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欧比较

作者简介:
薛薇(1978-),女,吉林通化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财税政策,北京 100038;魏世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李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科技论坛

内容提要:

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受到政策条件限制等原因,政策的影响力和激励作用有限。随着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特别是“专利转让”等技术交易活跃度的增加,该政策逐渐引起关注。本文总结欧洲“专利盒”政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对比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中国借鉴和完善建议。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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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竞争加剧,为激励企业通过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弥补企业因创新获得的知识产权回报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之间存在不匹配的市场失灵,许多国家开始探索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商业化给予激励。技术转移及相关的技术转让是技术创新商业化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刘娟和张江林[1]的检验结果证明了技术转让对中国不同地区经济增长都有显著作用。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激励中介机构发挥作用或加大政府参与力度等方式促进技术在市场中流动[2],其中税收政策作为一种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政府行为也被广泛采用。2008年,中国开始实施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成功的技术更快进入市场,加速技术扩散。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是针对知识产权(专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只有在研发成果成功商业化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是研发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之后,对企业加快创新技术的应用给予鼓励,是对创新活动向商业活动转移的激励,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2 中国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2.1 主要内容

      为促进企业间的技术转移和转化,2008年开始,中国实施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技术范围和技术转让所得的内容等做出详细规定(见表1)。

      

      2.2 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虽然技术交易市场规模在增加,但从减免税的受惠面看,技术转让行为并没有得到足够激励。

      据监测,2012年全国享受该项优惠的企业不足400户,涉及转让合同金额20多亿元。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对中国技术转让交易的促进作用尚不明显。2008年以来,技术转让交易数量和金额都未呈上升趋势。如表2所示,从2010-2013年,技术转让合同的成交量呈下降趋势,占全国各类技术合同数量的比例从5.4%下降到仅3.9%;成交金额虽有所增长,但在全国各类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的占比呈下降趋势,2013年为14.5%,比2010年少了1.1个百分点。

      

      2.3 受惠企业数量较少的原因分析

      中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太高,优惠面太窄是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1)可享受优惠的许可权转让条件过高。许可权转让是技术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允许享受优惠的技术许可权转让必须满足“5年以上”和“全球独占”。但在企业实际技术交易中,这两项条件均难以实现,几乎不存在也难以证明“全球独占”的技术许可,5年的时间限制也无实际意义。据调研,企业更倾向于采用技术许可的方式开展技术转让交易,但至今也未发生据此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行为。

      2013年,《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纳入到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即取消了“全球独占”的条件,但仍然有“5年”和“非独占”的限制条件。

      (2)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未在优惠允许的技术范围之内。中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较窄,技术秘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知识产权转让都不在优惠允许的技术范围之内,因此大量技术转让交易实际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以技术秘密转让为例,在2010-2013年间,“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数量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占比始终在60%以上,但这部分技术转让行为并不符合现有政策的鼓励范围,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3)核算技术转让成本阻碍优惠政策执行。中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以技术转让净收入为基础进行减免税,但多数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通常不对自主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和资本化处理,因此无法核算技术成本,导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得不到激励。

      3 欧洲“专利盒”政策

      近些年,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欧洲国家逐渐兴起,并被形象的冠以“专利盒”(Patent Box)政策的名义,由于激励效果明显,受到广泛关注。该政策优惠范围广、力度大等特点与中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范围窄、门槛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1 “专利盒”政策概况

      截至2013年,欧洲已经有9个国家实施了“专利盒”政策,包括匈牙利(2003)、法国(2005)、荷兰(2007)、比利时(2007)、西班牙(2008)、卢森堡(2008)、英国(2013)等;美国等国家也对是否实施类似政策开始了论证[4]。

      在政策内容上,欧洲“专利盒”政策基本都涉及可优惠专利、可优惠收入、优惠方式和优惠额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表3是代表国家“专利盒”政策的具体内容[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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