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155-006 随着国际学界对黑格尔思想研究由观念论研究向实在论研究的转型,西方学界兴起了一股抹杀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思潮,他们剥离黑格尔的客观观念论色彩,强调黑格尔哲学的实在性,进而使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等同,并认为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如,Robert Fine认为“马克思的错误是没有看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致的,马克思的思想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我的主张是把马克思和黑格尔当作一个整体,而不是观念论和唯物论的对立”[1];Allen wood也指出“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为人类历史就是人类活动的历史”[2]。 其中,最为激进的代表无疑是伊恩·弗雷泽教授,他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关系问题领域颇有建树,组织和主持了英美学界一些重要学者在1997年3月召开了题为“黑格尔—马克思的关系问题”会议,并主编了论文集《黑格尔—马克思的关系》,出版专著《黑格尔、马克思和“需要”概念》等。他关于黑格尔和马克思关系问题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论文《同一类型:黑格尔、马克思、辩证法和形式》中。 弗雷泽的核心命题就是Ⅲ.“在辩证法问题上,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其两个支撑性命题是:Ⅰ.“黑格尔的范畴充斥着实在性”[3]92;Ⅱ.“范畴通过意志的活动成为现实”[3]102。从弗雷泽的命题序列看(Ⅰ∧Ⅱ→Ⅲ),他的独创性在于采用了一条与国内学界以马克思的“颠倒说”为研究视角不同的致思进路,即用重新定位黑格尔思想来重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思想关系。因此,反思弗雷泽理路的难度也就在于必须对黑格尔著作(包括书信)进行深入的文本细读。 一、黑格尔的范畴推演是现实的还是观念的? 黑格尔的思想(特别是范畴思想)一直被理解为是和马克思的唯物论相反的唯心论。Tony Smith认为,“黑格尔的理论作为真正的唯心论从来没有走出过‘理念’的范围”[4]。Paul Mattick也断言,黑格尔关注“连续的、有规律的理念的神秘联结……范畴的自我发展”,然而马克思致力于“用‘真实的个体’解释范畴的发展,个人的活动构成了社会历史”。[5] 费雷泽对以上观点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和康德的观点不同,“黑格尔理解普遍和特殊不是以分离的方式,而是以矛盾中的统一的方式。他希望通过理解现实中的范畴(不只是抽象的)的辩证关系,来理解理论和实践的统一”[3]88。具体而言,在康德那里,理性和知性是分开的,如果理性发生“僭越”,就会出现“二律背反”。康德的目标就是为理性划清界限,避免错误。在《小逻辑》的“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19—38)中,黑格尔认为,康德的问题在于没有意识到知性的肯定方面已经蕴含着对立面的存在,知性和理性本来就是统一的,在“辩证阶段”会过渡到对立面。“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的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6]181费雷泽指出,辩证法阶段超越知性阶段进入思辨阶段的关键在于,“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否定”[6]182,也就是说,辩证法的范畴推演其实是某种具体的、现实的东西,范畴本身就是实在的。 费雷泽的高明之处是从逻辑学范畴推演的文本细读(“真实的三个环节”)以及与康德思想的比较来证明黑格尔范畴推演的实在性,从而瓦解了把范畴推演仅仅作为“自我意识”的流行的观点。事实上,在费雷泽的构建逻辑中,“辩证的或否定的”环节过渡到了“事物本身的存在”,是辩证法具有实在性的关键。所以,“否定”概念的意义是检验费雷泽观点的关键。并且,在康德的著作中“否定”也是一个重要概念,因此,对比康德和黑格尔关于“否定”概念的含义是理解黑格尔思想特质的通道。 康德的《将负值概念引入世俗智慧的尝试》提到了两种否定:一种“否定是一种实际对立的结果,那么我想把它称之为黜夺”;另一种是阙失,“后者不要求任何肯定性理由,而只要求肯定性理由的阙失”[7],即逻辑上的不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保留了否定在逻辑意义上的含义(第二种),并且把否定“实在”的含义解释为对“最高实在的限制”(第一种),即否定“只不过是对一个更大的、并最终是对那个最高的实在性的一些限制,因而它们预设了这种实在性”[8]403-404,但是康德明确表示作为限制的否定“不意味着一种现实的对象与其他事物的客观的关系”[8]404,只表示物自体之外的“理念对诸概念的关系”。但是,黑格尔的“否定”表示“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否定超越了物自体,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6]1774。显然,费雷泽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在坚持康德的知性范畴和对象世界分离的同时,也反对范畴推演和“形而上学的我”(不是先验的我)相分离的倾向。黑格尔在1811年10月10日给Niethammer的信中写道:“康德和亚里士多德的正确之处在于指出逻辑学不是以经验心理学为基础,经验心理学对于逻辑的主动性怀着很深的偏见。……知性的一个功能是‘我思’。”[9]也就是说,范畴和“我思”是一致的,没有范畴,我就不能从感觉材料中抽象出范畴。具体而言,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把“我思”作为“精神”或“意识”展开了的三重逻辑:1)普遍性的“我”,这相当于笛卡尔的“我思”,剥离了身体和经验方面的内容;2)特殊性的“我”,是具有身体和经验内容的我;3)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的我,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同一。不但如此,“我的结构”和范畴的推理结构是同一的①。我的结构映射入范畴的结构,成为范畴推演的一个动因,正如贺麟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指出的那样,“重要的意识的经历和历史是有规律的、与逻辑的东西统一的”[10]17。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的“我思”实际上是“精神”的一种形式。因此,范畴的实在性只是“精神”外化的一种结果,所以查尔斯·泰勒称之为“上升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