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5-0011-06 法治与德治的观念密切相关于国家治理问题。国家治理指的是如何治理国家,如何使国家稳定、高效、和谐,适宜人们居留。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治理方案,由此就产生了法治与德治的争辩。关于这一争辩,从理论上至少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的有效立场:其一,独尊法治,完全否定德治;其二,独尊德治,全面排斥法治;其三,承认法治,也承认德治,但对两者的优先关系持不同理解。那么,哪种立场更合理一些呢?按哪种立场去行动更有可能塑造一个好的国家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归到两个更基本的问题,即何为法治?何为德治?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准确地判断两者应是何种关系。本文首先追问什么是法治,力图把握法治的核心特征与功用,然后探讨什么是德治,分析德治可能具有的不同含义,最后辨析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关系与地位。 顾名思义,法治即依法进行治理。这一表述近于同义反复,似乎并未呈现出新鲜的东西。但其实不然。仔细观察,这一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如上所述,法治关系的是国家治理问题,而治理国家并不是一个随意的事情,并非人们想涉足就可以涉足的,这里存在一个是否有资格和权威来治理的问题。我们一般认为,只有那些以真正合法的途径赢得政治权力的人或组织才有统治的权利。同时,也只有在掌握了政治权力之后,才有能力进行统治。治理是一个既关系资格又关系能力的问题,一个理想的统治者应当兼具资格和能力。但谁有资格来统治呢?必须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统治的权利?这是一个事关政治正当性的问题,在此无法给予详尽的说明。我们不妨将注意力放到那些事实上的统治者,即那些有条件和能力来统治的人或组织。这些人或组织也许根本就不具备统治的资格,但却掌控着政治权力,行使着实际的统治。对这些掌权者,可以做些什么要求呢?法治的回答是:你们要遵守法律,循法治理。这似乎意味着法律是专门用来规范手握权力的人,如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显然,这并非一个合理的要求。法律不独对有权者有效,而是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的。也许我们可以通过区分广义的与狭义的法治观念来解决问题。②按照广义的法治观念,所有人都应当知法守法;而照狭义的法治观念,知法守法指向的是掌权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但对上述问题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法律尽管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但却首先适用于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广义与狭义法治观念的区分力图昭示的也许正是这一点。 第二,治理不仅关系到由谁来治理,还关系到如何治理的问题。前面谈到只能由掌权者来治理,但如何治理呢?法治的回答是:遵守法律。那么,令掌权者循法治理究竟意味着什么?至少意味着两点:其一,在掌权者之外独立存在着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则;其二,掌权者在运用权力统治时要符合既存法律规则的要求,不能打破或违背之。这里的第二点尤值得深究。当我们说事物A的活动或运作要符合事物B时,一个通常的含义是B的地位要高于A。若运用于掌权者和法律的关系,这也即是说,法律的地位要高于掌权者,掌权者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至少口头上都会承认,一切个人、组织或政党都要守法,都要遵从法律的约束,这事实上也就奠定了法律高于一切的地位。承认法治也就是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掌权者还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活动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的方可去做,不合法律的则要坚决罢手,不能以个人或组织利益为转移,随意地对待法律。 这里有必要引入法治与人治的对比,以进一步凸显法治的核心特征。所谓人治,字面上当然是指以人来治。但这一点似乎并不能将其与法治区分开来。毕竟,法治也离不开人来运用法律,离不开人的参与。因此,我们必须找出人治不同于法治的根本点。这一根本点是:在人治社会中,个人或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事物都取决于它。以是否存在法律规则为区分点,人治社会可以有两种基本的形态:第一,掌权者完全以自己的意志、情感或利益为出发点,肆意妄行,法律全然缺失;第二,存在较完善的法律条文,在自己的利益或核心利益没有受到威胁的时候,掌权者会依法行事,但一旦情况有变,则会隐秘地或无所顾忌地无视法律,背弃法律。相比较而言,第二种人治社会更为常见,也容易被误认为是法治社会。但其实它与法治社会全然不同。法治社会中,法律高于一切,而在第二种人治社会中,尽管存在法律,尽管掌权者时而也遵守法律,但仍然是掌权者的意志和利益支配着一切,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 以上通过对法治概念的简单分析,似可发现法治和法治社会的两个主要特征:(1)法律首先适用于掌握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2)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地位。 当然,对于法治和法治社会来说,尚需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如需要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需要明确的执法部门来执行法律,也需要特定的司法部门来解释和运用法律,否则法治与法治社会根本无从谈起。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看作法治与法治社会的形式化特征。凡缺乏这些外在形式的国家就不能被称作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