架完全非孟子言本心之本义。如此言理或性是由“然”以推证其“所以然”之方式而言,此是一种本体论(存有论)的推证之方式。如此所言之理是属于“存有论的存有”之理,而不必是道德之理。①

       朱子不加分别,一概由存在之然以推证其所以然以为理,而此理又不内在于心而为心之所自发,如是其所言之理或性乃只成一属于存有论的存有之理,静摆在那里,其于吾人之道德行为乃无力者,只有当吾人敬以凝聚吾人之心气时,始能静涵地面对其尊严。若如孟子所言之性之本义,性乃是具体、活泼、而有力者,此其所以为实体(性体、心体)创生之立体的直贯也。而朱子却只转成主观地说为静涵静摄之形态,客观地说为本体论的存有之形态。而最大之弊病即在不能说明自发自律之道德,而只流于他律之道德。此即为性之道德义之减杀。②

       (伊川、朱子)对于实体、性体理解有偏差,即理解为只是理,只存有而不活动,此即丧失“於穆不已”之实体之本义,亦丧失能起道德创造之“性体”之本义。③牟氏据此断言朱子哲学是“宋、明儒之旁枝,对先秦之本质言则为歧出”,“实只是别子为宗也”④。

       牟氏断定朱子的道德系统为他律之系统,其主要理据是朱子系统的心是形而下的气,理是只存有而不活动的但理,心具理是当具而不是本具。因此,要明辨朱子哲学是否是别子为宗,关键在于厘清朱子道德哲学是否是他律道德,而明辨其是否为他律道德的关键又在于理清朱子心性系统中心、性、理、情四者的性质及其关系⑤。

       (二)性即理——理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

       朱子继承了程颐仁性爱情的思想,认为仁是“爱之理”。如朱子说:“性便是理。”“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故孟子之言性,指性之本而言。”(《朱子语类》卷四)认为孟子性善之“性”乃指理而言,性因为即是理,所以粹然至善。

       朱子又以理为形而上者,气为形而下者,天地万物都是理与气合的产物:“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朱子文集》卷五十八)在理气二分的义理架构中,理和气在万物及其生成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盖气则能凝结造作,理却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只此气凝聚处,理便在其中。且如天地间人物草木禽兽,其生也,莫不有种,定不会无种子白地生出一个物事,这个都是气。若理,则只是个净洁空阔底世界,无形迹,他却不会造作;气则能酝酿凝聚生物也。”(《朱子语类》卷一)朱子认为理是一个净洁空阔的形上世界,其特性是无情意、计度和造作;而气属于形而下者,却能凝结造作,酝酿凝聚而生万物。气是生物之具,即材料,其本身具有能动性;理作为生物之本,即原理,不能在时空中活动,只是万物生成的根据和原理。

       因为朱子说性即是理,而理是非时空中的、本体论的存有,所以牟氏批评朱子哲学中的理只是但理,并推论性也只存有而不活动,因此不能作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牟氏的批评似乎是有其依据的。因为在康德的哲学系统中,实践理性自我立法、自我服从,因此是理性之自律。由于康德有理性和感性二分的义理架构,而朱子也主理气二分,所以牟氏很自然地把康德的实践理性与朱子的理、性联系起来。康德的实践理性能够自我立法,颁布道德律,从而成立意志之积极自由;而朱子的理只是但理,性也只存有不活动,所以认为朱子所说的仁性不能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进而判定朱子的道德哲学是他律道德。

       但是,牟氏只看到了朱子以“爱之理”训仁,却忽略了朱子也以“心之德”训仁。朱子的仁不但是理,而且也是心。所以在朱子的道德系统中,道德实践的主体主要不是仁性,而是仁心。仁性作为理,只是仁心所颁布的道德法则,而仁心才是颁布道德法则的自律主体。但是必须特别注意的是,朱子的理有两个面向,即一是所以然不可易之理,此理不能仅理解为逻辑上的形式之理,因为他还是价值之源。一是所当然而不容已的当然之则,作为当然之则,它是生理,本身具有一种不容已的势用,特别是由于仁性和仁心是直接贯通的,所以仁性更不能说是只存有不活动的,仁性可以发为爱情。如:“问:‘心是知觉,性是理。心与理如何得贯通为一?’曰:‘不须去著实通,本来贯通。’‘如何本来贯通?’曰:‘理无心,则无著处。’”(《朱子语类》卷五)也就是说,仁性作为本心之体,是与仁心直接贯通的,仁性发为爱情,仁义礼智四德发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端,就此意义而言,不能简单地说仁性只存有不活动。朱子说:“盖道只是合当如此,性则有一个根苗,生出君臣之义,父子之仁。”(同上)由于心与理的本来贯通,所以作为仁性,它本身即具有一种发动的力量,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道德情感都是仁性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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