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及其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英)罗杰·克瑞斯普(Roger Crisp,1961- ),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暨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古希腊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讨论同情或怜悯这种情感及其相应的德性,可首先把同情这种情感置于道德概念图景中,经由批判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即由玛莎·纳斯鲍姆发展出的一种亚里士多德版本的观点,转而支持同情作为情感的非认知性概念。由此可以勾勒出另一种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解释。同情之德性与其他德性的关系由此得以展开,同时也播下了同情之实践意义的怀疑种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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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5)04-0059-10

       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5.04.007

       同情(compassion)在情感(feeling)或情绪(emotion)①中的不寻常之处在于,这同一英文单词既用于情感或情绪,又用于相应的德性(相比较害怕/勇气[fear/courage]、愤怒/和气[anger/even temper]、快乐/节制[pleasure/temperance而言)。这或许是因为人们倾向于认为感到同情总是或几乎总是值得赞赏的。本文的目的之一是表明这种倾向的误导性,但首要目的在于考量这一情感或情绪本身的本质。

       首先,让我试着把同情置于相邻的道德概念图景中。同情(compassion)与可怜(pity)、感同身受(empathy)和同情(sympathy)的关系如何?我简短提下亚里士多德关于同情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eleos的传统翻译是pity,不过,我跟随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②不取这一术语,部分是因为其屈尊或轻蔑的现代涵义。可怜现在也经常被认为是肤浅的和动机上无效的。一个人对乞丐感到难过,却忽视他们,这更应该说是感到可怜(feel pity);然而,一个人停下来去帮助他们却是感到同情(feel compassion)。斯蒂芬·夏皮罗(Stephen Shaprio)论残疾人公民权利的书《不要可怜》(No Pity)完全不能叫做“不要同情”(No Compassion)。[1](p.2)“感同身受”(empathy)的用法有时大略等同于“同情”(compassion or sympathy)。但是,我们应该再次留意纳斯鲍姆的有益规定,感同身受在于对他人经验的任何种类的想象的重构,而无关乎任何诸如它是好的、坏的或中性的评价。通常,感同身受的重构会涉及同情,但是,就我的理解,同情不一定需要感同身受,因为同情可以在他人的痛苦和悲伤出现时取得纯粹痛苦和悲伤的原始形式,而无需任何想象的重构(就像在婴儿的例子中)。sympathy和compassion的共同结构使得我们认为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存在一种微弱意义的同情(比如:“我赞同[sympathy]你的目标,但是……”);但是,如果就我们对他人苦境真正感到悲伤而言——正如18世纪哲学作品中经常谈及的那样——那么,sympathy与compassion就是一回事。然而,我们确实需要为这种情形留有概念空间,即我们消极反应,没有任何的感到悲伤。例如,想想亚当·斯密有关中国地震的例子,这是纳斯鲍姆自己[2](pp.360-361)讨论过的。1556年的中国大地震造成了830,000人的死亡,超过了任何地震的历史记录。彼时中国人经历的伤痛我断定非常糟糕,但是,一如斯密所言,做此判断并未导致我有“真实的心神不安”。类似地,人们经常为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Oxfam)定期捐款,但对他人的遭遇没有任何地感到悲伤,仅仅是认为这样做是好事。我称之为慈善之事。

       迄今为止,对同情最有影响力的解释是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提出的。近来持续不断地对同情的考察,以一种修正的形式为此解释辩护的是纳斯鲍姆,首要的是她的《思想的剧变》(Upheavals of Thought)。[2]纳斯鲍姆的讨论含有许多洞见,但有几个亚里士多德立场的主要成分是有问题的,因为她总体上反对亚里士多德解释中的非认知性因素,而赞成斯多葛派有关情感的认知主义观点。她同样未能认识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德性之本质的总体解释,潜在地服务于一种更为综合与平衡的有关同情作为德性的观点。现在,在更为总体上反思情感在规范伦理学和知识论中的作用的结论之前,让我尝试为这些主张辩护。

       亚里士多德对同情(eleos/compassion)的定义如下:

       同情是对明显的坏事(evil)③的一种伤痛,这种坏事具有毁灭性或令人痛苦,它发生在一个不该遭受(doesn't deserve)的人身上,并且,人们会料想它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或与己相近的某人身上,当它来临时。[3](PP.1385b13-16)④

       此刻,我只要你们注意在此提到的包含在同情中的痛苦或悲伤。稍后对此会有详论。纳斯鲍姆[2](p.306)在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发现了同情的三个“认知性必要条件”:(一)严重性条件:坏事(evil)⑤必须被认为是重要的而非琐屑的。(二)应得条件:坏事必须被认为是不该遭受的。⑥(三)类似可能性条件:坏事必须是这样的事情,即正在感受同情的人可能认为这种事情会降临自身或与己亲近的某人身上。纳斯鲍姆接受前两个必要条件,但以其自己的另一个条件替换了“类似可能性条件”。我会拒绝所有四个条件。

       首先,关于严重性条件。⑦纳斯鲍姆说,“我们不会”“可怜某人,他丢失了一件琐屑的物件,比如一只牙刷或一个纸夹,甚或是一件容易被替换的重要物件”。[2](p.307)然而,她继续引用了一份坎迪斯·卡拉克(Candace Clark)[4]在现代美国诉诸同情的研究中的调查对象谈及的“苦境”清单。[在此清单中]⑧除了贫困、疾病和萧条外,我们发现还有“车子麻烦、房屋麻烦(如漏水的屋顶)”和“不舒服(如……交通拥堵)”等。现在,可能是,人们不应该习惯性对他人感到同情,当他们遭遇挫折,而这些挫折与贫困、疾病和萧条相比似乎不过是琐碎的。但是,他们应该还是不该同情不是此时要讨论的议题。⑨

       同情是一种类似害怕或愤怒的情感或情绪,没有先天理由要求某个突然中断的临界点。针对他人的不幸,同情被感觉到,如果他们的不幸较小,那么,默认假定一定是同情感也将较小或微弱。请考虑下两个例子。其一,你从自行车上跌倒,你的腿被一辆路过的车压碎,你在创痛中。其二,你的指尖被订书机夹到,你有轻微的痛苦。为什么我们必须假定我对你在两个例子中的遭受所感到的伤痛形式反映了种类的不同而非只是程度的不同?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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