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

作 者:
陈宁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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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准备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主营业务、治理结构、持续盈利等关键问题,还得重视财务问题。拟上新三板的企业需要提前关注并解决哪些财务问题,才能成功挂牌?

      会计环境和会计核算基础

      (一)财务独立

      常见问题:(1)企业未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2)财务人员从事与岗位相冲突的职务。(3)企业会计主体不清,财务核算范围不清。比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间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相串,股东个人或家庭费用直接计入公司支出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企业应当设有独立财务部门(代理记账:不负责对银行存款等进行核实)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公司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厘清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对于历史上存在会计主体不清情形的,应重新审核实际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调整。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常见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历史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例如:业务交易执行、授权、记录未有效分离,大量随意地更改原始或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完整、不系统、混乱或无记录,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无勾稽关系,账表不符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内部控制薄弱,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辅助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梳理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历史财务信息规范之后,应当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监督、有记录、有反馈。(2)对于历史上存在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的适用

      常见问题:企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申报期内存在会计准则转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可比较会计报表。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

      常见问题:(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比如资本化政策不适当,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进行资本核算。(2)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比如:折旧年限过长,折旧计提不足,折旧或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过低。(3)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能保持连贯。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随意变更,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利润调节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分析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根据谨慎原则,在参考同行业可比较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重新选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对于报告期内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3)对于在报告期内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介机构应予合理关注,论证其合理性并充分披露。

      基准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

      常见问题: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基准日账簿记录和报表列报的资产、负债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1)货币资金与账面数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2)存货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3)固定资产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4)应收款项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5)负债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企业应在基准日扎账后,配合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点、函证,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和负债真实性、完整性。(2)对于存在公款私存,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个人账户,将存在个人账户的公司款项即时归还至公司账户,核对分析该个人账户中属于公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水的真实性。(3)对于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盘盈盘亏会计处理。

      非货币出资的权属不清.

      常见问题:出资人以无法证明其所有权的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比如:(1)以属于公司的实物、固定资产进行出资。(2)以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职务成果进行出资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核实出资资产的权属,属于以公司的实物、固定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进行验资出资的,应当对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处理,并追溯调整。(2)以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无形资产,如确属于职务成果,应当对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并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属变更到公司名下(不减资可用现金替换)。

      [案例1]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在全国股权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及公开转让说明书,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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