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权利?何以利用?  

——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和动物利用

作 者:
张燕 

作者简介:
张燕,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谁之权利?能否利用?”,这是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动物利用观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观两大理论阵营的争论焦点。本文试图在厘清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理论源流与纷争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动物利用方面的共识,以整体生态观构建动物利用的伦理基础,并以此为基本立场和理论逻辑,提出考量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的三个基本原则: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平衡,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的双重考量,现实需要与理想诉求的适度结合。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9

      长期以来,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一直存在。动物是否拥有权利,人类能否利用动物,人类对动物负有何种义务,凡此种种,可谓聚讼已久。动物权利论的代表汤姆·雷根曾提出:“不全面废止我们所知的动物产业,权利观点就不会满意。”(雷根,第331页)这意味着人类不能将动物用于包括食物、科学实验和其他一切方面。作为对现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解构与颠覆,这种激进的观点尽管尚未获得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但仍然带来了现实生产、生活中动物利用的种种道德冲突和伦理困境。本文试图在厘清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理论源流与纷争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动物利用方面的共识,以整体生态观构建动物利用的伦理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谁之权利?能否利用?

      动物利用困境的理论根源,在于人与动物关系方面形成了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和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的对峙。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人为世界的中心,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应当把一种至少是与人相等的伦理地位赋予大自然。两大理论体系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故而也引发了在“谁之权利?能否利用?”问题上的长期争议。

      在如何对待动物这一问题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既有其内在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可溯源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废,天生一切动物应该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亚里士多德,第23页)受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影响,中世纪神学目的论认为,人类对动物、植物的利用源自上帝的旨意,因而显得理所当然。启蒙运动以后,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优越论逐渐成为哲学伦理学界的主流观点。在康德那里,只有拥有理性的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人们对待非理性存在物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不会直接影响理智世界的实现,因而把动物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是恰当的。换言之,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由此,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中,人被确立了在自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动物则成为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可以随意利用的工具。简言之,人与动物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伦理关系,人是道德的主体并享有道德关怀,动物为了人类而存在,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与动物关系相对立的理解方式不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承认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前提下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明确人对动物有必要的道德关怀。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明确反对动物拥有权利,但不再以人类利益作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准,而强调人类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人类对动物具有管理责任。简而言之,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反对动物拥有权利,但认可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至人类之外的非人类存在物(包括动物和植物),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对动物具有道德责任。

      然而,无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从哲学上奠定了西方人与动物关系的理论根基,即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是正当的,人类可以对动物履行道德责任,但只有人类才有道德权利。人类关心动物、关心生命、关心自然只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他生物的利益。人类没有道德责任去保护和提高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或内在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动物解放运动兴起,要求将道德关怀范围扩展至动物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观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以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最为突出。

      彼得·辛格是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平等的原则不仅应该延伸到我们自己物种的所有成员,还应延伸到其他物种,而为动物的平等进行辩护的底线是感受痛苦的能力。辛格认为,可以继续将动物用于人类的目的,但必须对动物的利益给予更多的考虑。汤姆·雷根从哲学的高度阐述并系统论证了“动物拥有权利”这一命题。在他看来,动物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二者的理性基础是一样的,“动物绝不应该仅仅被视为内在价值(比如快乐、或者偏好的满足)的容器,对它们造成的任何伤害,也都必须符合对它们平等的固有价值、及其不受伤害的平等初始权利的认可”。(雷根,第227页)进而,他提出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可见,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一种彻底废除主义的动物权利论,他要求的不是更大的笼子,而是“清空牢笼”(empty cages)。相对于以雷根为代表的激进动物权利观而言,玛丽·沃伦更为温和地论证了动物权利论。她认为,动物拥有生存权,但其生存权比人类要弱一些,因此,当人类在必须杀死动物以达到重要目的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不能为娱乐或其他琐碎目标杀死动物。

      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论,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动物是否有其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才是唯一目的,动物因有利于人类才有价值,这种动物利用观过度强调动物的工具价值,而忽略了动物本身作为一种生命体的存在和意义。相反,非人类中心主义往往夸大动物的内在价值,甚至为了强调动物的道德地位而贬低人类的道德地位和权利,以此反对一切形式的动物利用,这显然又忽视了人的价值和意义,因而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面对此种两难的伦理困境,选择道德多元的立场似乎成了最简单的方法: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对待动物的方式,但是无权仅仅因为觉得他人对待动物的方式在道德上令人反感而阻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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