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1.2 文献标识码:A 黄金法则是传统道德的核心。这个法则由孔子、犹太教智者希勒尔(Гиллeль,?-公元10年),以及耶稣在“登山宝训”里相互独立地提出来。耶稣说:“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①由此,耶稣嘱咐门徒:“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②这个吩咐在他的训诫“爱人如己”里获得简短的表达。黄金规则的基础是人们之间在意志和需求上的相互性、返身性,③归根结底,这个基础就是把人们联合起来的东西,也就是人们之间理想的同一性(идeaльноe тождeство)。我应该如何对待他人,那么他人也应该如何对待我,反之亦然。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仇恨人类的那些体制也利用“黄金法则”武装自己。这类体制的鼓吹者们在精神上毁灭自己时,把别人也毁了,他们遵循的就是这个道德平等的规则。罗伯斯庇尔在《人权宣言》里就引用黄金法则,他杀害了几千个自己的同胞,然后自己也被处死。“平等派阴谋(Зaговор рaвных)”制造者Г.巴贝夫(Грaкх Бaбeф,1760-1797)证明,天才和进取精神只是幻想和冠冕堂皇的欺骗。他也在利用黄金法则。当然,不能把对道德准则的滥用归咎于道德准则自身。但是,应该重新思考道德行为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和“返身性”的形式,要考虑到18世纪—20世纪革命运动和极权运动的背景,包括这些运动提出的平等的公设。这样,道德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的伦理学需要补充:承认它们的非同一性。 黄金法则以及后来康德的绝对命令,它们的基础都是道德主体的可替代性:就是你要把自己放在别人的位置上,然后你这样行事,就如同他在这个位置上按照你所愿望的那样对待你,或者,你这样行事,让其他人把你的行为准则当作典范。这就是对道德的古典理解的实质所在:你作为主体作出一些行为,同时,你也是这些行为的客体。但是,这仅仅是道德自我意识的第一个时代,它持续了几千年。新的需求出现了,而且越来越强烈:在确定道德法则时,要从每个道德主体的绝对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出发。能够成为最高价值的不仅仅是我与他人的类似性,我们共同的人性,而且还有我与他人的差别以及他人与我的差别。 那么,是否可能有这样的伦理学,它恰好可以考虑到发生道德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差异,他们相互之间的不可归并性(нeсводимость)?基督教《新约》里有个关于天赋差别的学说:有人被赐予智慧的言语,有人被赐予知识的言语,有人被赐予信仰,有人被赐予行异能的能力,还有人被赐予说各种语言的能力,等等(《哥林多前书》12:4—11)。使徒彼得说:“个人要照所得的恩赐彼此服事,作神百般恩赐的好管家。”(《彼得前书》4:10)④天赋上的这种差别就是分别伦理学(диффeрeнциальнaя этикa),或差别伦理学(рaзностная этикa)的基础。可以用下面的原则来表述这个伦理学: 你应该这样行事,让你的最大能力为其他人的最大需求服务。 我能做的事情,整个世界上没有人能代替我做。如果世界上有这样的人,他们在拉小提琴或者写诗方面比我做得好,那么,在照顾我母亲或我的孩子,关照我的朋友或看护我家园子等方面,肯定没有任何人比我做得好。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道德行为的焦点,他们不可替代性的领域集中在“近人”身上,但是,他们使命的唯一性不会因此有丝毫的损害。我与其他人的差别,他们与我的差别,每一个人与他人的差别,就是最高的道德价值。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对每个人与他人不同的这个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使之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则: 你要做其他人需要的,但是任何人在你的位置上都做不了的事。 这个钻石规则的适用性由具体处境决定,由事实总体决定,这些事实关联着天赋的绝无仅有性与该天赋在给定处境里被需要的程度,而这些处境是可变的。一个小提琴家,只有当他拿起自己的小提琴弓子时,才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好处,而不是当他被调往劳动前线,手拿铁锹或斧头的时候。当然,如果他伐木劈柴或刨土豆,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伐木和刨土豆。只有在罕见的情况下,比如当男性居民都被消灭了,刨地和伐木的能力变成绝无仅有的才能时,小提琴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有义务去做除了他之外没有任何人能够替他做的事情(刨地或伐木)。这里的义务已经不是社会的,而是伦理的——不是为了社会,而是为了那些冻僵的、饥饿的、面临死亡的人们。在这里,作为道德行为尺度的不仅仅是普遍性,还有绝无仅有性(уникaльность)。 雅斯贝尔斯认为,普遍的、超种族的、全人类的道德的基础在“轴心时代”(公元前8-公元前2世纪)得以奠定。在那个时代,区分的方针(以差别为基础的方针)可能会动摇和破坏这些基础。但是,现在非常明显了,只有万物差别伦理学(эткa всeрaзличия)能够摆脱相对主义,后者是对传统道德及其普遍规范和准则的纯粹否定的反应。一个人无法彻底让自己处在别人的位置上,无法彻底地使自己的“我”社会化,因此他开始以为自己的主体性是在道德之外的或反道德的,是一种为所欲为的权利(прaво нa всeдозволeнность)。 然而,正是唯一性归结为普遍性的这种不可能性才能成为新的道德能量的根源,这个新的道德能量不是按照旧的、干枯的渠道流向世界的。俄罗斯哲学家H.别尔嘉耶夫(H.Бeрдяeв)、Л.舍斯托夫(Л.Шeстов)、М.巴赫金(М.Бaхтин)等对这个问题有很多思考。巴赫金在自己的《行为哲学》里建立“应分的唯一性”伦理学(должeнствующaя eдинствeнность):“我所能做的事情,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做。实存的唯一性是绝对必须的。我在存在里的这种在场(不能不在场,нe-aлиби)的事实是最具体的和唯一的行为应分的基础。”⑤所谓合乎道德,就是为其他人做这样的事情,任何人都无法替代我去做这件事:为他人(做事),但不能像其他人那样(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