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1-0117-08 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曾是国内外学术界关心的热门话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陆社会风俗史和婚恋思潮的论著,就宏观勾勒了婚姻家庭观、婚礼、婚俗等方面的变化趋势。①海外中国妇女史研究者,则对“新”、“旧”史观、男性精英文本、女性自己的叙事、出版媒介做了批判性的反思。②在这些研究成果基础上,台湾和大陆学者探讨民初婚恋观时,有的试图在方法论上运用国外妇女史研究的理论,有的从具体文本或个案入手,注意观念与现实的矛盾。③前人的研究成果给了笔者启发,有些研究的视角和思辨性的论述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有些研究方法仍值得反思,比如:以部分文人志士的言论来说明人们家庭生活的变化;截取不同时间、地点、语境的片段材料,线性串连出社会的变迁;写作中有“现代”的价值评判。 那么如何将相关研究进一步推进呢?若关注个案,却局限其中,甚至与前人在相同问题上使用的材料都较为雷同,而无发覆,这样的研究意义不大。但是从某种程度而言,历史研究就是讲故事。窃以为也许可从几个方面努力:一、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对待文本或个案,要进得去出得来;二、在时代的脉络中明白具体的人、事,体会历史人物思想行为的多面性;三、写作立论时,避免理论先行和价值评判,应在论述中揭示历史的复杂性。接下来,本文以1919年底《时事新报》副刊《学灯》对“男子可否承认父母代定的未婚妻”的讨论为例,尝试以上述方法对婚恋问题延伸探讨。 一、晚清“传统中国”婚姻择配形象的语境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婚姻”的结合不是基于男女的爱情和幸福,而是为了孝顺父母和繁衍后代。明清律例规定男女婚配权在父母手中,这是“传统婚姻”的“重要特点”,“符合礼法的要求”。[1]诚然,《大清律例》把男女婚姻的主婚权赋予他们的尊亲,很多案例也显示家中的长辈习惯按自己的意愿为后辈安排亲事,甚至在后辈幼年时就为其定婚。但是若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限于评判这样的择配方式,那么无益于对历史事件做同情之了解。 尊亲乐于早替晚辈谋婚事,而且倾向于在熟人圈中择配,或是基于彼此的情谊,男方读书聪慧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促因,这类故事在一些晚清名儒年谱中得到流传。比如:道光九年(1829年),裴荫森七岁,拜同邑庠生卞文英就学,他“读书聪慧”,卞先生曰:“吾欲得快婿也!”故将女儿许配于他。[2]幼年定亲的撰记文风有溢美谱主之嫌,但在科举盛行的时代,择婿重才学、慕功名的现象可能也是事实。张謇在年谱中记到:同治九年,十八岁,应江南乡试,中一等十六名。“至隶学籍后,议婚者百余家。”先是,璞斋先生的夫人孙氏看中张謇,但没有议婚。乡试发榜后,孙夫人兄长见张謇考中,便促其姐议订婚事。他们提出两个条件,一须居城,一须合买宅同居。张謇不愿与父母分家,谢绝了这门亲事。他另外求婚徐氏,因徐为农家,富有田业,徐女能“持衡册课佃人”,而张家也有田,母亲希望有一位懂得田事的媳妇做帮手。[3]这个故事还说明,张家讨媳妇有多种现实因素的考虑,婚事的议定是儿子与父母沟通协商的结果。 女性在自己的婚事中似乎比较被动,但这不是绝对的现象。明清某些贞女的例子可以这样解读,她们在守贞问题上坚持己见,以激烈的自残行为反抗夫家退婚,反抗再被父母配婚,这也是她们争取婚事主动权的方法,守贞其实是“独身”的特殊生活形态。④清代华南地区有的女性自梳不婚,她们靠做女工,女佣而独立,甚至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财源,有的女性完婚后不在夫家随丈夫居住(不落家),这些情况为我们展现了婚姻问题的另一面相。⑤ 晚清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中国婚姻择配形象,被来华外国商人,基督教传教士,以及逐渐了解到西方文化的中国读书人营造出来。1872年苏州的一位美国新教牧师就认为中国连姻一事,“悉遵父母之命,半惑媒妁之言。”婚后伉俪有乖,难保反目;“西国连姻则不然,男女及年,父母皆命自择,一语既成,终身无悔。”[5]这样的比照,常常被论者置于更宏大的中西文化比较的语境中,从而得出孰优孰劣的判断,借家事论国事,隐含中国当变法之意。1887年《申报》登载文章《原俗》,主张以西人之长补中国人之短,文章举例中国人与西人对待婚配的不同态度,“西人婚姻必从男女之所自愿,使男女先会面若朋友然,往来数次,各相爱悦,然后告之父母,为之婚配。中国人闻之颇以为异,不知男女之欲,本乎所性初,不可强为。中国之婚姻,男女初不见面,但凭媒妁之言,重以父母之命,强合成婚……此又西俗之优于中国者也。”[6] 中国夫妇之间有无感情,感情深浅如何?这样的话题引起一些来华外国人的兴趣。1899年,英国在华商人立德的妻子Mrs.Alicia Little向母国的读者介绍中国人的生活:“我们一向以为,爱情与婚姻紧密相连,但在中国,二者各自独立!”[7]英国传教士麦高温认为中国家庭的维系靠爱,但他不说中国人结婚是因为有爱。他惊讶于新婚夫妇在婚前从未见面,没有互相表示过爱,也没有通信,表示海誓山盟,更没有到对方家中拜访,以增进彼此的了解。[8] 以改良社会风俗、实现国富民强为己任的中国读书人开始重新阐释个人、家、国之间的关系,他们在自由、文明等新概念的语境下,把男女关系、婚姻问题纳入国事的论述范围,进一步论述“中”、“西”婚俗的差异。至少在1901年,“婚姻自由”一词已经出现,男女自行择配是婚姻自由的指标。该年三月,梁启超在日本办的《清议报》登载一封来信,作者托名“凤城蓉君女史”,文中有语句显示其为广东人。“她”开篇就说:“平男女之权,夫妇之怨,自婚姻自由始也。”然后用“自由”、“文明”、“天演”、“群治”等新概念的词汇,在进化论的语境中,解释欧美是太平的大同社会,文明的自由社会,男女关系是平等和谐的。[9]在1903年的名著《女界钟》里,金天翮谈到中国人的婚姻生活与欧洲人的婚姻生活有差异,把它们上升为野蛮与文明的分野,并从进化论角度论证中国时下的婚姻处在媒妁时代、卜筮时代和金权时代,他还赞美“西国”一夫一妻的婚姻是神圣、洁净的爱力作用。“婚姻者,世界最神圣,最洁净的爱力之烧点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