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5)04-0124-09 我同张立达先生曾就实践本体论问题发生过一场争论[1][2]。前不久,张又发表《实践本体论再反思——再答何中华先生》[3]一文(以下简称“再反思”),对我的反驳提出新辩护并对拙见做进一步质疑。由于事关哲学的“元问题”和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预设,我觉得仍有必要做出再回应,以利问题的澄清和深化。 一、本体论原初范畴何以拒绝追问 本体论意义上的“一”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究竟源自何处?在我看来,问本体论为什么非要追求“一”不可,就像问物理学为什么非要研究物理事实一样荒谬,因为它是一个假问题。按黑格尔的说法,“哲学的历史就是发现关于‘绝对’的思想的历史。绝对就是哲学研究的对象。”[4]10因此,“哲学必须以无条件的东西为出发点”[5]41。作为哲学内核的本体论,它所先行预设的初始范畴,其惟一特性就是绝对性,而绝对之物也只能是惟一性的。正因此,所谓的绝对也就是“一”。这也正是本体论的原初范畴何以拒绝追问的原因所在。总之,本体范畴的绝对性,本然地决定了它的惟一性;由此决定了在本体论的建构中,原初词只能是单数且大写的,而不能是复数的。 其实,“再反思”也不能否认“追求‘一’,确实是本体论传统的本质特征”;但又继而质疑道:“人们不得不追问的是:为什么非这样不可?”在它看来,“如果不做这样的追问,那么哲学就会变成一种类似宗教信仰的东西”。其实,不需要和不能够追问,这是由本体范畴的逻辑自明性决定的,与宗教信仰毫无关系。“再反思”拒绝承认自己陷入怀疑论,但在一个既不能追问也不该追问的地方加以设问,这不是怀疑论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再反思”对于本体论何以必须追求“一”所给出的解释,其根本症结就在于它混淆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差别。例如,“再反思”认为:“‘一’显然不是最初直观到的事实,感性事物只能是杂多,而获得了自我意识(本质上是对自己意识的意识)的人感受到了杂多的异己之物对自身的否定,就不得不把自己作为‘一’规定、保存下来。”这一说法未曾澄清认识论的“一”同本体论的“一”之间不可忽略的差别。作为人的认识之可能的条件,“一”不过是属于康德意义上的主体的自我同一性范畴,它同作为本体论前提的那个大写的“一”没有关系。在认识论意义上,正如苏格拉底所言,“他物与我相遇合,物既非故物、我亦非故我,所起的作用迥异,我亦迥然成为另一知觉者。”[6]48因此,倘若离开了主体的自我同一性,认识的发生就是不可能的。 本体论意义上的“一”当然不是所谓的“纯‘一’”,而是内蕴其矛盾可能性的“一”。不然,本体就不可能是主体,从而不可能实现自我展开,成为“活的”、有生命的规定。当年黑格尔不满意于斯宾诺莎“实体”说的地方,正是在这里。这个大写的“一”或曰“太一”的自我扬弃和自我完成,在马克思那里是通过诉诸实践及其所建构的历史本身来实现的。正因此,马克思才能够真正摆脱思辨哲学的局限性。本体论的原初范畴所具有的绝对性,使其成为自明的规定,它既不需要论证,也不能够进一步被追问。倘若本体论原初范畴的绝对性本身变成可怀疑的,就会出现“再反思”提出的所谓“对象化本体论”之类的错误想象。“再反思”认为人们把所谓“对象化”理解成“对象性”是一种“误解”。但按照“再反思”的表述,“所谓对象化,意味着圆融的一体性或主体的目的性一开始并不存在,没有先验必然的存在方式和本质的人只能通过原本异己的对象来确证自己之所是……”云云,不是指对象性又是什么?而且是作为原初规定的对象性。既然如此,这种所谓的“对象化本体论”就不可避免地固有其致命的缺陷:第一,在原初词的意义上就预设了一个二分模式,从而在逻辑上注定是无法归一的,因此不能实现一元论初衷,不具有逻辑完备性。既然“圆融的一体性”“一开始并不存在”,那么在结束时也就不可能达到。二分框架仅仅作为结果才是正当的,但它不能作为前提先行地有效。第二,这种“对象化本体论”方案带有明显的外在性。所谓“人”借助于“原本异己的对象”来确证自己之所是,意味着人的存在依赖于本然异己的对象之规定。这就事先从逻辑上解构掉了那个原本作为原初词的“一”的绝对性质,从而使得“对象化”作为本体论承诺的资格。在这里,“对象化本体论”的外在性便露出了“马脚”!由此可见,“对象化”作为本体论预设并不具有自身的合法性。 “再反思”主张的“对象化本体论”,据说“是从矛盾性的角度来理解存在,不仅要在本体论层面证明矛盾,而且要证明矛盾的绝对性、不可扬弃性”。所谓“矛盾的绝对性、不可扬弃性”,只有在黑格尔所谓恶无限的意义上才成立。坚持这一立场,乃是基于对真正的无限性的误解。在黑格尔看来,知性意义上的无限即“坏的或否定的无限”,它“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有限事物的否定,而有限事物仍然重复发生,还是没有被扬弃”[4]206。因为“当有限与无限两者互相对立时,这本应认作代表全体的无限,仅表现为偏于一面,被有限所限制着的一面。但被限制的无限仍不过只是一有限之物而已”[4]97。这样一来,又何以能够过渡到真正的无限呢?“矛盾的绝对性、不可扬弃性”问题,只有在此意义上才会被提出来。实践本体论超越了知性意义上的无限性的束缚,在真正的无限性角度谈论矛盾及其扬弃,从而能够把人的历史存在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作为哲学的完成。在知性无限性的意义上,矛盾的确是不可扬弃的,因为解决了某个具体的矛盾,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只能表征为“无穷进展”;但在真正的无限性的意义上,矛盾又是可以而且是必须被扬弃的,不然,本体论建构就无法通过自我展开而获得最后的完成。马克思当然谈到了“对象化”,特别是在他的“巴黎手稿”中。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哲学语境中,对象化只是被历史地建构起来的规定,它并不具有终极的原初性质。因此,作为一种“所与”(given)的结果,对象化只能属于历史的规定,从而决定了它本身不能充当先于历史的逻辑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