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西哲、马哲的对话与汇通,关键在于捕捉到我们时代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在这个过程中,中哲、西哲、马哲的理论资源都将被激活,并以一种内在而非外在的方式实现对话、交汇与融合。因此,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是进一步推进三者对话与融合的重要生长点。“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即是这样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这一问题的探讨,展开中哲、西哲、马哲对话与汇通中一个具有生发性的思想视野。 一、“主观理性”与“共同感”的矛盾:现代性深层的“二律背反” 理性是哲学中最为根本的概念之一,虽然人们经常赋予它以不同的内涵,但没有人否认,对理性的反思和自觉是哲学的重大主题。哈贝马斯这样说道:“从历史起源以来,意见和行动的合理性就是哲学研讨的一个论题。我们甚至可以说,哲学思维本身,就是从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动中的理性反思中产生的。哲学的基本论题就是理性。”①从词源上考察,理性由逻各斯一词引申而来,逻各斯的通常解释是:理性、判断、概念、定义、根据、关系,②意味着“最真实的存在”、“最根本的真理”,构成人和万事万物都须服从的根本尺度与法则。在哲学的意义上,理性构成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终极根据和源始出发点,对其进行自觉理解和反思,是哲学最为重大的议题。 哲学以“理性”为重大议题,但在不同历史阶段,“理性”却被赋予了不同内容并表现为不同形态。哲学作为一种以反思意识的方式表达对人自身生存性质、生活价值以生存状态理解的特有意识形式,它对理性的理解和反思,是与人的生成、发展过程相适应着的。理性形态的转换和变革,在深层根植于人的生存方式的变化,体现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具体的生存特性与发展要求。 从历史上看,“理性”最早表现为“客观理性”。这是一种与前现代的传统社会人们的生存活动方式相适应的理性形态,它代表着普遍性的、强制性的外在客观价值尺度,为传统社会的存在合法性提供着价值规范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传统社会属于人的发展的“群体本位”阶段,它意味着个人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③“共同体”的利益拥有压倒一切的优越地位,服从共同体的需要,是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价值原则。在此条件下,共同体所极力维护的必然是支配着个人和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普遍的、强制性的价值法则,个人所信奉的也必然是外在于他并支配着他的抽象共同体的普遍的、永恒的价值尺度。经典社会理论家如涂尔干从另一角度同样指出,传统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同质性”与“未分化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需要同质性的价值情感和信仰,来维系着整个社会的机械有序性并实现社会整合,涂尔干把它称为“集体意识”。④罗蒂曾从哲学层面这样描述人们所遵循的这种客观理性形态:“当柏拉图尝试回答‘为什么正义符合个人的利益?’,或当基督教宣称‘人可以由服务他人而获得完美的自我实现’时,他们背后的企图都是希望将公共和私人融为一体。为了以这类形而上学或神学的角度,把完美的追求和社会整体感结合起来,他们要求我们承认人类有一个共通的人性。”⑤这种个人之上的、把“公共”与“私人”统一为一体的、共同体的价值准则,所体现的即是“客观理性”形态。 在西方古代哲学中,柏拉图可以说是这种“客观理性”最具代表性的自觉表达者。他认为,理性的源泉在于客观的、超感性的理念世界,在他看来,善的理念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理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人所应该做的,是以灵魂之眼,“正面观看实在,观看所有实在中最明亮者。”⑥柏拉图的这种“理念论”构成了其理解和设计“理想国”的根据。可以说,其“理想国”在深层表达了人在“主观理性”尚未生成、抽象“共同体”占据主导地位条件下的生存性质。黑格尔曾通过对柏拉图的批评表达过这一观点,他指出,古代共同体奉行的是“共有产权”:“柏拉图理想国的理念侵犯人格的权力,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作为普遍原则。人们虔敬的、友好的、甚至强制的结义拥有共有财产以及私有制原则的遭到排斥,这种观念很容易得到某种情绪的青睐”。⑦ 然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却从根本上瓦解了上述客观理性形态。现代社会人们不再接受把理性视为个人无条件服从的抽象共同体的普遍的最高准则,而是把它规定为个人“主体”的本质属性,即“主观性”。它要求把理性从个人之上的共同体返回到个人自身,强调个人的“主观理性”而非“客观理性”构成人与社会的价值源泉和根据。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是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对现代性进行全面反思与批判的思想家,⑧他明确地自觉到,哲学的重大使命就是从思维的角度把握其时代,而用哲学的概念来把握现代,现代性最根本的特质就是以个人“主观理性”取代了传统社会的“客观理性”,使之成为了现代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支配原则,禀赋主观理性的个人对一切进行自主判断,是现代性的基本标准,黑格尔说道:“一般说来,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它们的权利的”,⑨“主体的特殊性求获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这样说也一样,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⑩这意味着,从“古代”向“现代”的历史转折,标志着“理性”原则的重大变换,即从“客观理性”向“主观理性”的变换,现代社会的成就与危机,均在这种“理性”原则的转换中有着深层的根源。 众所周知,现代西方哲学是以笛卡尔的“我思”概念为开端的。黑格尔这样概括道,“从笛卡尔起,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我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在这个新的时期,哲学的原则是从自身出发的思维,是内在性,这种内在性一般地表现在基督教里,是新教的原则。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坚持内在性本身,抛弃僵死的外在性和权威,认为站不住脚。”它强调:存在物要被人认识到,须呈现为人的思维领域中的意识事实,必须以“我的心”、“我的意识”作为先在的逻辑根据,也即必须以主观意识的“自我”作为一切关于对象知识的基础,个人主体因此成为世界的立足点和中心。(11)可以说,自笛卡尔以来的现代西方哲学就是一部使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