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社会与“大屠杀”的国际认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倩红,刘丽娟,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张倩红,女,河南灵宝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犹太—以色列及中东问题的教学与研究。 刘丽娟,女,1986年生,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2013级博士生。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二战结束后的70年间,犹太人社会与以色列国家坚持赔款原则,分期分批兑现德国赔款;大力抢救大屠杀证物、完善大屠杀档案;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大屠杀教育,以设立纪念日等方式保存历史记忆,使之成为一种培养文化认知与教育认知的国际性话语,也对德国的反省与悔悟形成了极大的外部推力。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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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1945年间,纳粹德国屠杀了600万犹太人,掠夺了总价值为140亿美元的犹太人资产,①这场被称作“大屠杀”(Holocaust)的空前浩劫从此载入了人类史册。战后初期“大屠杀的内疚”蔓延于整个世界,无论是施暴者、旁观者还是幸存者都乐意选择沉默,但道义与良知的力量很快战胜了怯懦与悲戚,“无言沉默”终于被打破,经过一系列的分歧与争执,大多数德国人逐渐认识到奥斯维辛同样是德国的遗产,只有直面战争罪责、建构健康的历史意识,才能推动“正常化”“民主化”诉求在德国的回归。如今大屠杀已经成为一种跨越民族、宗教,超越时间与空间的全球性话语,成为当代世界“揭示社会弊端、监督人权状况、检测文化宽容的一块试金石,也是文化认知和教育认知的核心因素”。②

       回顾过往70年的历史,不难看出,犹太社会在追究战争罪责、搜集大屠杀证物、开展大屠杀教育、推进大屠杀记忆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直接推动了大屠杀的国际认知,不仅强化了犹太民族的灾难意识与集体认同,而且对德国的战争反省形成了极大的外部推力,也对当今世界建构民族记忆、强化灾难教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赔偿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之时,一些犹太领袖就已经意识到犹太人应该向德国提出索赔要求。1941年的巴尔的摩会议、1943年的伦敦会议,犹太组织都积极与盟国政府讨论德国赔偿的必要性。③随着战局的不断扭转,盟军的胜利已指日可待,这时犹太领袖开始构思对德索赔的具体方案。1943年,慕尼黑犹太办公室(The Agency Office in Munich)主任乔治·兰道尔(George Landauer)提出犹太办事处的政治目标应该聚焦于代表犹太民族来向德国提出集体索赔,此后,兰道尔终其一生都在为犹太人的索赔事业而奋斗。与乔治的观点遥相呼应,西格弗里德·摩西(Siegfried Moses)于1944年提出以“道义标尺”为基础来向德国提出集体赔偿,这一概念对犹太人的对德索赔具有革命性意义,因为“战争赔偿”(Reparations)通常是战胜国要求战败国支付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的赔款,而当时犹太人并无国家,这种由犹太民族向德国索取集体赔偿既不适用于国际法,也无先例可循,但摩西提出的“道义标尺”却为犹太民族对德索赔奠定了现实基础。摩西还提议:

       为了更好地应对战后对德索赔,巴勒斯坦犹太代办处应该首倡联合,将主要的世界犹太组织和从德国及其他国家移民到巴勒斯坦地区的犹太人组建为能够代表犹太民族采取索赔行动的机构。④

       与此同时,弗里茨·吉利斯(Fritz Gillis)和诺普夫(H.Knopf)提议对于那些无法确定所有权的犹太资产,绝不应该由德国人继承“享用”,而应集体交予世界犹太人组织,用以资助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同年,世界犹太人大会犹太事务研究所所长(Head of the Institute of Jewish Affairs of the World Jewish Congress)尼希米·罗宾逊(Nehemiah Robinson)倡导创建一个能被赋予特殊权力、获得国际承认的“犹太复兴机构”(Jewish Agency for Reconstruction)来代表犹太民族进行索赔,并呼吁纳粹不仅要向犹太个人归还其被掠夺走的资产并进行补偿,还正式提出纳粹要向犹太民族进行集体赔偿。⑤在此背景下,世界犹太人大会(The World Jewish Congress)于1944年11月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了一次“战时紧急会议”,世界各地的主要犹太组织都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宗旨即为要求德国归还犹太资产、向犹太幸存者支付强制性赔偿金、对犹太民族进行集体赔偿,⑥该会议成为犹太历史上第一次世界性的商讨集体索赔会议。

       1945年9月20日,著名的犹太复国主义领袖哈伊姆·魏兹曼(Chaim Weizmann)代表犹太办事处向苏、美、英、法四国发表了第一份正式索赔声明,要求德国向犹太人归还财产、支付赔偿,并坚持先前被掠夺走的资产必须全数归还给犹太所有者或其继承人,此外,德国须额外支付一笔赔偿金,用于在巴勒斯坦地区安顿大屠杀幸存者;对于那些“无主财产”则只能属于犹太民族所有:

       因为犹太民族才是这些无主财产的真正继承者,这些财产需要转交给犹太民族的代表,用于复兴犹太物质、精神和文化生活。⑦

       除了犹太办事处积极参与对德赔款和补偿问题外,许多散居世界的犹太组织也在与盟国政府打交道时将此问题提上日程:美国犹太人会议(American Jewish Conference)、美国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世界犹太人大会、美犹联合分配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Joint Distribution Committee)等都对盟国施压,认为:

       大屠杀幸存者有权要求德国归还其财产,有权对其丧失的自由、健康、经济机会以及被摧毁的日常生活等无法量化的损失获得赔偿。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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