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的搏斗  

——扬克列维奇论宽恕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旭东,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法国哲学家扬克列维奇对宽恕似乎有两种相互矛盾的立场。他在《我们应该宽恕他们吗?》一文中指出,宽恕在纳粹屠杀的集中营里已经死亡,对这种极端恶的宽恕是不可能的。而在之后的著作《宽恕》中,他又认为,纯粹的宽恕就是要宽恕不可宽恕的,真正的宽恕是一次打破常规的事件,是不求回报的礼物。于是,宽恕极端恶的不可能与宽恕不可宽恕的可能之间产生了分裂与矛盾,宽恕即是在极端善与极端恶两极之间的搏斗。而扬克列维奇与一位德国年轻人的交往实践又表明了走出这种矛盾的现实可能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565.5

      人类历史上有无数因为不同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冲突而造成的严重暴力与伤害,如何化解这些相互之间的仇恨成为全球关注的大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宽恕是走出暴力后的劫难而进行修复与重建社会的重要手段。面对过去无法挽回与弥补的罪行,人们应该通过宽恕走向和解,而不是陷入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特别是在二战后,宽恕逐渐成为一个响亮而时髦的口号。宗教人士说,宽恕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心灵的宁静;伦理学家指出,宽恕是一种仁慈的美德;心理学家认为,宽恕可以治愈内心的创伤从而获得心理健康;政治学家则告诉人们,宽恕是化解民族矛盾与冲突的利器。但是,人们从各类宽恕的倡导者那里看到,宽恕有着被仓促与非批判地滥用的可能,如果这样一种流行的价值本身没有得到深刻的反思的话,就容易沦为一种心灵鸡汤式的廉价治疗或政治交易的筹码与工具,反而会掩盖宽恕背后深藏着的尖锐社会问题与矛盾。

      于是,对于宽恕本身的反思就显得极为重要。法国哲学家扬克列维奇(Vladimir Jankélévitch,1903-1985)就为我们提供了思考此问题的重要资源。20世纪的法国哲学舞台明星辈出,与萨特、福柯、德里达等人相比,扬克列维奇似乎并不被太多人所知,甚至在法国也是逐渐才受到重视的。[1]其实,他的哲学同行们早已注意到他的价值,列维纳斯在《哲学与无限的概念》一文中说,正是扬克列维奇开启了绝对他者的概念,德里达关于宽恕的讨论也多处以扬克列维奇的论述而展开。所以我们需要重视这样一位曾经被冷落的哲学家,尤其是他对于宽恕的思考极富启发意义。

      一 宽恕已死

      我们先从扬克列维奇1965年发表的一篇论战性论文《我们应该宽恕他们吗?》谈起。这篇论文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我们知道,法律上对于一般罪行都有一定的追诉时效,超过了追诉时效的年限,罪行将不再追究。那么,战争罪20年的有效追诉期是否适用于法国二战维希傀儡政权的战争罪行?法国是否应该宽恕德国纳粹的战争罪行?1960年代的法国社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作为一名犹太裔哲学家,扬克列维奇自然也十分关注这些问题。其实早在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纽伦堡审判上,国际法庭就认为,对于一些纳粹分子的特殊罪行,战争罪已经不合适。因为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行为与战争目的无关,他们纯粹是为了迫害而迫害,这是一种以自身为目的的纯粹的恶。当时的国际法庭就确定了一种新的罪行——反人类罪,这是专为特殊而极端的恶行而设的罪名。扬克列维奇认为纳粹所犯下的罪行真正体现了反人类罪的含义,它是对人类尊严与天性的最大冒犯。他与雅斯贝尔斯一样,把这种纯粹的邪恶所导致的罪行称为“形而上学的”,这似乎体现了扬克列维奇对德国文化的痛恨,因为德国哲学就是以其强烈的形而上学特征而闻名的。

      阿伦特对于纳粹罪行的性质也曾作过一个著名的判断。她说,大屠杀的极端恶是不可惩罚的,对纳粹的罪行没有办法进行相应的惩罚。正是大屠杀所达到的那种罪恶的不可补偿性及严重性,超出了人的界限,成为滔天之罪。谈到是否要宽恕纳粹,扬克列维奇愤然痛斥道:“当有罪者因‘经济奇迹’而丰腴滋养、发达富裕,宽恕便是一种阴险的玩笑。不,宽恕不配给这些公猪母猪。宽恕在死亡集中营中就已死。”[2]在他看来,大屠杀是完全不可宽恕的罪行,宽恕已在纳粹集中营中死亡。而且,宽恕是需要前提的。扬克列维奇质问道:“有人请求宽恕了吗?”德国人并没有忏悔,人们为什么要宽恕那些不愿认罪之人?“必须认罪才能得到宽恕,而且不能找形势所逼等借口。”[3]这是多数人所认可的有条件的宽恕。即使德国人作出忏悔,也没有办法宽恕,因为有资格宽恕的主体——那些最严重的受害者都已经在集中营中死去。这样一种不合法的宽恕可能轻易地放过了犯罪者,而肤浅的和解可能再次侮辱受害者。所以说,受害者和后来者都具有不宽恕的责任。

      纳粹的极端罪行不仅因为无法惩罚而难以宽恕,还因为找不到确定的罪行主体。如何确定与追究集体罪行的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不可能知道谁有罪、谁该承担责任。[4]可以说德国人都有罪或都没有罪。但是希特勒那样的最高领导人该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如艾希曼那样的执行人也应该负责,更低级别的命令执行人又该承担多少责任?更具争议性的问题是,没有直接参与的旁观者也该承担责任吗?只有明确谁是犯罪的主体,谁是责任人,才可能进行宽恕,因为宽恕的对象就是责任人。如果无法确认犯罪主体,也就无法给予宽恕。

      二 宽恕与事件

      两年后的1967年,扬克列维奇又出版了讨论此问题的专著《宽恕》。既然“宽恕已在集中营里死亡”,那还有再次探讨的必要吗?这是作者故意要让宽恕置之死地而后生吗?富有法国哲学浪漫风格的扬克列维奇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个系统的宽恕理论,其著作充斥着许多格言式的句子而难以发现统一的思路,甚至两部作品的立场与观点看起来互相矛盾。一方面,针对德国纳粹这一现实的罪行,他断言宽恕已死。另一方面,在理论上他又主张无条件的宽恕,提出宽恕就是宽恕不可宽恕的。如果要理解这种矛盾性,我们首先需要深入《宽恕》一书的内部。

      扬克列维奇认为,宽恕来源于一种兄弟般的同情,这种同情感是宽恕的基础。因为作恶者和我们一样,都是有限的且会犯错的人,我们人性中潜在的可能和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所犯的恶行我们也可能会犯,大家共有着恶的种子与萌芽。宽恕不仅仅是原谅对方的恶,进一步说,它是承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承认人性中普遍共有的恶的层面。我们甚至可以说,宽恕是以恶为对象的,正因为它是恶的才需要宽恕。没有了恶也就没有了宽恕,因为有恶才需要宽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