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研究的伦理学思考

作 者:
李洁 

作者简介:
李洁,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42 李洁,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青年问题。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有关青年研究的伦理学思考主要包括青年研究伦理和青年伦理研究两方面的内容,前者属于方法论问题(为何且如何道德地研究),后者属于理论体系问题(研究何种伦理),它们一起构成了青年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的两个基本条件。青年研究伦理是以社会研究普遍认同的尊重个人、善行和公正为基本原则,在具体的研究情形中综合不同的原则和考虑来选择“比较正确”的行为规则,如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利益开放等。青年伦理研究是依据青年及青年研究的本质特点确认道德伦理、代际伦理和网络伦理等为主要研究维度。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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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一般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从伦理的内涵来看,伦理研究应至少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指导某种行为的原则(道理),二是指导某种行为的具体规范。而这似乎又决定了伦理问题必然是一个跨学科讨论和富有争议的主题,第一层次的原则(道理)可能需要哲学家来完成,因为他们经常探讨一些抽象的伦理概念,如生命价值、善良(正当)、公正(公平)、诚实、自由等[1];第二层次的行为规划则可能需要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来完成,因为通常关注的是他们研究经验中的一些极端案例和研究“陋行”,如研究资助、研究的私密性、欺骗性及材料的公开性等问题[2]。在此情境之下,作为热衷于青年研究的人,我们可能会更加期望哲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共同参与探讨青年研究的伦理问题。倘若我们有试图构建青年伦理学(青年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的雄心,那么这两个层次的综合研究可能仅仅回应了青年伦理学学科体系建构中的方法论问题——“为何且如何道德地从事青年研究”,即所谓青年研究伦理——它有如职业道德,是研究者专业精神与专业态度的重要表征,如果缺乏研究伦理的规范,研究的结果可能会危害青年学术的发展,也可能影响青年工作实践。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青年伦理学除了要有自己的方法论作为基础之外,属于自己的理论体系架构也必不可少。因此,对“研究青年的何种伦理”的回应也是另一个方面的重要思考,即所谓青年伦理研究——指从理论上探讨作为个体的人的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代特点,使青年掌握自我道德发展的知识,从而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这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3]。

       从已有研究来看,成果主要集中于考察青年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伦理现象(如家庭婚姻伦理、电子阅读与信息技术伦理、消费伦理、自杀伦理、“秀”伦理、交往伦理、职业伦理、试婚伦理、性伦理等)并探讨其规律性。这在龚群先生看来首先是对青年及其道德现象进行事实性描述,然后以规范伦理学所阐述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准则将“事实”引导到“应当”的范围中[4]。从根本上来说,这些研究主要是为青年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而并未涉及或进一步探讨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所面临的伦理选择问题,即为何且如何道德地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因此,本文将突破已有研究的局限,立足于青年伦理学学科体系架构的两个基本条件(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从青年研究的伦理原则(为何要道德地研究)、青年研究的行为规则(如何道德地研究)和青年伦理的研究维度(研究何种伦理)三个部分来一一呈现有关思索。

       一、青年研究的伦理原则:为何要道德地研究

       生命价值、善良(正当)、公正(公平)、诚实和自由是哲学普遍探讨的伦理概念或原则,之所以会选择这五个原则,除了民主平等思想的影响之外,还因为人们的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你想要人家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即《圣经》中流行的“为人准则”(或曰黄金律,亦即康德的“可逆性标准”)。然而,这些原则是否可以完全或部分移植于青年研究尚无直接依据,但一个可以尝试的解释路径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澄清某些疑问,即实际境遇或背景分析法——从青年学的发展规律切入,立足于青年学本身的需求或立场来探讨这个问题。

       由于青年学是一个以多学科、跨学科为基础(涉及哲学、文化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新兴学科,因而青年研究本身也属于社会研究的范畴,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某些青年现象“为何是这样,如何对待它”。这必然也会涉及两个基本伦理问题,一是该怎样收集、分析和报告资料,即如何进行高质量的调查,关系到研究的严谨性和可信度;二是研究者该如何对待研究对象,即如何进行合乎道义的研究,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社会学科围绕这两个问题都有各自的伦理准则和指导方针(或曰学科规范),但是它们的学科规范都会立足于某些道德原则[5],比如最为普遍的是尊重个人(自由)、善行(善良)、公正(公平)等,因此,这些道德原则同时也构成了青年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

       尊重个人,是指个人享有自主权,即行动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在大多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中,尊重个人意味着研究对象自愿参与研究项目并对研究项目有一定的了解。也就是说,研究者必须将参与研究的对象作为一个有自主权的人来对待,即使由于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有自主的能力,比如青少年、老年人、残智障人士等群体就应该格外地受到尊重与保护。

       善行,本意是指慷慨地捐献,使人免受折磨、惩罚或痛苦的仁慈行为。美国1979年出台的《贝尔蒙报告》(BELMONT)中将善行表述为:“对待他人是否道德不仅在于尊重他的决定及保护他免遭伤害,还在于尽力确保他的健康。”也就是说,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应当尽量增加它的利他性,减少它的潜在危害。这种利他性可以理解为在无伤害的前提下保证“为最多数人创造最大量的幸福”,即功利主义者所崇尚的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

       公正,是指对所有参与研究项目的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包括在选择研究的对象时、在研究的过程中和在研究成果的运用上都要坚持公平、正义。不公正往往来源于社会上固有的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和文化等偏见,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经济地位低下的、病弱的、被隔离的精神病者或囚犯等群体的歧视。例如,美国政府1932年资助的塔斯克基梅毒实验在持续四十余年的连续研究中,对黑人进行梅毒试验、检验却不给予治疗,令许多黑人及其家属无端遭受梅毒的折磨。这一实验因此成为美国医学伦理史上一个巨大的污点。同时,假如一项研究能够创造出积极的效益,那么这个效益应该由参与研究的所有人来共享,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占有。比如,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研究者总结出了可以大大促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某种方法,然而这一方法却只被运用到了城市留守儿童身上。这意味着农村留守儿童承担了研究失败的风险,而城市留守儿童却独享了研究所带来的效益,这便是最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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