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5)03-0005-06 无论认同与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已活跃在伦理研究领域且有日益加强之势。国际伦理学界特别是生命伦理、企业伦理、行政伦理领域,伦理实证研究的起步较早,今天,这种研究已较为普遍且研究方法相对成熟,也获得较为广泛的赞同,国外已有学者提出“实证伦理(Empirical Ethics)”①的概念以指称整合实证探究与伦理思辨的方法,并对这一方法的总体特征进行了初步总结。国内伦理学界伦理实证研究的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积累和方法反思尚存不足,热闹研究景象背后呈现出方法的失当,致使伦理实证研究领域出现不少误区。如,“实”而不“证”,只是用实证方法形式化地探讨现实伦理问题;“实”不为“证”,只是用数据、资料点缀、装饰已有研究;假“实”虚“证”,只是主观随意地展开研究,不遵循实证方法本身的科学性。要走出误区,提升实证伦理研究质量,需要对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系统研究。 方法论不同于具体方法,是方法的反思和探究,可谓方法的方法。方法论基础,是方法之根基,是方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方法的合法性依据、方法设立的原则、方法之间的关系及方法应用的有效性等问题。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学理上至少需要探讨伦理实证研究的正当性、合法性、独特性及合理性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伦理实证研究的正当性 伦理实证的正当性依据何在?这是伦理实证方法奠基之初我们必须进行的一项前提性廓清工作。长期以来,特别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发现“实然”(is)和“应然”(ought)的鸿沟,并提出著名的不能从“实然”命题中推出“应然”的“休谟法则”以来[1]509-510,许多学者认为以“应当”为研究核心的伦理学与关涉“是”的实证科学无缘,主张实证研究探讨社会事实,伦理思辨探讨价值问题,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认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从事实的描述性说明中推出应当做什么的标准,实证与伦理难以对接。这样,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如何处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就成为时代的尖锐课题,成为横亘于现代伦理方法基础研究前的难题。希拉里·普特南看到这个问题并强调指出:“在我们的时代,‘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差别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象牙之塔里的问题。简直可以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2]2 若往前追溯,可以发现,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一直是西方语境中的永恒话题。自古希腊哲学追问“人是什么”“自然是什么”并对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采取了二分法开始,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问题就一直伴随西方哲学界。在对待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三大方法论路向:主观主义方法论、客观主义方法论和综合主义方法论。主观主义方法论割裂了事实与价值的联系,认为价值主要依、赖于主体,取决于主观,与事实无关;客观主义方法论否认价值主观性的一面,把价值等同于事实的属性,认为它与情感、态度等均无关涉,和客观事物、事实合而为一;综合主义方法论认为,价值既不纯粹产生于主观方面,也不单纯来自于客观属性,价值产生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相应地,伦理学领域也存在三大路向:伦理主观主义、伦理客观主义、伦理综合主义。这种划分,只是为叙述清晰和研究方便起见,抽象思辨提炼所得,实际探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混用。抽象思辨的优势是能逼视我们直面问题、把握本质。 事实上,对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关系进行伦理探讨的本质,是对伦理正当性基础的追问。从哲学伦理学角度而言,伦理正当性聚焦于对“实然—应然”的认同、接受和证成上。伦理正当性基础的追问,历史逻辑地呈现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发生的进路”,对伦理的由来、变迁、规律及其原因进行描述和说明,属“外部证成”的维度;另一个是从“逻辑证成的进路”,对伦理理论进行缜密的推理和证成,属“内部证成”的维度。完备的伦理正当性基础应当同时拥有上述两个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人类主体意识觉醒的渐进性缘故,伦理学史上这两个方面没有得到自觉的区分和完整的把握,许多阶段人们执其一端,出现被后来学者所诟病的“自然主义谬误”②和“理智主义谬误”③。 哈贝马斯对伦理正当性进行了历史的梳理,揭示正当性发展的三个阶段:神话起源的叙述阶段、宗教、宇宙的终极论证阶段和证成的形成条件阶段。在这基础上,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正当性的基本走向,即正当性“外在的客观基础”日益萎缩,“主观的内在根据”逐渐强盛[3]34-35。应该说,哈贝马斯的分析有一定合理性,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外在证成”的式微和“内在证成”的兴起。问题在于“内在证成”的思辨追问,最终必然会陷入无穷地递归、循环论证、武断地终止论证的“明希豪森困境”[4]1-2。批判理性主义创始人波普尔认为,在这里,不能有什么终极基础理论,而必然是一种“信仰行为”,一种“非理性的道德上的决断”。逻辑实证主义对“内在证成”典型代表的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强调一切综合命题都以经验为基础,提出可证实性或可检验性原则。不过,他们提出的证实,主要通过对科学语言分析对知识进行逻辑实证。 “外在证成”是伦理实证研究方法得以确立的逻辑前提,是奠定伦理实证研究正当性基础的关键。休谟对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区分,更多意义上是一种本体论的区分,揭示了人类存在中的一种状态与要求。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二分的提出,是伦理发展史上的进步,对唤醒伦理意识、丰富伦理理论具有积极意义。问题是,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并不意味着事实与价值的绝然断裂,更不意味着应然对实然的彻底抛弃。因为,价值判断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况且,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绝对、纯粹的事实。伦理实证研究正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致力于以实证方法调查把握社会道德事实,丰富发展伦理理论,指导伦理实践。 二、伦理实证研究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活跃于现代西方学术领域的概念④。自韦伯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之进行较为系统的阐释以后,许多学者加入了这一研究队伍。尽管对合法性界定的内涵不一,但总体而言,合法性是对现实社会作为普遍物定在(如政府、权力等)的认同和服从。这里主要从学术发展史角度探寻实证方法对伦理研究的支持。本文的实证,非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意指的逻辑分析,而是孔德实证主义意义上的科学实证。孔德在《论实证精神》中把实证上升为实证哲学原理,并对其作了六点规定:一是“真实”,与虚幻相反;二是“有用”,与无用对立;三是“肯定”,与犹豫对立;四是“精确”,与模糊对立;五是“组织”或建设的,与破坏对立;六是“相对”,与绝对对立。[5]33-35这里的实证,既有真实、精确的科学要求,也有建设、有用的价值指向。所谓实证精神,就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审慎缜密的考察,以实证获得的真实事实为依据,探寻其发展规则。与主要侧重于概念、命题的逻辑分析和证明的逻辑实证主义证实不同,伦理实证,主要指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实验哲学等实证方法进行伦理研究,它不仅要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捕获道德事实,探究道德规律,而且要用缜密辩证的伦理思辨价值引领、积极趋动。