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外交”作为主权国家彼此交往的惯用词语,早已耳熟能详,尽人皆知,以至当我们不假思索地将其用以描述19世纪60年代以前的清代中外关系时,可能丝毫意识不到,其时近代意义上的“外交”一词尚未出现,更遑论其现代意义了。当然,无外交之名不等于无外交之实,这是常识。不过,值得深思的是,近代“外交”一词的缘起与流变,不单单具有语言学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是西方主导下东亚变局的直接产物,并与中朝关系的近代转型密切相关。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前人的研究不做评述,但文中会有涉及,以下主要从文献学和中外关系史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简要考察,以期有所发微,便于学界对相关问题做更深入研究。 一、朝贡体制下的“人臣无外交” 明清鼎革之后,清朝在对外交往中承袭明代朝贡体制,先后与朝鲜、琉球、安南、暹罗、苏禄、南掌、缅甸建立了朝贡关系,隶礼部职掌。除上述礼部所辖朝贡国外,在清朝向西北方向拓疆置土的过程中,中亚、南亚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亦与清朝建立朝贡关系,并被纳入理藩院管辖之下。乾隆中叶,理藩院所辖的朝贡外藩有:“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奇齐玉斯,乌尔根齐诸部落汗长”。①迄乾隆末年,相继与清朝建立朝贡关系并属理藩院管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布鲁克巴、廓尔喀、哲孟雄、哈萨克、布鲁特、塔什干、浩罕、博罗尔、坎巨提、巴勒提、巴达克山、爱乌罕等。 朝贡体制下的中外交往,以礼仪上的君臣尊卑关系为主要表征,与基于条约体制的近代西方外交有所不同。是以成书于1912年的《清朝续文献通考》谓:“迄乾隆五十年,我为上国,率土皆臣,无所谓外交也,理藩而已……国朝尚遣使册封朝鲜、琉球、越南等国矣,此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②在朝贡体制业已崩解、西方外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后人追述往事的这段文字虽有夸大失实之处,难以涵盖清代前期对外关系的全貌,但毕竟有其真实依据。清朝与藩属之间的关系,的确不具西方意义上的外交特征,也是近代西方列强难以理解和意欲打破的一大障碍。 从词源上讲,现代意义上的“外交”一词,不仅在中国出现甚晚,在西方亦复如此。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在欧洲范围内确立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也明确了主权国家的对外交往在国家关系中的作用,但当时现代意义上的“外交”一词尚未产生。英语“外交”(diplomacy)一词源自希腊语,原意为“一折为二”,本系古代希腊公使出使时由君主或元老院授予的折叠式证书之谓,至18世纪末,英语“diplomacy”方有今天“外交”的含义。③ 在中国,“外交”本是古已有之的词汇,但其含义显然有别于今日“外交”一词。先秦秦汉文献中的“外交”,有“与之交往的外国”、④“人际交往”、⑤“结交外国”、“人臣私见诸侯”等不同含义。其中,最接近现代外交含义的是“结交外国”,语出《淮南子·诠言训》:“外交而为援,事大而为安,不若内治而待时。”不过,语中“外交”一词虽指涉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但主要是作为一种策略。而流传最广、对后世中外关系影响至深的则是“人臣私见诸侯”之意,源自春秋时代诸侯彼此相见的行为规范。其典据有二:一是鲁隐公元年(前722)祭国君出访鲁国,《春秋》载其事为“祭伯来”,而非“祭伯来朝”。对此,《毂梁传》释曰:“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与朝也。”一是《礼记·郊特牲》所载的违礼私觌行为:“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及秦汉一统帝国建立之后,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先秦时期诸侯与天子之间的朝聘制度遂延伸至对外关系领域,形成历代相沿的朝贡体制。这样,先秦特定语境下的“人臣无外交”,成为中外关系的专用词语,不时出现于后世的文本之中。 有清一代,“人臣无外交”主要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实践层面并无多少事例可寻。通过检阅《清实录》、《上谕档》、《宫中档奏折》等清代官方档案文献,笔者发现,清初至19世纪40年代,与古典外交含义相关的事例只有乾隆朝和道光朝两例,且都属人臣私交外国的违礼违禁行为,兹征引相关文献如下。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两广总督谕福康安奏称接到安南国王阮光平咨文,并以其母年届七十,附带礼物致送。福康安以人臣义无私交,有违体制,欲婉词照会,却而不纳。为此,乾隆帝特令军机大臣传谕福康安: 阮光平备位藩封,恪恭侯服,渥承恩眷,比于近臣。上年该国王祝嘏来京,福康安仰体朕抚育深仁,尽心照料,途中往返数月,朝夕相晤,结契良深。友朋交际往来,原属人情所不废,况系因福康安之母七旬生辰,备仪称祝,尤不应固辞,拂其美意。所有阮光平送给仪物,福康安竟当收受,优加酬答,以见投报之情,不必以人臣无外交之义,过于拘执也。⑥ 道光十五年(1835)正月,内阁奉上谕: 前据理藩院奏称,浩罕夷使在该衙门呈递禀词,恳求奏请恩施,该衙门撰给驳饬谕帖,一并进呈,办理尚属得体。昨日召见大学士长龄,奏称该夷使曾到伊寓所,馈以土物,仅收受葡萄一盘。该夷使复向长龄呈递禀词,经长龄接受,缮写呈览。人臣义无外交。长龄身为大臣,自当深知国体,该夷使馈赠土物时,长龄即当谕以天朝体制,概行拒绝。至所递禀词,亦应当即驳饬,令其向理藩院衙门自行呈递。乃长龄并不正词晓谕,绝其妄渎,率行收受葡萄,并将原呈代奏,殊属不合。长龄著交部议处。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