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弗兰西斯·哈奇森的情感正义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家莲,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湖北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近代英国乃至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弗兰西斯·哈奇森第一次提出了以情感为核心的正义观。自然情感被视为正义的基点,情感秩序被视为正义的目标,为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纯粹情感被视为有效保障。作为苏格兰启蒙学派领军人物,哈奇森情感正义观实现了人类情感的世俗化转向,不仅给斯密、休谟等人的正义观奠定了理论框架,而且给17世纪—18世纪剧烈变革的英国社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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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3-0150-06

       在人类思想史上,正义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如同天空的太阳,以耀眼的光辉照亮了人类探索理想生活的漫漫长路。长久以来,在西方思想史上,由于理性被视为人的本质,由理性主导的正义观在伦理学史上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正义观,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正义观,还是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均带有浓浓的理性色彩。然而,当历史发展到17世纪—18世纪的时候,以理性为主导的正义观受到了苏格兰启蒙学派思想家们的挑战。作为“苏格兰启蒙学派第一位伟大思想家”[1]以及“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之父”[2],弗兰西斯·哈奇森第一次提出了情感正义观,对休谟和斯密等思想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在理性主义的强大背景中,这种以情感为主导的正义观或多或少未能引起人们强烈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情感和正义天然就没有关联。相反,只要我们相信正义和人紧密相联,我们就无法撇开人的情感来讨论正义。以文本细读为基础,本文试图从基点、目标和保障三个维面来指明情感是哈奇森正义观的核心,并评析这种正义观在苏格兰启蒙学派中所拥有的奠基性地位与开创性意义。

       一、正义的基点:自然情感

       在前哈奇森时代,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人的情感没有关联。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和数有关,“数目的某一种特性是正义”[3]。德谟克利特认为正义来自自然的必然性。柏拉图主张,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各安其位并且互不干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一种公平的精神。在宗教文化中,虽然不同的宗教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宗教都不会从人或人的情感的角度理解正义,相反,它们相信,唯有诉诸至高无上的神,正义才会诞生。然而,这种把正义与人或人之外的情感分割开来的做法,受到了哈奇森伦理学的摒弃。在哈奇森看来,正义和人天生拥有的自然情感相关,这种情感是人的本质,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必然是正义的基点。

       人类天然拥有的自然情感构成了人的本质。人的自然情感(下文简称“情感”)可分为两类——感情(affection)与激情(passion)。感情是心灵中被称为感官的这种特殊规定接受了独立于意志的观念,并由此产生了快乐和痛苦的知觉之后,心灵随之产生的“对悦人知觉的欲求,以及对不悦知觉的憎恶”[4]。欲求和憎恶被哈奇森视为“真正的感情”[4]。虽然欲求和憎恶是真正的感情,但却并非感情的全部。感情还会产生很多变体,如喜悦、悲伤、绝望以及“因拥有善而生的平静喜悦,因善的丧失或邪恶的临近而生的悲伤”[4](23)等。较之感情,激情具有运动的特性。激情伴随着激烈的身体运动,是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混合感觉,这种混合感觉由某种剧烈的身体运动所引起并与之相伴随,它使心灵排斥一切其他的事情而专注于当下的事件,并使感情得到延续和强化,有时达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会阻止我们对行为做出一切深思熟虑的推理”[4](23)。由于伴随着身体的运动,激情能比单一的感情对人产生更大的影响。不仅如此,激情甚至可以摆脱欲望或憎恶而单独运动,例如,失去理智的愤怒就是如此。

       情感不仅是人的本质,而且是产生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和前提。推动人类行为得以产生的原因或理由,被哈奇森称为“推动性理由”(exciting reason)。情感是人类一切“推动性理由”的前提,“所有推动性理由都以本能或感情为前提”[4](156)。推动性理由必须以人类的情感或本能为前提,离开了情感或本能的推动,将不会存在任何动力去推动任何行为。人类一切目的背后真正的推手是情感。情感在先,目的在后。无论是对自我的爱或恨,还是对他人的爱或恨,总是在行为目的产生之前而产生,也就是说,“没有哪种目的能先于感情全体,因此不存在先于感情的推动性理由”[4](156)。以感情和本能为指归的推动性理由,是人类生命的终极目的吗?哈奇森的答案是肯定的。引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观点,哈奇森说世界上存在着终极性目的,此种目的本身具有自足性,自己就是自己的目的。然而,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在哈奇森看来,可以被视为人类生命终极目的的东西,不是理智活动(activity of intelligence)或沉思活动(activity of contemplation),而是情感(sentiments)或本能(instincts)。倘若人类的情感或本能不是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那么就意味着这些情感或本能只是从属性的目的,而从属性目的之所以具有从属性,是因为它服务于某种更高的终极性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任何终极性目的,即使有也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欲望、情感和本能也会陷于无穷无尽的序列之中,并在这个序列中欲求无穷无尽的事物。

       既然情感构成了人的本质以及人类一切行为得以产生的“推动性理由”,那么正义作为一种人类行为,必然以情感为基础,受情感的推动而产生。借用“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使他追求幸福的本能或欲望”这个命题,哈奇森解释说,如果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人类追求幸福的原因不在于对自身本性的理性反思,也不在于对该命题的遵从,而在于人类身上存在着追求幸福的情感或本能。同理,推动人类追求正义的原因不会来自对正义的反思,也不会来自对某些正义教条的遵从,而仅仅来自人类天然拥有的情感或本能。哈奇森指出,在哲学研究中,人们经常构造一些非常抽象的普遍观念,比如无限善和正义,并诱使每个特殊个体欲求它,不过,这些抽象的观念并不能成为人类情感的目的,即使它可以通过激发某种情感而使个体都欲求这种普遍观念,也不证明个体会真正拥有无限善或正义的观念,更不能证明个体对无限善或正义本身拥有某种情感或本能。相反,这些抽象观念只具有非常抽象的意义。比如它可以帮助个体形成有关全人类的抽象观念或整体系统观念。不过,哈奇森还是承认,虽然无法取代人类的情感而推动人类的行为,但这种抽象观念对人而言是有用的。由于这些抽象概念给人的理性显示了一种更大的目的,因此它的最大用处在于它会对人类的行为形成指导,使人在满足私人善的同时不会满足于此,而把目标扩展为更宏大的公共善。不过,在哈奇森看来,抽象观念的作用也仅限于此。人类永远不会因这些抽象哲学观念的蛊惑而追求正义,正义之所以被人追求,仅仅因为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快乐而成为人类情感的终极目的,“每种特殊快乐都被当作私人欲望的终极目的而受到欲求,丝毫没有任何更多的意图”[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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