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批判”新解 何谓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自其出现开始到现在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不论是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还是在非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不论是在文化和文学研究中,还是在政治思想研究中,意识形态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意识形态之所以在当代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本原因在于,人是意识的存在物,人的行为具有动机和意愿的性质,因而,观念和思想是人行动的条件。同时,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无法摆脱历史的肉身和制度的限制。事实上,意识形态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观念或思想,而是那些既是人类生活的构成条件又是社会权力中介的观念和思想。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在诸多解释中,威廉斯所指出的三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定义颇具代表性,我们不妨将其作为讨论的路标。威廉斯认为,意识形态可以指一定阶级或集团所特有的信仰体系,也可以指由错误观念或错误意识构成的幻觉性的信仰体系,还可以指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意义和观念的生产过程。①这三种意识形态概念可以分别指向意识形态起作用的三个领域,即政治领域、人类的认知领域和自我认同领域。 在政治层面上,意识形态的核心问题是它与权力之间的相关问题。韦伯曾指出,在每一个统治结构中,那些由于历史偶然性或暴力而获得特权的人从来不会满足于拥有权力,相反,他们还“希望看到自己的特权地位有所改变,把纯粹的事实的权力关系转变为应得的权利体系,并希望看到自己因此而受到尊敬”。②布迪厄将其视为“社会炼金术”,因为它通过自己的操作已经实现了事实性权力向“应当的权力”的华丽转向。不得不说,把意识形态视为社会秩序或权力关系的合法化机制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研究路向。然而,约翰·汤普逊认为,意识形态问题研究既不是单纯地研究权力问题,也不是简单地研究符号和意义的问题,“研究意识形态就是研究含义(或意指)以哪些方式被用于维持统治关系”。③吉登斯认为,“考察意识形态就是要识别将意义同合法性联系起来以巩固统治者的利益的最基本的结构要素”。④在政治实践层面中,意识形态或者通过布迪厄意义上的“社会区分”,或者通过制造跨阶级的共识来掩盖社会不平等和等级秩序。 从意识形态概念的第二种含义,即把意识形态指认为一种虚假意识构成的幻觉性的信仰体系来看,其重视的是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论批判意义。在《致梅林的信》中恩格斯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⑤一般认为,把意识形态定义为“虚假意识”强调的是意识形态在认知上的否定意义,应该通过客观性知识的发展来超越。但是,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意识形态的政治实践层面和认识论层面并没有截然分开。我们知道,马克思既认为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又把它视为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识。在他看来,意识形态不是指纯个人的任意幻想或胡言乱语,而是指特定社会中由阶级地位或社会结构所产生的社会必要幻想,虽然意识形态在内容上与科学的认识相反,但它产生的原因却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⑥因此,一旦我们深入到虚假意识形态产生的客观根源,我们就必然越过对意识形态的认识论批判,进入到对意识形态合法化的政治批判。 与前两种意识形态概念不同的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意义和观念生产的一般过程具有多重内涵,它既指意识形态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可以指意识形态在肉体的塑造和自我形成中的作用。无论意识形态是朝日常生活批判方向发展,还是朝主体批判方向发展,它都超出了前两种意识形态定义。吉登斯在谈到意识形态理论重视日常生活和符号意指活动的原因时说:“传统处理意识形态的方式过分夸大了命题形式的信仰诉求作为意识形态一部分所具有的重要性。”⑦“日常生活中的‘秩序’和‘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工人的生活常规,可能被认为是当代社会中内涵最丰富的意识形态特征。”⑧詹姆逊在谈到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机器理论的意义时说,意识形态首要和最主要的是制度,随后才是它对意识的影响。最为直白地表达意识形态研究中日常生活重要性的瑟伯恩说道:“当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最好通过大城市街道上的声音和符号的吵吵嚷嚷的声音,而不是与孤独的读者交流,教师或电视主持人面对安静的观众讲话来认识。”⑨从这些论述来看,强调意识形态是观念和意义的生产过程,不仅是突破意识形态概念传统定义的需要,也是认识意识形态在主体生产中作用的必然。正如阿尔都塞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把个体转变为主体,主体不是通过观念和思想的灌输生产出来的,而是通过意识形态机器的质询实践塑造和建构的。在这里,主体生产的意识形态与合法化的意识形态已经交叉在一起,正如福柯所强调的,现代社会的统治不是建立在国家的主权之上,而是建立在社会的治理权之上,对肉体的塑造和人口的管理已经成了权力合法化的手段。因此,自我的生产也就是社会秩序的生产。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人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批判可谓纷繁复杂。与一些学者在意识形态研究中采取排他性的立场不同,笔者认为,在意识形态研究中容纳和借鉴不同的研究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不能迷失于对意识形态现象或形式的外在描述和类型分析之中,而失去对它的本质和普遍特征的把握。今天,我们在把由社会原因所产生的虚假意识视为意识形态的同时,又接受了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机器概念;在意识形态研究中既涉及权力问题,又涉及自我问题。为什么这些对象各异的研究可以分享“意识形态理论”或“意识形态批判”的概念呢?这是因为各种意识形态除了具体的、不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所有的意识形态都是把历史地形成的事物非历史化和自然化,不论我们讨论的是观念与思想,还是制度和行为,抑或是自我与主体,它们都可以被意识形态化,而意识形态化又都体现为对历史形成的事物及其关系的非历史化和自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