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作 者:
成卉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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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困扰,但是其中的规定比较复杂。为了让税务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运用中应注意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该项税收优惠适用的大陆的居民企业,包括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及境内注册的企业,但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执行时注意对外投资的企业条件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内地的,参照税法对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不在内地,但在内地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内地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内地所得的,参照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116号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投资中既有非货币性资产又有货币性资产,建议分开核算,从而适用本规定。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不超过5年:含5年,实务操作也可以3、4年,只对最高年限(5年)做了限制,未对最低年限限制,也可以是2年、1年。

      2.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注意:(1)要评估。(2)公允价值。(3)是减去计税基础,非账面减值。(4)减去计税基础:应该含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税。

      何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协议生效,二是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就是工商变更登记。注意:未必要完成资产实际交割,这跟《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91号)不一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跟“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的关系为:首先,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了,就开始算“5年期限”;其次,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在年中时,该年也算“5年期限”内。比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2014年1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2015年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就不算“5年期限”之内,2015年才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如何调整。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的税务处理。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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