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4-0027-03 当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点在于个体的人的地位与价值受到尊重、凸显和强化,这一点并不会因近来西方世界出现了对个体责任意识的关注与呼吁而有所改变;这一点在我们中国这个传统以来高度重视共同体的文化土壤上,更具有一种剧烈的观念转向的积极意义。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个体作为行为主体的作用却出现了逐渐式微的趋向,从个体德性向整体伦理的位势改变,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换言之,从价值上讲,我们重视个体的人的地位;然而从道德上讲,我们却不能依靠个体的人的作用,而是需要立足于作为行为主体的社会整体的力量。 这样一种道德行为的主体从个体向整体的显著位移,恰恰是源于个体的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所发生的自身价值图景的巨大变迁。在重视共同体的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界定为仅仅以整体为价值依归、终生为共同体的福祉和目标发挥角色作用的行为主体,个体存在的意义就体现在为社会整体的永续持存及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上。而在尊重每一位个体的人自身价值的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首先定义为需求的主体与自由的主体。人之所以是需求的主体,是因为人从出生时起首先并不是行为主体,而是脆弱的、拥有保护需求的对象。道德对于新生儿而言,并不意味着发现或要求该当事人心地善良,而是应向他提供其生命不受侵犯、其身体完整性不受损害的周全保护;换言之,要尊重和保障他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每一位刚刚降临在世的人所能接触到的第一个道德概念;尽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伦理学教科书里,都不曾出现“人权”这样的字眼与表述。恰恰是人的自由选择的能力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所独有的尊严以及这种尊严所确定的人在精神上的绝对不可强制性,也构成了人所有的道德判断及道德行为的基础与出发点;尽管我们人类拥有很长的道德哲学发展史,但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来进行道德的论证和实现道德的奠基,却是直到近代启蒙的思想家那里才可以想象并完成的事情。 现代社会把个体的人不是视为为了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行为工具,而是拥有自身利益与独特价值的需求主体及自由主体。个体的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统一。从需求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由于病患的缘故或许永远也不能成为行为主体为社会尽力。从自由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囿于认知的局限会自由自主地选择不道德的举动而长期成为社会的负能量。指望每位具体的个人都能够变成道德的行为主体,在一个视自由先于道德且精神强制为根本之恶的现代社会看来,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近代以来发生的重视个体价值的观念变化,催生了伦理道德在现代文明世界运作机制的巨大改观,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基本特征。个体之人毫无疑问构成了道德行为的主体。然而,人类历史一个最重要的经验教训就在于,人的不可靠性和可错性。由于个体的人的这种局限性,道德发挥作用显然就无法完全依赖于个体之人本身,而是要靠个体的人之组合所创建的刚性稳定的规制的功能,靠个体之人所聚集在一起的整体的力量,这就如同手工产品在工艺标准及质量水平上与机造产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样。这样一种当代社会中道德从个体转向整体的运作与实现方式,是通过下述三个层面体现出来的。 第一,从个体榜样的示范效应转向规制中的道德渗透与伦理涵蕴。传统社会注重树立道德样板,正如“见贤思齐”的古训,说明孔子很早就体验到榜样教化万民的作用。但是,榜样的引领示范却并没有确定的约束效力。见义勇为的事例的确感动人心,但当遇到老人跌倒该不该扶的难题之时,阻碍并不在于当事人没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同情心,而在于一旦被讹,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救助者并没有提供强力的道德支撑,从而使好人陷入既流血汗又流泪水的窘境。人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真正的终极依靠决不是子女孝心的觉醒,而是健全的覆盖所有的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刚性构建。一人有病,众人捐款,这的确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良好传统,但让受困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不丧失其尊严的前提下获得及时和稳定的援助,则有赖于惠及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制不够健全,一些跨国公司在环保标准上遭遇到两难:要么按照中国国内的低要求运作,但显然有悖于自身道德良心的底线。要么按照严格的国际标准,则经济上的损失就会使本企业大败于同其他低道德要求的企业的激烈竞争。个别道德榜样的力量未必能够改变弥漫性的不道德的环境,不道德的环境却肯定能使道德好人身心受损而令有德之行难以持续。在现代宏大的陌生人社会,道德运作的寓所主要不在于行使示范引领功效的个体榜样身上,而在于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地起规范制约作用的严密的制度框架之中。总之,不论涉及到扶贫济困的善举,还是关切到勇斗恶徒的义行,道德样板的引领与约束性力量都十分有限,个体的良心自觉构不成值得依傍的有效着力点。正如在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化的宏大的陌生人世界里,只有固化的宪制规章才能使万千公民凝聚在一起成为社会整体那样,伦理道德要发挥切实的作用,就必须渗透到经由民主程序形成的制度框架之中,通过刚性的典章实现规范性的效能,只有法治的恢恢巨网才能给每一位社会成员以最严密的道德保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制度是人建构的,但由外在的道德规范所浸润的制度框架反过来又会对人的作为内在规范的品质德性的塑造产生影响。由于体现道德要求的法规典章的制约作用,人们久而久之就会把外在规范转变为自身的内在品德,把规定动作自觉内化为自选动作,使道德行动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性选项,从而实现所谓道德法律化之后,法律又重新道德化的良好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