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努力推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而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法制教育早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题。从学术研究到街谈巷议,从官方文件到新闻话语,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被提及,可以说是由来已久,老生常谈。总体来看,和许多政治主导的青少年活动一样,青少年法制教育被视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在齐抓共管机制下,以学校教育为重点,目标清晰,措施明确,形成了积极的氛围和共识,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效甚微且长期未有改观已是不争的事实。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按照这个目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现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显然不能承受使命之重,迫切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及时做出战略调整。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及现状 青少年法制教育起步于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转型背景下的民主与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是全民普法的政治要求,也是改革开放之初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青少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应对之举,具有很强的时代色彩。 1.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缘起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遵循的东西。”[1]针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遭到破坏的情况,1978年12月,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这个论断成为“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并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有了法律,能否贯彻落实、如何贯彻落实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80年邓小平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3]1981年,辽宁省本溪市发生一起事件,有个姓杨的年轻人想吃驴肉,就拿刀在别人的驴身上割下几块肉。事后杨某在公安局大呼冤枉:一没杀人二没放火,怎么吃肉也犯法?其实,这种啼笑皆非的事件并非偶然,当时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仅限于杀人偿命,法律知识一片空白。受此触动,本溪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到1983年,该市犯罪率下降到万分之八,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了二分之一[4]。法制宣传教育收到了明显成效,引起了司法部的关注。 当时,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制教育,公民更是缺乏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对此,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1984年6月,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在本溪市召开,司法部部长邹瑜提出要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用5年的时间在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学生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随着全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总体战略的部署,以为期5年的普法为肇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帷幕。 2.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历史实践 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懂得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并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于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当前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这一事实,也表明了向青少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5]为巩固5年普法的工作成果,1991年起开始实施了第二个五年规划,随着规划的主题由“全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上升为“法制宣传教育”,这项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轨道,至今已经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期间,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内容和方法等先后发生了一些调整,但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要求始终没有改变,由于“普法”的概念已经家喻户晓,这个称谓也就得以保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