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5)04-0065-11 自二十世纪初年开始,列强以各种形式到中国沿海攫夺渔业资源。俄国、日本、英国、德国、葡萄牙、法国都曾侵夺过中国沿海渔业权,对中国沿海渔业进行非法捕捞,尤其是日本对华侵渔严重。列强对华侵渔不仅攫夺了中国的渔业资源,阻碍了中国渔业的发展,而且损及中国领海主权。这种状况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国际法的传播,近代意义上的领海理论逐步输入到中国。在反对外人侵渔、维护海权的过程中,清末中国社会产生了领海渔业权意识。 有关这一时期列强对华侵渔活动,学术界有一定研究,但对中国社会的反应鲜有专题考察①。笔者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考察当时中国社会领海渔业权意识的产生情况。 一、反对日本侵渔,维护渤海湾领海权 中国的捕鱼权受到挑战始于清末,其中日本对华侵渔最受关注。日本对中国渔权的挑战可以追溯到日本占领朝鲜之后排斥山东渔民在黄海的捕鱼权。在日本的排斥下,中国渔民失去了在黄海大片海域内的自由捕鱼权。限于实力,清政府对此无可奈何,不过一直拒绝承认日本这种做法的合法性。 日本对华侵渔始于日俄战争之后。当时,旅大被转租给日本,日本渔轮随之纷纷开入租借地附近水域。日本渔人不仅在旅大租借地水域内捕鱼,而且逐渐侵渔于界外,旅大成为了日本在中国东北沿海侵渔基地。例如,日本人阿部野利恭、本间锭吉等与华人高景贤等勾结,设立远洋渔业团。该渔业团属于关东州水产组合监督下所组织的特别团体。该渔业团成立后,到处张贴告示,“声言收取黄海、渤海、山东沿海一带渔利”。1907年,该渔业团强行勒令渔户领旗,按船收捐,这遭到了清朝地方官员的反对。时任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以“其蔑视中国领海主权”,函请外务部“严诘日使,商饬禁阻”。袁世凯指出:“渔业关我国海权,非原约准行之事,则日人于旅大界内设立关东洲水产组合,已非我国所能明认,况越旅大定界以外而为散旗收捐之举,又况所出告示,更欲包举渤海、黄海以及奉天、山东沿海一带括收渔利,其蔑视我国领海主权,不特远出条约范围,且尤为大悖公法”[1]6429。盛京将军赵尔巽亦致电外务部,称:“日本远洋渔业团先曾声言收取黄海、渤海、山东沿海一带渔利,显系侵我海权”,渔业团派兵协迫恃强收税,“显违公法约章”,“若不赶为饬禁,不特有损渔利,且恐激成事变,尤与海权有碍。”赵尔巽一面饬令渔业公司派兵严守,并继续与日领交涉,一面请外务部严切照会驻京日使,即行电致关东都督禁阻日人越界收取渔利[2]26。奉天渔业公司采取严厉措施,如“奉天渔业局在盖平县属海口鲅鱼圈地方拿获勒索渔捐人犯,该犯系受雇于日人,为之插旗硬收税款者。”日本领事要求放人,遭到东三省总督锡良的驳斥。锡良要求山海关道将该犯押至营口厅惩办,同时要求交涉司照会日本领事,惩办该案主犯日人市原源次郎[3]17。 由于遭到奉天渔业公司的阻止,远洋渔业团派人到该公司抗议。高景贤与本间锭吉持枪到盖平渔业局行凶,奉天渔业公司总办黄家杰迫于自卫,将高景贤杀死,这引起日本抗议,中日双方由此进行了一场交涉,这就是所谓“盖平渔业案”。随后,日轮又前往熊岳城捕鱼,企图建立新的侵渔基地,引起中国渔民的反对,双方发生争斗。这就是“熊岳城渔业案”。该案发生后,中方对日轮到这一带侵渔表示抗议。但日人声称,日本渔人是在海岸十英里以外捕鱼,不在中国领海内,由此引起双方关于领海问题的交涉。“自熊岳城渔业问题起,日本以无理由之可据,遂牵入海权问题,怂恿各国,冀与我抗。”[4]43-44 除直接侵渔外,日本还故意扰害中国东北渔业发展,目的是为侵渔制造条件。这也引起了东北地方政府的注意。当时《外交报》报道:“奉省沿海捕渔[鱼]之所,岁必有日本兵轮违背约章,攔入骚扰,于我渔业大受损害,鱼税尽归无著。渔业公司因特禀请劝业道咨行交涉司,请先照会日本领事,本年渔汛将届,务须禁阻兵轮入我渔界,致使渔户失其生计,以免酿成交涉。”[5]17 除非法侵夺东北沿海渔利外,日本渔轮还侵入到渤海湾山东沿海一带。旅大租借地处于渤海湾入口处北端,与南端山东登州府相对。这种地理位置为侵渔提供了便利。日本人不仅侵夺旅大附近渤海湾北部沿海渔业资源,而且对渤海湾南部山东沿海一带渔业资源也产生觊觎之心。日人对环渤海湾一带渔业资源垂涎不已。“日本自得继承租借旅大以来,久窥伺我渤海之渔业,时有私捕渔船出没其间,以夺我沿海人民之生计,而损我国家之主权。”[6]2为了获得渤海湾一带捕鱼权利,日本企图与清政府订立所谓的中韩通渔章程,要求中国以直隶、奉天、山东沿海与韩国平安、京畿等道一带互换通渔,实则是企图允许日本渔轮到中国环渤海湾一带合法捕鱼。这遭到了东三省、山东、直隶等省督抚的反对。署理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杨士骧明确指出互换损害主权,“查直隶沿海口岸均在渤海湾以内,直隶渔船亦只能近在渤海捕鱼,其能远出黄海前往韩国之平安、京畿等道捕鱼者盖鲜。是我之渔船既不能往彼处捕鱼,岂可许彼之渔船来渤海张网?是互换数处捕鱼一节,毫无益处于直隶渔民,徒有大损于国家海权。此时似宜各守各界,以保海权,较为妥善。”[7]24当外务部要求再度考虑时,杨士骧饬令渔业公司孙多森、津海关道蔡某会同筹议。他们的意见是,“山东渔业公司开办未久,规模粗具,遽议互换,窒碍殊多,自以缓办为是。直省渔业亦未发达,情形相似,应仍前议从缓。既保我国主权,并顾全小民生计。”[8]24在地方官吏的反对下,外务部拒绝了日方的要求。日方订约不成,遂照会清政府,宣称将禁止中方渔船前往靠近朝鲜一边的海域捕鱼。“宣统元年三月十八日,经照称,订结清韩渔业条约一事,迭经照会贵国政府,未蒙见复。现值鱼汛期已近,贵国渔船陆续前往韩国沿海捕鱼者与例年无异,统监府为韩国渔业法施行未久,务欲善为劝谕,使之归航。惟本月底渔期愈迫,必有多数渔船前来,恐滋事端,请饬贵国地方官务宜设法预防为望等因。”这亦遭到中方的拒绝。“查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十一等日中国驻韩使臣与韩外部声明,彼此照会,中韩两国人民彼此贸易工作均获同沾利益,与各有约国之人民毫无轩轾等语。是中国渔船前往韩国海界捕鱼,藉以贸易,韩国本应照约优待,俾获同沾利益,与各有约之国人民无异。中国渔船前往韩国沿海各处捕鱼,相安已久,无须劝令归航。无论其将来能不能滋生事端,即或滋生事端,尽可照中韩条约第五款,由中国领事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现有韩国新订之渔业法自难用以范围中国人民,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9]102日本以所谓互换为条件,希望获得日本渔民在渤海湾内合法捕鱼权的企图没有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对于日方单方面排斥中国渔船在靠近朝鲜一边的黄海海域捕鱼权亦未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