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北京政府之遣送德侨与对英交涉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兵兵,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北京政府宽待在华德侨,引起协约国方面的不满。大战结束后,英国为彻底扫除德国在华势力,力促北京政府遣送全部德侨。北京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和实际需要,计划对部分德侨免予遣送,遭到英国外交官员的阻挠和在华英侨的反对。北京政府遣送德侨的具体工作也一再受到英方的干预。但由于中国朝野人士的帮助以及巴黎和会后遣送计划的变更,大量德侨最终得以留在中国,这对战后中德关系乃至整个东亚国际关系格局都具有深远影响。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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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5)03-0114-13

       1914年7月底至8月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北京政府于1917年8月对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加入协约国集团。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北京政府曾于1919年初大规模遣送德、奥两国侨民回国。①由于原奥匈帝国在华侨民人数甚少,故遣送之敌侨绝大多数为德人。中国作为战胜国,本应有自主处置敌侨之权,但北京政府遣送敌侨的决策和执行过程都受到其他协约国的胁迫与干涉。其中,英国在华外交官员和侨民社群扮演了异常积极的角色,试图尽可能地将德国势力逐出中国,由此引发了中英之间的频繁交涉。

       北京政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遣送敌侨是近代中国破天荒之举,涉及民初外交、内政、经济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影响十分深远。学界关于同时期中外关系的研究多聚焦于巴黎和会,对于这一事件,迄今未见系统、深入的探讨。②本文考察北京政府遣送敌侨的决策和施行经过,特别关注中、英之间关于德侨问题的交涉情形。遣送敌侨是战争的结果与延伸,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和举措,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中国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关系以及战后初期中国外交的认识。其间,中国朝野与英侨和德侨的互动,也反映出德侨在民初中国的地位和英、德两国侨民之间的关系。

       一 战时北京政府对德侨之处置与协约国的不满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北京政府随即宣布采取中立政策,以免卷入大战。此后,为防止日本乘机夺取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也为能在战后和会上维护主权并提高国际地位,北京政府曾两度试图参战,但因无法获得主要协约国的一致支持,皆未成功。③1917年1月31日,德国宣布在指定海域内实施无限制潜艇袭击政策。原为中立国的美国于2月3日宣布与德国断绝外交关系,北京政府追随其后,于3月14日宣布对德断交。德政府请荷兰代为照料德国在华利益,北京政府则请丹麦代为照料中国在德国之利益。8月14日,北京政府正式对德、奥宣战。

       对德绝交后,北京政府即着手处理德国在华利益和侨民问题。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先后进入中国攫夺利益,德国虽抵达较晚,却发展迅猛。在与其他列强共享各种特权的同时,至19世纪末,德国在华之经济权益在很多方面已仅次于英国。④20世纪初,德人在华商业机构和投资规模继续稳步增长,涉及铁路、矿产、金融、航运、通讯、电气、公共事业等众多领域。⑤据统计,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1914年,德国在华投资总额共计2.636亿美元,洋行273家,侨民3000人左右。⑥在华德侨中,除从事经商和其他社会事业者外,还有不少受雇于中国政府机关。时人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华各机关服务的德籍人士有将校1人,海关职员202人,文官及普通技师约80人,税吏11人。大战第二年,德人在华投资总额和洋行数量皆明显下降,但侨民人数反增至3700多人。⑦

       北京政府首先对德国在华的各项特殊权益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撤废德国驻兵权、收回天津和汉口德租界、暂停向德国拨付庚子赔款等。⑧因德人离境而无人看管或不能看管之德国国有、公有财产,由各地政府派员看守或封存。⑨此外,北京政府还强行收回德人对津浦铁路北段的管理权,并没收了中国港口停泊之德国军舰和商船。⑩对于德国政府派驻中国的官方人士,北京政府也有强制性规定。德国公使和领事被令限期出境,驻华德国官兵(包括使馆卫队)被解除武装,或准予出境或交由地方政府监视。

       与此同时,对于普通德侨,北京政府则按照国际惯例,基本上采取宽大的保护性政策。德侨可自主决定去留,自愿离境者经政府批准并发给护照,由军警照指定路线护送出境;(11)留在中国境内的德侨向地方官厅登记后,“得于原有住所继续居住,并得从事于平和适当之职业,及受身体财产之保护”,而且经批准后,仍可在中国境内旅行或移居。但对于不按规定登记甚至在华进行违法或不利于中国活动的德侨,政府可令其出境或限制其行动自由。(12)对于申请入境之德国人士,政府一般仍不拒绝。(13)在中国政府及各界服务之德侨,倘若与公共安全无关,仍可继续服务,但于必要时可将其解职。所有中国兵工厂、军校及铁路所聘德人皆被辞退,一些在中国海关、矿山和邮政等机构任高级职务的德人也被停职,但仍可在境内居住,并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14)

       1917年8月北京政府对德宣战后,并未改变对待德侨之基本方针。按照内务部所颁《处置敌国人民条规》,在华德侨经登记核准后,可在原居住地继续居住,其身体、生命和私人财产仍受保护;只有在保护不便之处或必要时,地方官员可令德侨移居至指定地点或令其出境;德侨仍可在华从事和平正当之事业,唯禁止旅行游历。(15)虽然在中国政府部门服务之德侨均被解职或停职,但服务于教育界者,如与德政府之军务完全无关,可按原定契约继续留任。(16)对于一些生计艰难又暂时无法出境的德侨,北京政府还给予了人道主义救济。(17)由于北京政府的温和政策,中德宣战后,绝大多数德侨选择了留在中国。

       北京政府自称,其处置德侨办法是依据战时国际公法并参照日本对德宣战后之措施而制定的,并表示在保护德侨的同时,将严密监视其举动。(18)但实际上,战时北京政府对德侨的管理十分松懈。例如,很多德侨并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登记,政府察知后一般并不严厉处罚。(19)一些德侨仍获准在中国境内旅行或移居。(20)宣战后近一年时间内,全国仅上海一地设立了专门的敌侨收容所,且只收容了60余名德、奥侨民。(21)此外,个别地方可能曾对德侨进行集中安置和管理,但人数也非常有限。(22)各地官员亦未采取强硬的措施,禁止德侨在华从事亲德宣传及其他政治活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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