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收益:从列报走向应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有红,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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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收益被认为能够克服传统净收益报告模式透明度不高、业绩信息不全面的缺陷,更有助于实现会计目标。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纷纷出台报告综合收益的规定。我国从2009年开始要求报告综合收益,并于2014年从准则层面规定了综合收益的内容和列报方式。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其在决策、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价中的运用,但目前综合收益信息的运用程度仍十分低,远没有达到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水平。

      一、综合收益与净收益的联系及区别

      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第32条规定:“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企业某一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来源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企业在该时期赚取的净收益,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数额;二是已确认但尚未实现的收益,如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三是所有者追加投资或撤回投资;四是向所有者分红派息。前两项之和构成准则所定义的综合收益,而第三、四项之和则是准则所称的“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美国财务准则委员会(FASB)早在1985年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要素》中将综合收益作为十个会计要素之一,并于1997年颁布《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FAS130),要求企业报告综合收益。FAS130明确指出:报告综合收益是为报表使用者“在评价企业经营活动、预测及控制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时提供帮助。”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所以要求企业报告综合收益并“将净收益作为综合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披露”(FAS130第13段),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综合收益更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与风险控制需求

      权益价值表示为权益当前的账面价值加上未来收益的现值,决策以权益估值为基础,而权益估值又以未来收益的预测为前提。会计决策有用目标关注的是收益的预测价值和企业价值相关性。从预测的角度看,当期收益是已实现的前期预测收益加上预测误差。准则设计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本期报告收益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能力。与净利润相比,综合收益包含了本期确认但在未来实现的收益信息,以综合收益为报告基础,能够降低预测误差、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因而建立在综合收益基础之上的预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股票估值,以综合收益为基础的市盈率对股价的合理性能够做出更精确的解释。盈利能力实际上是企业为投资者创造财富的能力,综合收益数字能使报表使用者在进行盈利预测时考虑影响所有者财富的所有因素,综合判断所有资源的盈利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决策需求。

      从财务角度看,企业的风险实质上是未来现金流风险,风险管理则是对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管理。收益对现金流的影响不局限于已确认并已实现的净收益,还包含已确认但当前尚未实现的收益。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但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项目虽不会对目前的现金流产生直接影响,但会对未来现金流产生影响。因此,综合收益预测未来现金流的准确性优于净收益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从而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对未来现金流的控制。

      2.综合收益信息有助于对管理层的业绩评价

      作为业绩评价的收益需要具备客观性和全面性。收益信息的客观性会随业绩可操纵性的上升而下降,而以综合收益为基础的业绩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程度会高于净收益,综合收益信息中所包含的未实现盈余有利于反映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并减少管理层的操纵,有助于管理层重视所有影响股东利益的经济活动。基于净收益指标基础上的业绩评价与激励模式,可以通过净收益项目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之间的转化达到调节净收益的目的,而以综合收益为基础的业绩评价能够有效抑制通过金融工具重分类和已持有金融工具的买卖等活动进行应计盈余操纵和真实盈余操纵,从而大大缩减利润操纵空间。同时,收益的全面性要求收益指标包含构成收益的所有因素,综合收益很好地满足了这一要求。另外,综合收益中包含着目前尚未实现、将来能否实现存在一定风险的收益(即其他综合收益),所以报告综合收益能够促使管理层关注收益的质量和收益的可持续性。可见,以综合收益为基础的业绩评价与激励能够有效抑制管理层追逐短期利益行为,使其能够关注企业长远发展、关注所有影响所有者财富的因素。

      二、综合收益列报的变化

      综合收益中的净收益始终是在利润表中列报的,因此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取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从会计技术角度看,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报;二是作为收益项目列报。FAS130对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的列报做了选择性规定,报表提供者可以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调整项目在所有者权益表中详细列报,也可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项目在收益表或单独的综合收益表中列报。2009年至2013年之间,我国企业报表体系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报,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改为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详细列示,从而做到了在利润表中完整列示综合收益的全部内容。从理论上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报更多的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作为权益的调整项目看待并有意淡化其收益性质,而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列示意在强化其收益性质;从实践角度看,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列示能够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关注度,为投资者决策、企业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价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尽管理论界对综合收益信息在决策、控制、评价等方面的运用方式观点尚未统一,实务界做法也各异,但是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项目列示保证了收益项目的完整性和收益指标的全面性这一点,理论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已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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