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初期,为了复苏国内经济,在一批政治精英的提议下,各州建立起各种商业公司,以聚集私人资金从事国家暂时无力进行的公共事业。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这种组织形式广泛分布于银行、交通、保险和制造业等重要领域。 在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看来,这种组织形式并非为了私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public good),①各州政府赋予商业公司特权,也旨在推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商业公司被界定为“公共机构”(public agencies),②各州政府将它限制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中。然而,在建国初期,为了获取私利而建立商业公司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推动社会“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途径;另一方面,它是商业公司支持者与经营者谋利的工具。换言之,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既非纯粹的公共机构,也不同于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建的现代大公司。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关注过美国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③对于各州建立商业公司的缘由,大多数学者强调商业公司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共同福祉”,并且探讨商业公司作为公共机构的特征。比如奥斯卡·汉德林与玛丽·汉德林认为,至少在马萨诸塞,建立商业公司发展经济的方式来自共同体(commonwealth)思想。在共同体中,建立一些传统的管理机构完成发展经济的目标,是共同体的职责。通过为共同的目标与相同的利益而建立商业公司,共同体渗透到马萨诸塞居民的生活中。④波林·梅尔则认为,接受并使用特许公司这种形式,是蕴含在新英格兰地区文化中的特征。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清教徒为了一致的目标联合并组织团体,他们订立契约,组成村镇和教会。村镇与教会在18世纪得以延续,而且通过建立公司汇聚资源的习惯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她还将美国革命后的政治体系看做“复合型公司”的形式。⑤汉德林夫妇从古老的共同体思想探究商业公司的源起;梅尔则从社会文化中寻找建立特许公司的渊源。虽然汉德林夫妇和梅尔都探寻了商业公司公共特征的历史根源,但却把商业公司的建立与建国初期的政治文化割裂开来,忽略了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公私利益交织的复杂性。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到,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交织着私人利益,然而,他们却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何建国初期的政治精英依然将商业公司界定为公共机构。⑥实际上,无论是建国初期各州政府对商业公司的界定,还是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都与建国初期的政治文化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本文将商业公司的建立置于建国初期的历史语境中,考察商业公司的建立与当时复杂的政治文化之间的互动,分析商业公司不同于公共机构的复杂特性,探讨各州政府建立商业公司所体现的政治文化变迁。 一、建国初期各州对商业公司的界定 公司(corporation)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历史悠久,在美国建国以前就被运用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服务等领域。“corporation”来自拉丁语“corpus”,直译为许多人联合起来形成的“机构”(body)。根据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研究,公司的渊源可追溯至古典罗马努马·庞庇利乌斯(Numa Pompilius)执政时期的世俗与宗教组织。⑦在中世纪的欧洲,享有特权的商业行会、教会以及地方政府等都被视为公司。18世纪末,首位探讨英国公司法的学者斯图尔特·基德(Stewart Kyd)为公司下了这样的定义:许多人形成的机构,这个机构被赋予权力,它可以获得或转让财产,可以被起诉或诉讼,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可以行使各种政治权利,能够永久存在。总之,在法律规定内,它像人一样活动。⑧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不同,是被赋予特权、因一些人共同的信仰或目标而形成的组织。 在18世纪以前的英国,公司的建立与王室权威密切相连。在都铎王朝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行会与自治市镇为了保持垄断和权威地位,促使国王或议会颁发特殊许可,赋予它们合法的特权,从而形成了公司。到了都铎王朝时期,随着王权进一步加强,王室需要树立合法的权威,所以由王室颁发特许建立自治市镇和贸易行会成为通例,于是这些机构自建立之日起,就拥有了特权。⑨可以说,在16世纪的英国,公司代表了王室的权威,是国王授予“名誉、司法权、自由权、豁免权和特许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到了17世纪初,查理一世仍把建立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视为王室垄断的权力。在他看来,“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从属于国王的特权”。而且,通过颁发特许状,王室能获取大量收入,在17世纪20—30年代,查理一世从兜售特权建立公司过程中“获得100000英镑甚至更多的年收入”。⑩ 16世纪末欧洲开始向北美拓展殖民地,同时将公司移植到美洲。从此,公司成为开发殖民地的有效工具。例如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公司涉足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个领域,甚至有的殖民地就是由公司所建。比如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前身分别是弗吉尼亚公司和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公司获得英王颁发的特许状,使其具有合法性。它们在北美不仅从事商业活动,而且还承担“较多的政治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进行移民与殖民地开发,并建成永久定居地。(11)而在各个殖民地,管理者相继建立起单一的、小型的公司,其中包括一些行政机构以及以经济、宗教、教育或慈善为宗旨的公司。从它们的活动与职责来看,基本都带有公共职能,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